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军人保障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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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军人保障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邮政金融服务市场,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官兵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做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业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保卡)由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联合发行,归军队所有。

第三条军保卡具有军队后勤供应保障和借记卡金融服务双重功能,总后及各级部队负责提供军队后勤供应保障功能,邮储银行负责提供借记卡金融服务功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制卡管理

第五条军保卡正面为军队卡面要素,包括卡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持卡人姓名、照片、军徽、一维条码、保障卡号和背景图案等;军保卡背面为银行卡面要素,包括银行名称、标识、银行卡号、银联标识、磁条、客服电话、银行网址、制卡单位等。

第六条军保卡原始卡由总后军工厂提供,邮储银行全国中心负责磁条个人化集中处理(以下简称制卡)。

第七条邮储银行全国中心的凭证管理员负责军保卡的凭证管理,卡片管理员负责制卡管理,制卡员负责制卡操作。

第八条凭证管理员负责军保卡原始卡的接收、入库和发放。

接收时留存《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银行个人化交货凭证》(见附件1)。

入库和发放时应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系统自动登记原始卡管理登记薄和原始卡结余表。

第九条卡片管理员负责军保卡原始卡的申请、收到,并生成制卡文件。

申请和收到时应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系统自动登记原始卡管理登记薄和原始卡结余表。

将制

以及

第十条卡片管理员将原始卡和制卡文件发给制卡员,由其完成制卡后,好的空白卡交还卡片管理员。

卡片管理员按批将空白卡上缴凭证管理员。

第十一条凭证管理员和卡片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应核点结存的原始卡、空白卡数量,与系统中的原始卡管理登记簿、原始卡结余表、空白卡管理登记簿和空白卡结余表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凭证管理员将制好的空白卡交付总后军工厂取货人。

取货人须携带加盖业务章的《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银行个人化取货凭证》(见附件2)交付原始卡时留存的《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银行个人化交货凭证》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制卡过程中出现废卡时,制卡员应在废卡照片下方的磁条打孔,不得影响一维条码和保障卡号完整性。

卡片管理员登记作废卡登记薄,并将废卡交给凭证管理员。

凭证管理员核实数量后,填写《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废卡清单》(附件3),并将废卡清单与废卡一并交给总后军工厂。

第三章发卡管理

第十四条总后负责在军队内部逐级发放军保卡空白卡,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无需请领、发放军保卡空白凭证,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网点为基层部队办理开卡业务。

第十五条军保卡批量开卡交易适用于新用户开户,可在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网点办理;军保卡单笔开卡交易适用于异地挂失后重开新户,只能在网点办理。

第十六条军保卡的批量开卡由基层部队授权经办人携带加盖公章的《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件4)以及开户申请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到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网点办理。

首次办理时,授权经办人应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

营业人员应仔细核对并留存上述证件复印件和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开户申请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网点应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核查结果。

第十八条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办理军保卡的批量开卡时,须经业务主管授权;网点普通柜员办理军保卡的批量开卡时,须经综合柜员授权。

第十九条军保卡批量开卡完成后,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和“批量交易明细”,由基层部队授权经办人签字确认,并交部队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条持卡人本人持军保卡和申请开户时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到开户网点补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用卡合约》(附件5),并修改密码以激活卡片,然后即可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未激活的军保卡不允许在ATM上改密激活。

第四章业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军保卡为银联卡,卡BIN为“620062。

第二十二条军保卡为普通绿卡单卡户,不能加办存折。

第二十三条军保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卡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军保卡每卡每年(自然年)现金和转账存入金额累计小于50万(含)时,免收持卡人行内异地交易手续费,及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受理的跨行ATM取现手续费。

军保卡每卡每年现金和转账存入金额累计超过50万时,持卡人不再享受本条上述手续费优惠。

第二十五条军保卡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网上支付通、邮政支付网关、第三方存管、基金、理财等业务;不允许跨境交易,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应由本人提供军保卡、原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和新的有效实名证件到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证件变更手续。

若原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应提供发证机关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军保卡丢失或损坏时,持卡人本人可到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凭证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也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凭证临时挂失。

第二十八条由于卡片损坏或消磁办理补换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新卡、基层部队开具的《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变更证明》(见附件6)和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到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

对于原开户地为本县(市)的,按照换卡做后续处理;对于原开户地为其他县(市)的,应将原账户挂失清户,并为其重新开户。

换卡和重新开户时,持卡人应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作废的旧卡由网点营业人员将卡片剪角(即沿卡背面左下角磁条上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破坏磁条完整性,再将卡片退还持卡人,并留存剪角后的卡片正反面复印件交事后监督。

第三十条办理军保卡凭证密印双挂失或大额挂失时,持卡人本人须提供军保卡卡号、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挂失后续处理前,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挂失受理网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核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办理军保卡本地挂失补发新卡或异地挂失后重开新户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新卡、基层部队开具的《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变更证明》和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到原挂失受理网点办理。

第三十二条换卡或挂失补发新卡后,原卡的中间业务加办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挂失清户后重新开卡的,应在清户前撤销所有中间业务加办关系,开卡后重新加办。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后又找到原卡片,须持原挂失申请书、客

户有效实名证件和原卡片以及基层部队开具的《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变更证明》办理解挂失手续。

第三十四条再挂失、挂失补发新卡、挂失清户、密码重置、解挂失、挂失事项更改等挂失后续处理应到原挂失受理网点办理。

第三十五条办理军保卡凭证临时挂失时,不收手续费。

由于卡损坏或消磁的原因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免收挂失手续费;由于卡丢失的原因办理凭证正式挂失,按10元/卡正常收取挂失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网点在收到基层部队财务部门划拨的工资款后,根据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代发工资清单,对军保卡代发工资。

代发工资包括向本行本地卡代发、向本行异地卡代发和向他行卡代发三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网点代发完成后须将代发工资结果文件反馈给基层部队财务部门,及时与其进行对账。

第三十八条军保卡账户连续3个月无代发工资记录则视为逾期。

军保卡开户机构应每月查询并打印军保卡逾期而未销户的清单,将此清单及时提供给所属的基层部队。

根据基层部队反馈的书面通知,对相应账户进行账户止付,敦促持卡人清户。

第三十九条按照基层部队通知对逾期军保卡办理的账户止付/解止付交易

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四十条按照基层部队通知对逾期军保卡办理账户止付后,持卡人须持军保卡和基层部队开具的《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变更证明》在原止付网点办理解止付或清户手续。

第四十一条持卡人离开军队系统时,应到网点办理清户手续。

营业人员将卡片剪角后退还持卡人,并留存剪角后的卡片正反面复印件交事后监督。

第四十二条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在开展军人保障卡业务时,应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各类风险,并加强涉军信息保密,确保涉军信息安

附件1:

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银行个人化交货凭证

军工厂(加盖业务章):

年月日

银行名称

发卡地区名称

发卡地区代码

箱数

卡数

合计

军工厂送货人:

银行接收人:

银行制卡中心(加盖业务章):

(一式四份,银行两份,总后军工厂两份)

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银行个人化取货凭证

银行制卡中心(加盖业务章):

年月日

银行名称

发卡地区名称

发卡地区代码

箱数

卡数

正确卡数

废卡数

合计

银行交货人:

军工厂取货人:

军工厂(加盖业务章)

(一式四份,银行两份,总后军工厂两份)

总后军工厂军人保障卡废卡清单

军工厂(加盖业务章):

年月曰

序号

军人保障卡卡号

银行卡号

姓名

1

2

3

4

5

承办人:

审核人:

(一式两份,银行一份,总后军工厂一份)

中国银行军人保障卡工资账户开户申请表

军队申请

单位

(加盖公章)

单位通信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开户

数量(张)

申请日期

军队

经办人签名

军队经办人

证件类型

军队经办人证件

编号

受理银行

经办人签名

受理银行

负责人签名

受理银行

签章

开户申请人明细清单

序号

银行卡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1

2

3

4

5

注: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送交银行,并附带开户申请人明细清单的Excel电子文

件。

2.开户申请人明细清单可加页,但申请人数量必须与申请开户数量(张)一致。

3.受理银行若需开户申请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可与基层部队协商确定,或持卡人到受理银行网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用卡合约

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合法、规范使用,保障军人保障卡持有人(甲方)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保卡)是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发行的,具有军队后勤供应保障和金融服务双重功能的借记卡。

解放军总后勤部及各级部队负责提供军队后勤供应保障功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提供借记卡金融服务功能,包括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支付功能,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甲方须持军保卡及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乙方网点办理卡激活手续,并按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军人保障卡用卡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知悉乙方有关规定,确认履行用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遵守本合约。

第三条甲方须在乙方网点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四条甲方可凭军保卡在乙方网点、自助设备办理查询余额、活期存取款、转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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