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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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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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觉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往常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公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缘故,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阻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毒奶粉”事件回忆
第一时期:
消费者投诉
3月:
三鹿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送测未发觉问题。
第二时期:
各地出现结石宝宝
3月:
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6月28日:
甘肃出现省内首例患儿;7月16日:
甘肃卫生厅接到多起患病报告;8月1日:
三鹿查明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未对外公布消息;9月8日:
甘肃14名婴儿患结石住院,均来自农村,9月1日:
豫赣鄂等多省发觉类似病例,9月10日:
陕甘宁再现6例南京10例结石案例。
第三时期:
三鹿承认奶粉污染
9月11日:
甘肃:
59名婴儿患病,1人死亡;9月11日:
三鹿上午称奶粉质检合格,没有18元价位奶粉,晚间承认700吨奶粉受污染;9月11日:
卫生部提醒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
第四时期:
警方传召嫌疑人员
9月12日:
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问题奶粉嫌疑人,质检总局开始全国性调查;卫生部上报病例,印发相关诊疗方案;三鹿受污染奶粉致婴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9月16日:
河北正式逮捕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耿某兄弟;9月18日:
已逮捕嫌犯18人缴获三聚氰胺222公斤。
第五时期:
处理责任人
9月14日:
国务院Ⅰ级响应处置三鹿事故对受害儿免费治疗,9月15日:
三鹿集团负责人向社会各界鞠躬道歉,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已着手对质检部门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9月18日:
三鹿新任董事长公开道歉并致歉台湾消费者,三鹿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人大代表职务被停止,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辞职。
第六时期:
食品安全彻查
9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氯氰胺含量专项检查。
时期性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9月17日,多家乳品企业表示道歉和召回产品;9月18日,质检总局称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专门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
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能够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
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全然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假如加入就严峻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治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峻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
依照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不严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不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依照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
能够讲,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阻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特不严峻的。
假如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有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依照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能够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依照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纳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峻地损害了婴儿的躯体健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受害者及家属能够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
受害者既能够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能够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三、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不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不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假如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有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峻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