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756601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161.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知识点总结.docx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

物权法

民法债法

(私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一、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非民事法律事实

1、民法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

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非法人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

①始于出生

②出生时间的认定:

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③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特留份。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终止

生理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继承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2、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保险法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①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②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撤销

主体

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

条件

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者

效力

1、婚姻关系:

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

2、收养关系:

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3、财产关系:

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买卖、赠与等方式);第三人通过继承获得原物,则应当返还财产

4、侵权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的期限

2年

①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

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③直接申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

公告期

3个月

①1年;

②3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法律效力

①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②指定财产代管人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遗产继承、配偶再婚)

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

二者关系

①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②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此乃不告不理的表现;

③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

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判断标准

表意行为的效力

年龄

精神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精神正常

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2 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3 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4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免除债务),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2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3 合同行为,无效;

4 单方行为,无效。

 

3、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

2、监护人顺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父母离婚后

监护关系不受婚姻关系终止的影响,但监护责任的轻重是不同的;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虐待、犯罪等行为的,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属法定监护的范畴)

前提

未成年人

父母死亡或无能力;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争当监护人或推脱监护职责)。

精神病人

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程序

①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注意】:

没有民政部门

②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③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制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

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是必经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委托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形成的监护。

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

注意

①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

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

学校、教育机构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二)法人

特征

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分类

我国民法

企业法人

①公司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②非公司法人

非企业法人

①机关法人:

各类国家机关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

②事业单位法人:

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电视台;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

部分是由国家拨款,部分从事公益事业。

③社会团体法人:

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等;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研究会;有的属于财团法人,如基金会。

①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性的,也有非公益性的;

②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

理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①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

②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只是不能将盈利分配给成员,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扩大事业规模等目的),如学校、医院、基金会等;

③中间法人,既非公益,也非营利

财团法人:

只能是公益法人,如基金会、寺院等

法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上的限制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①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i,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订立的合同无效;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

②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只是收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

①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机关

无独立人格;无需法人授权;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

(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

(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

①《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3)个人合伙

1、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2、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入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4、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5、退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退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然人的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姓名权

①内容:

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②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假冒(仅限于这三种)。

除此之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都不属于侵权。

肖像权

①客体:

面部整体肖像;部分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

②构成要件:

1)未经允许,擅自使用;2)以营利为目的。

名誉权

①构成要件: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为第三人所熟知;社会评价降低。

②注意:

名誉权:

社会评价,可好可坏,人兼有之;

荣誉权:

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

隐私权

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

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注意:

隐私权是一次性权利

侵入、干扰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侵入他人邮箱);

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

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

精神损害赔偿

①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②例外情形: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4)侵权致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与继承,有两种例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

【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为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还可以有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1、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支配权

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2、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例外(《物权法》第202条)。

3、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2)请求权

1、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只是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2、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它又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性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4、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有债权请求权。

6、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以过错为要件

过错

遭受损害(不要求损失)

受有损失

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

1、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指诉讼时效抗辩权。

2、抗辩权法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3、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否认权(又称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形成权

1、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2、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

,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有: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适用除斥期间的非形成权:

①保证期间,适用债权请求权;②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属于请求权;③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非形成权。

4、形成权大多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5、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客体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

 

种类

事件

(客观)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时间经过等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属于事件非行为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由行为人引起的,如战争、动乱、罢工等

行为

(主观)

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准法律行为

(包含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但按照法律规定赋予其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如催告、要约的拒绝)

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

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伤害自己的行为宽恕)

非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先占、添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创作、发明

 

(2)非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实惠关系(情谊行为)

1、种类:

搭乘便车、答应到站提醒、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踢人购买物品)、各种社交邀请(如请人吃饭、看电影、旅游、相约参加宴会等)、为人指路、缔约前的商谈约定(如约定看房子)

2、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爽约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如搭乘便车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约定商谈生意而以订约之名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外空间

1、自然现象;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日常生活行为;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关系的客观情况,不产生侵权责任。

2、日常生活行为可能产生侵权责任的常见情形:

①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照顾义务(饮酒当时的注意义务;饮酒之后的注意义务);②共同旅游者之间有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义务(以存在重大过失为前提,无过失,无责任)

婚约

不是合同,非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

彩礼

①性质: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②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

三种例外:

1、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如夫妻约定不生小孩的案例,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但以从事某种危险行为为内容的打赌行为可能会产生侵权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财产行为,不是身份行为。

2、一般情况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同时存在的。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债权关系),不发生财产权变动。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和准物权行为(债权转移、消灭)。

3、无因行为中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权受理的无因性,除此之外都是有因行为。

4、诺成性行为:

意思表示一致;实践性行为:

意思表示+交付(保管、定金、、借用、代物清偿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

推定(积极行为)、沉默(法定或约定)。

沉默的法定情形:

1)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出租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3)在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前);5)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1个月),视为拒绝追认;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表态(1个月),视为拒绝追认;7)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2个月)的视为放弃遗赠。

3、意思表示瑕疵包括: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真意保留(原则有效;相对人知晓,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戏谑表示(一律无效)、双方虚假表示(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无效,虚假表示的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4、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

5、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6、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行为、胁迫故意、因胁迫陷入恐惧继而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

①为实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例;甲酒驾撞伤乙,损失20万元,乙告知甲赔偿20万元就不去报案);②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而订立合同。

7、受欺诈与受胁迫的区别:

受害方的心理状态不同。

欺诈—心甘情愿;胁迫—被迫。

8、乘人之危须乘危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9、重大误解的情形:

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重大误解须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10、“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若仅是意思表示作出的动机发生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但表意人因欺诈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成立欺诈。

11、误载不害真意,若经解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仅用错了此或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利于自己,且构成重大误解,但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的内心所欲,则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

12、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

13、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重大误解往往源于表意人“自发的错误”;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来自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

2、附停止条件(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成就时,失效(非无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失效;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为成就。

3、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特别法上的限制。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解除;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除外)。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约定的非法定的。

(5)有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按合同的效力一章安排)

(1)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催告期为1个月,未作表示,拒绝追认。

2)法定代理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