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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南京邮电大学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监察处、保卫处。

本科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

各学院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考前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落实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和送印工作、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申明各项规定,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并对学生进行学风、考纪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可以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从系(教学中心)主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

开课学院要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

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

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2周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

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

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缓考者须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

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备注缓考。

第四章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期末考试的组织安排分为学院组织和学校组织两种;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中面向2个以上(含)学院开课的课程及当学期确定为校级考教分离课程由学校组织,其中实验、实践类课程或采用特殊考核方式的课程,由学院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院组织。

教务处要切实履行对学校组织各类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各学院要切实履行对学院组织各类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

教务处负责补考、清欠考试及补学换证考试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任选课原则上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授课计划表确定考核方式和时间地点,考试安排表需提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四条各学院需依据本规定将当学期本学院开设课程考试安排的组织单位在开学3周内在教务系统内录入,教务处待学院录入完毕后对系统内的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学校不再集中安排期中考试,建议由任课教师采用随堂测验等灵活方式进行期中测评,如确需安排期中考试的,由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安排表需提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内考试的排考规则,学院必须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规则排考,考核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为了充分考虑学生考试周内考试任务的均衡,由教务处先对学校组织考试的课程进行排考,待教务处排考工作完成后,学院再对学院组织考试的课程进行排考。

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对考试组织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和监管责任。

要按照要求,具体安排落实好考试的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和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协调教师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批改、成绩录入和保管存档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10分钟,若因课程或考核方式要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至少于考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切实组织好教师的监考工作,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选派,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培训。

每一考场应至少安排主监考一人,副监考一人;考生人数超过6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二人;考生人数超过10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三人。

监考人员应由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安排。

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不足时,应由开课学院负责补足,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

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按课程考试组织单位的规定时间,在教务系统内录入监考人员名单。

监考人员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考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第五章考核方式和命题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

开设课程教学结束后都应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培养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操作等形式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操作考核,平台课程原则上应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闭卷考试、开卷笔试、面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核方式的确定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于第8周前在教务系统中录入,由教务处审核备案。

考核方式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经过申报批准的考试改革方案也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公布)。

考核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对于不按规定形式进行的考试,教务处将予以纠正。

实践环节的考查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量与质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

成绩评定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第二十条命题

1.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2.校骨干课程、面向全校开设的平台课程以及通识基础、学科基础、专业基础课程中的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含精品建设课程)提倡实施考教分离。

实行考教分离课程的试卷命题工作必须通过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进行。

校级考教分离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命题工作,院级考教分离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试卷命题工作。

分别由组织单位工作责任人选择确定正考卷和补考卷。

3.鼓励非考教分离课程也采用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命题,主要命题形式如下:

(1)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指定教师从题库中随机组成难度相同的A、B两份试卷,由教学院长审定签名后用于考试;

(2)无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卷库,由教学院长选取并根据当前教学情况适当修正后使用;

(3)尚未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由系(教学中心)或课程教学团队组织统一命题。

所有试卷的命题,都必须同时提供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卷,A、B试卷的重复率应小于15%,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由教学院长随机选一套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为补考考试用卷。

4.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卷上标明。

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试卷命题工作应在当学期考试周开始前3周完成。

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卷制卷

1.所有课程的试卷均须按教务处发布的试卷样张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图表准确,无漏页漏项。

用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同样需按照试卷样张制卷。

(试卷样张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2.负责命题的教师应按要求使用16K纸将试题打印成试卷母卷,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最迟在考试周开始前2周以上提交学院审定。

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

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考答案中加以说明。

3.负责命题的教师对试卷的内容、质量和规范问题负直接责任。

4.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制卷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其他课程试卷制卷由命题人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试卷审核

1.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通过试题库、试卷库形式命题的,由提供试卷者直接负责,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非任课教师形式命题的,由开课学院指定课程负责人或相关教师在签订保密责任书后负责审核,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

2.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

3.其他非考教分离课程试卷由系(教学中心)或课程负责人对试卷及所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审定并签字。

如命题人与系(教学中心)或课程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由课程负责人指定课程教学团队其他教师审定并签字。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进行修改完善甚至重新命题。

4.审定工作应于考试周开始前2周完成。

审定、签字人对试卷的规范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试卷付印与领取

1.所有试卷必须经过审批方可付印。

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由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付印,院级考教分离课程及其他试卷须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付印。

2.试卷母卷由命题组织者负责提供。

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母卷由教务处提供,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母卷由开课学院提供,其他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提供。

所有试卷母卷应在当学期考试周开始前10天或10天以上送到教务处。

送交的母卷须密封。

3.根据学校考试安排表,教务处将校级考教分离课程领取试卷时间、地点通知各学院,考试当天教务处和学院指定课程负责人在考前完成试卷交接,由学院负责试卷的后续发放工作,考试正式开始后教务处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发放给课程负责人。

4.院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由开课学院在考试前2天(如遇考试时间为星期一或星期二,则须在前一周星期五)指派专人凭教务处开具的《试卷送印回执》负责领取并妥善保管。

学院做好院级考教分离试卷的分发工作,将院级考教分离课程领取试卷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人员,并将安排表交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于放假前通知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补考试卷的领取时间、地点。

院级考教分离补考试卷安排由组织学院落实。

6.学院或主考教师在领取试卷后要认真检查试卷印制质量,如有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试卷印刷具体工作要严格按照《南京邮电大学试卷印刷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印刷工作监管由教务处负责,院级考教分离和非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印刷工作监管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试卷整理归档

1.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2.所用试卷(含任选课)必须装订归档,试卷装订要采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班级(自然班或教学班)、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美观。

其它形式的试卷(如:

美术作品、电子作业等)应采用统一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但封袋也必须按统一试卷封面要求填写内容。

3.各开课单位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将整理好的试卷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以便随时查阅,试卷需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试卷等考试材料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等,以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试卷保密

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绝密材料,试卷保密工作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为了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特做如下要求:

1.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组织单位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教师单独命题的,由该教师负责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教师团队或命题组命题的,由命题组长负责组卷后试卷保密工作,其它命题组成员有责任做好各自命题部分试题的保密工作;采用试题(卷)库命题,由负责组卷的教师负责组卷后试卷保密工作。

2.命题教师要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命题所用电脑加设密码,并保证密码不泄露;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文字材料,不得保留纸质副本,妥善保管电子稿,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人员不能接触到存有试题的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尽量使用专用U盘存放试题。

3.试卷审批期间的涉密人员应将试卷妥善保管,严防泄密;不得透露考试命题审核情况;确保电脑的安全性;对电脑加设密码。

试卷电子稿只能通过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拷贝;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递。

4.印刷后的试卷在考试前存放及发放期间的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考试前检查试卷、向试卷袋中添加答题卡、考生名单等考试相关资料时,必须有2人(含)以上同时在场。

严禁私自将试卷带离保密地点。

5.试卷管理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

如有关人员导致试卷发生泄密,将按照《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90分以上)率不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应有1%~10%),统一考试的课程须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其他课程由课程负责人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测验、课堂讨论、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等综合评定。

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总评的10%-30%,期末考试成绩占90%-70%,成绩评定中如有变动,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九条若确因命题失误(偏离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较远)或对学生的实际情况错估而造成卷面分数失常,必须调整分数时,在不拆封试卷的条件下由任课教师拟定分数调整方案,报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密封试卷一经拆封,卷面成绩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分析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直接在网上录入并提交。

学生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提供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存入本学院档案室,如有教师手写成绩需另复印一份交教务处。

教务管理系统在考核结束1周后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逾期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经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成绩报送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确需更改,需在报送成绩后3周内(假期顺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二条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3周内(假期顺延)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试卷复核要求,经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有关学院主管领导共同核查试卷,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应写明更改原因并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学院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追究其责任。

在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考试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三十五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十六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第三十七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三十八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三十九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四十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四十一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老师,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二条考试时间内,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监考职责

第四十三条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

因故不得不作调整的,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若未办理手续而缺岗的,按《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主监考宣读考试规则,副监考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

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人员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准考证等规定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核对。

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按考试座位示意图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座次就座,不按规定座次就座,不发试卷。

第四十六条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3分钟分发试卷。

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统计缺考人数,认真填写《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开课学院。

第四十八条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整个考试时间内,不得做其它工作、看书报或中途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十九条考试结束前3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并宣布不再允许交卷离场。

为防止场面混乱,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教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

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

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五十条监考人员除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可以告诉学生外,对学生的其他任何提问一律不作答复,更不准对题意作任何暗示或启发,违者作监考人员违纪论处。

第五十一条考试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并将考生离场的起止时间及采取的措施记入《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五十二条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监考教师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凡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让考生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一并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章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纪、作弊的界定及处理按照《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所指考试包含校内组织的所有考试和国家、江苏省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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