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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治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治理方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讲明动火作业范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专门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连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预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紧密配合,进行危害识不、制定动火方案及操纵措施、做好变更治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觉专门情形,应赶忙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差不多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按照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阻碍范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不进行治理。

第八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外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外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操纵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外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外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九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能够按二级动火治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专门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专门动火

按规定不承诺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为专门动火。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一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各级安全治理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储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批。

第一十二条油气生产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所属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送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审查,报分公司安全治理部门审查备案,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

分公司安全治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治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批准,报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备案。

由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分公司安全治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三条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分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由厂安全治理部门工业动火治理人员和负责人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审查合格并由厂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后,方可动火作业,由厂安全治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治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治理部门工业动火治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治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专门动火,必须经厂领导、厂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不并制定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章安全职责

第一十四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

(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爱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一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组织施工;

(2)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把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3)自觉爱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4)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5)负责加大施工作业队伍安全治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

施工中发觉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咨询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处理。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赶忙报告生产单位。

第一十六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截了当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3)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判教育、禁止或处罚权,发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双方动火监护人在双方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截了当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体会,并通过严格的培训;

(3)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把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抢救器具;

(4)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专门情形;

(6)动火完工后,双方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一十八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截了当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3)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刻,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形下,方能动火;

(4)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觉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连续动火;

(5)熟悉并把握应急预案;

(6)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现场安全监督应通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2)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现场安全监督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对比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形;

(4)当发觉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禁止动火;

(5)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觉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赶忙提出停止作业,并赶忙报告安全治理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连续作业;

(6)发觉专门情形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7)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五章现场治理

第二十条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必须随时把握动火现场情形,检查防火措施,如发觉专门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动火。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现场。

如发觉违反动火制度或连续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动火票,停止动火,并按照违章情节处理有关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一样情形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

紧急情形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生产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第二十三条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抢救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代替。

第二十五条机具要求

(1)采纳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邻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爱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工业动火前应第一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完全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与动火直截了当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截了当有关阀门的操纵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5)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20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形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动火施工区域应当设置戒备,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躲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专门情形,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操纵火花飞溅。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按照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依旧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

显现专门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二十九条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洁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纳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显现死角。

(2)所有可能阻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第三十条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置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

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操纵,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按照实际情形(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专门危险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固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形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的带压不置换动火。

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和谐工作。

(2)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按照安全措施要求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负责监护。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召集生产调度部门以及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单位召开和谐会议,必须确保在专门情形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可靠的应急措施。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形,如压力显现专门必须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缘故采取措施后由动火作业审批人签字认可,方可连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安全可靠,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专门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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