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的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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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的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为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就是其中适用比较广泛的一项。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大部分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及新工艺时都可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对税务部门的具体法规不了解以及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从而无法顺利的申请减免税,本文将对如何筹划研究开发费用及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说明。

一、正确认定研究开发活动

有关法规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根据这一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成果必须是创新的、对目前的技术是有推进,因此企业在研发前期需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这一定义。

如符合这一定义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主题讨论会,并保留相关文档,同时可向当地科技部门进行咨询或申请科技部门对研发项目进行评价及认证。

二、研究开发活动流程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一条对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程序及相关资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这一要求,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管理:

1.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部门应对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外委及合作开发)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预算,确立项目组编制及相关专业研究开发人员的名单,向企业经营管理层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2.经营管理层审核决议: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相关经营管理层应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计划、预算、人员编制等情况组织评审及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3.正确归集、核算、分摊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财务部门应将研究开发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分开归集及核算,如多个开发项目共同支出的费用或由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费用,可按合理的方法摊销到项目及受益企业中去;

4.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管理:

企业委托他方或与他方合作进行开发的,需与他方签订书面开发协议;委托开发方需向受托方索取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合作开发各方则应就各方应承担费用部分明细核算;

5.研究开发项目成果管理:

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成果的效用情况及成果进行评审,编制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及成果报告,必要时可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科技成果认证;如项目成果能够形成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以取得知识产权证书。

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要求: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损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1.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核算项目

企业可在成本类科目下设置一级科目“研发支出”,再在一级科目下设立“研究类项目”及“开发类项目”两个二级科目,以分别核算损益化或资本化项目;二级科目下按项目分别设置三级科目,用以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如采用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的,可按项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在项目的三级科目下按费用类别设置四级科目或在项目辅助核算下设置费用类别三级科目。

费用类别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可设为以下八项:

1)技术资料及办公费:

用以归集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研发直接材料及动力费:

用以归集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研发人员工资薪金:

用以归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类费用不包括应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费用。

 4)设备折旧及租赁费:

用以归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无形资产摊销:

用以归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模具、工艺开发制造费:

用以归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实验费:

用以归集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评审费:

用以归集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费用归集及分配

当企业发生相关研发费用时,应按照费用的实际内容,遵循损益化及资本化划分的原则,将费用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及项目中去。

 多个项目或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项目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与参与各方签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进行分摊。

3.费用结转

研究类项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在当期实现损益。

资本化项目费用在项目未完结之前暂不需要结转,在报表的“开发支出”单独列示;项目完结后,可组织相关项目成本评审,按照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申报加计扣除时需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纳税调整。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申报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如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需进行备案管理,应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研发项目备案。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如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裁决,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裁决,按照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需遵循相关法规及原则,系统、合理、准确的进行,希望本文对相关企业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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