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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

【篇一: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共66项)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强行招揽货物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

【篇二: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

第一条为严明风纪,树立市政、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政、公路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统一制式服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统一负责本市市政、公路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标志和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做到三统一。

行政执法人员着统一制式行政执法服装应当佩带相应的市政、公路行业行政执法标志,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服装胸牌号码应当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一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者在其他公共场合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执证上岗,不得有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

(一)在执行公务、上班时,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

(二)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标识,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头发整洁,帽子戴正,扣好领扣衣扣,穿黑色皮鞋(含皮凉鞋);

(四)着春秋、冬季服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五)夏季着长短袖制式衬衣时,应将其扎在西裤(裙)内,扎配

发的腰带,办公区内应系领带。

炎热夏季,在办公区外行使职权可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纽扣,但聚会和礼仪场合必须系领带或按要求着装;

(六)冬季着装时不得围围巾、耳套,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不得将口罩挂在胸前;

(七)季节变更时,应按规定时间统一换装;

(八)不同布料和不同季节的标志服不能混穿,内衣领不得高出标志服超过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行为要求: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桌椅或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翘二郎腿、抖动腿脚等;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边走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不得有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等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袖手、背手或者将手插入衣袋;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手势信号执行。

第十条驾驶车辆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举手礼。

第十二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三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在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办事指南、座位、饮水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四条升国旗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有损着装风纪的行为:

(一)身着制式服装出入各种娱乐场所;

(二)着执法服装时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胸针、胸花和领花等装饰品,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患眼疾的除外);

(三)纹身、化浓妆、染彩发、染指,男行政执法人员留大鬓角、光头、长发和胡须,女行政执法人员留披肩长发(可束发);

(四)着执法服装时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办公区域内赤背或者只穿背心,穿拖鞋,打赤脚;

(六)非因公活动或者女同志怀孕六个月后着制式服装;

(七)工作时间喝酒、酒后驾车;

(八)将行政执法服装、执法标志、标识及行政执法证件涂改、毁损或者赠送、转借、变卖、出租、抵押给他人;

(九)其他不符合着装风纪要求或者有损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即工作时间实行军事化管理。

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应当集中进行准军事化训练。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检查和管理,及时宣传先进典型。

对着装不规范者,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因着装风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着装管理权限取消着装资格。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取消其着装资格,并及时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篇三:

关于201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1-7-2217:

01:

10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94号)的要求,按照局《2011年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互查工作的通知》安排,6月20日-28日,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王昌军副局长的亲自组织下,抽调专人组成4个执法评议检查组,一个督导抽查组,对5个局直属执法单位、15个区县执法单位进行了全方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评议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案卷评查、闭卷考试、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形式,一共抽取了82份案卷,现场检查了13个站点,抽调了155人参加了闭卷考试,走访调查了60个行政相对人,全面了解掌握了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现状、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导抽查组随机对有关评议考核检查组的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特点及成绩

这次执法评议检查,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部令2010年第2号)颁布实施以来组织开展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执法评议考核,是贯彻落实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举措。

这次执法评议检查和往年相比,我们扩大了范围,增加了内容,变交叉互查为错位联查,变单一打分为综合评分,既注重对此次评议检查的结果,也注重对平时工作的监督考评。

全面检查了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行政许可与处罚、行政复议及诉讼、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在检

查安排上采取了统一分组、分片包干的办法;闭卷考试做到不同考场不同试卷;总评分综合了各执法单位的平时考核成绩;坚持执法评议考核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从综合评议考核的情况看,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始终坚持以服务经济、规范市场为宗旨;坚持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违法必究;坚持倡导文明型执法、阳光型执法、服务型执法。

各单位依法行政意识近年来均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更加全面,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更加扎实,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案卷评查情况

按照评议考核工作方案要求,互查工作组对各被检查单位或机构随机抽取了2份以上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按照相关标准逐项查阅、评议。

总体上各单位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案件处理事实清楚,取证客观全面,罚没处置适当。

但从部分案卷中也发现一定问题:

1、当前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文书从文本格式、填写规范到印刷式样、使用字体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尽快给予规范统一;

2、部分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归档顺序不合理;

3、有的单位行政许可权限职责不清晰、案卷执法程序欠规范,部分案卷甚至只有负责人签字,没有加盖责任主体单位的印章;

4、个别案卷完备性不足,缺少申诉告知内容;

5、还有的单位存在以打印姓名代替人工签字现象。

(二)执法人员考试情况

检查组根据各单位执法人员在岗数量具体情况,分别抽取5至10人进行执法评议考核考试。

20个被检查单位共计155名执法人员参加了考试。

在监考、抽查和阅卷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个别单位考场严肃性、考场纪律有待进一步加强,发现存在部分试卷答题结果雷同现象;

2、部分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常识存在严重盲点,必备的法律知识不掌握,一些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很多执法人员不掌握或做不到。

因此亟需加强专业学习培训,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三、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检查期间,各工作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表》,认真检查了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查阅了基础资料、参观了服务窗口、走访了执法现场、听取了座谈建议等,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总结了当前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突出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和组织领导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次评议考核,有8个单位因平时工作不重视,没有制定执法评议工作方案或是没有上报自评报告而扣分。

特别是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塘沽建交分局,自评工作基本没有落实。

有一个单位因产生投诉较多又没有及时很好处理而被扣分。

有的单位没有领导干部学法的安排和记录,领导干部学法、议法及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部分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科室或部门;

3、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权限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与塘沽分局、大港分局、汉沽分局);

4、执法站点设置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5、执法文书亟待统一;

6、由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处罚额度偏高,普遍存在处罚不到位、同案不同罚等问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亟需严格规范和统一;

7、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8、依法行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水平和意识有待继续强化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一家人、一盘棋”的大局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检查结果通报

这次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综合了三个因素,一是检查组的综合评议打分,占80%;二是抽调执法人员进行的闭卷考试,占10%;三是对各单位平时工作的监督考评10%(包括各单位的方案制定4%,自评报告2%,自评成绩2%,行政复议及投诉处理2%)。

从总评结果看,市运管处、航管处、武清交通局、宝坻交通局、蓟县交通局、东丽交通运管局、大港建交分局、开发区交管处、静海县交通局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上述单位取得较好成绩的主要特点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平时工作扎实。

希望各单位对照自身问题抓紧整改,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弥补。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部、市关于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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