《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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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研究生教育优秀工程”,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改革机制,转变观念,激发创新,提高质量。

改革博士生培养机制,进一步调动博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强化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意识,激发博士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

二、  实施原则

1.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由学校与导师对博士生共同资助。

2.根据不同院系的学科专业特点,资助额度有所区别。

三、  资助体系与实施方案

1.资助体系总体思路:

(1)2007年起,所有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每学年人民币1万元,收费年限为3年。

(2)2007年起,取消博士生指导经费。

考虑到文、理、管院系学科特点,学校为其发放博士生培养业务费,发放标准为0.1万元/年·人,发放年限为3年。

(3)学校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生的学费;助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生在学期间生活费。

(4)学校设置助教、助管岗位。

博士生通过从事助教、助管岗位获得相应津贴。

2.资助体系适用范围及年限:

从2007级起,对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指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资助年限为奖学金3年,助学金4年。

3.资助方案:

资助体系分A、B两类实施,具体标准见下表:

资助

类别

院系

学科

类别

资金

来源

奖学金(万元/年·人)

助学金(万元/年·人)

第1年

第2、3年

第1-3年

第4年

A

工科

院系

学校

1.0

1.0

0.4+助教、助管

0.3+助教、助管

导师

/

/

0.2+助研

0.3+助研

文理管

院系

学校

1.0

1.0

0.6+助教、助管

0.5+助教、助管

导师

/

/

助研

0.1+助研

B

各院系

学校

0.8

0.6

0.2+助教、助管

助教、助管

导师

0.2

0.4

0.4+助研

0.6+助研

(1)学校根据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将享受A类资助标准的学生数量分配给院系,由院系分配给每位博士生导师。

享受A类标准资助的学生总数一般不低于当年学籍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总数,且A类资助原则上面向校内专职导师。

(2)导师每年招收A类资助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副导师招生不超过1名),招收超过2名的博士研究生,从第3名起按B类资助执行。

导师每年可招收的博士生数量按研院函[2007]13号执行。

(3)文理管院系指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体育军事训练部等。

(4)博士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由导师根据考核情况提供助研津贴,资助额度由导师自定。

(5)博士生可通过从事助教、助管岗位获得相应津贴,助教、助管岗位津贴不低于0.4万元/年·人。

(6)学习时间超过4年的博士生的资助办法由院系、导师、博士生本人协商解决,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申请与管理

1.导师根据分配的享受A类资助标准的学生数量,确定每个考生所属的资助类别,并在拟录取前告知学生。

2.学院、导师组、导师每年应对博士生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学校和导师为其提供相应资助;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对其的资助,但一般应使学生的基本生活费合计不少于0.6万元/年·人。

3.学校财务处根据导师签发的资助额度,将资助金从其科研经费卡中划拨至博士生信用卡内,资助金发放截止至博士生毕业月份。

4.导师资助额度以适当方式公布。

5.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

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助教或助管岗位,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文件。

6.博士生在学期间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或因休学、退学和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等工作,学校、导师将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五、附则

1.本办法从取得2007年博士学籍的研究生开始试行,2007级以前的博士生按原规定执行。

2.2007级硕博连读、提前攻博人员中的定向、委托、自筹类博士生可享受奖学金,但不享受助学金。

3.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制定是我校进行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尝试,学校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该资助体系进行及时调整。

4.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资助体系适用范围的确定

从2007级起,对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指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不含留学生)。

国家规定博士生报考类别包括非定向、定向、委托、自筹四类,报考类别由考生本人在博士生网上报名时填写,该信息是确定考生是否有资格获得资助的主要依据,因此,考生向研究生院提交报名材料后,该信息不得更改。

二、博士生资助类别的确定

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院(系)的A类、B类资助名额。

各院(系)在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时,确定每名考生的资助类别,并在上报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中标明每名学生所属资助类别及导师姓名,研究生院负责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

导师应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以保证为博士生提供的资助金能够落实到位。

如有极个别导师不执行协议,学校将根据情况暂停或取消该导师的招生资格。

三、资助金的发放

1、奖学金的发放

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生的学费,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的前三年各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学初,具体办理时间由研究生院通知各院系。

获A类资助博士生的奖学金,资金由学校提供,由研究生院向财务处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见附件1)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由研究生院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

获B类资助博士生的奖学金,资金由学校及导师共同提供。

(1)学校提供部分,由研究生院向财务处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由研究生院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

(2)导师提供部分,由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将院系提供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研究生院汇总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提供给财务处,研究生院汇总的纸质文件应由研究生院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统一划转奖学金。

2、助研津贴的发放

助研津贴由学校及导师共同提供,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前四年的每学期各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具体办理时间由研究生院通知各院系。

(1)学校提供部分,由研究生院根据考核情况向财务处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见附件2)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由研究生院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

(2)导师提供部分,由各院系根据考核情况向研究生院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将院系提供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研究生院汇总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提供给财务处,研究生院汇总的纸质文件应由研究生院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将款项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3、助教岗位申请及津贴发放

助教岗位由教学单位提出设置申请,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认定助教岗位数量。

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报名,院系汇总报名材料后统一报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生院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转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有关院系相关专家进行选拔。

助教岗位的津贴从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并按勤工助学基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办理发放。

4、助管岗位申请及津贴发放

助管岗位由聘用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认定助管岗位数量,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报名。

院系汇总报名材料后统一报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生院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转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聘用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选拔。

助管岗位的津贴从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并按勤工助学基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办理发放。

5、助教、助管岗位申请及津贴发放等具体实施办法见学校相关文件。

四、对博士生的考核

1、助研工作考核。

学院、导师组、导师应认真完成对博士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一般应安排在每学期末进行。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院系根据导师(组)意见提出减少或取消对其资助的处理意见,统一报研究生院备案。

考核工作是我校进行博士生资助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学院、导师应为博士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博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导师可在博士生复试工作阶段与博士生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具体内容由院系、导师组、导师、博士生共同商定,报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备案。

2、助教、助管工作考核。

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

博士生进行助教、助管岗位工作的考核。

对博士生助教工作的考核可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助课教师工作测评的实施办法》执行;对博士生助管工作的考核由聘用单位自行确定。

考核合格的按标准发放岗位酬金,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批评,并扣减酬金,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解聘。

五、其它

1.A类资助体系原则上仅面向校内专职导师,如院系将资助指标分配给柔性引进人员、合作点导师,及外单位人员,则必须落实好该导师为博士生提供资助的渠道,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导师对博士生提供的资助,应从导师可支付资助款的科研经费中划拨。

3.实行该方案后,我校博士生不再有计划内、计划外之分。

4.学位点合作单位应参照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

附件2、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

 

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

 

2007年6月25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

经费卡号

经费名称

经费负责人

签字

学生

姓名

学号

发放金额

备注

 

 

 

 

 

 

 

合计

注:

填表时按经费卡号排序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

经费卡号

经费名称

经费负责人

签字

学生

姓名

学号

发放金额

备注

 

 

 

 

 

 

合计

注:

填表时按经费卡号排序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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