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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书的说理

论法律文书的说理

篇一:

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作者:

张广超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6期

摘要:

终局性、否定性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符合司法活动人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要求。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做出决定的理由以增加附页或制作说明书的形式进行说理,并建立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机制。

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应做到事理充分、法律透彻、情理到位。

关键词:

法律文书;说理;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否定性法律文书,事关他人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应当进行必要的释疑解惑,以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把答疑解惑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决定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阐释,把司法过程公之于众,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平正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必要性

1.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柔性司法手段。

诉讼参与人不应是说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多地是被帮助者和被引导者。

即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其不利,但是只要“法律之下同等公正”[1],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决定的结果。

当前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检视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亲民、不接地气问题,拉近检察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

检察官在制作一些终局性的和否定性的法律文书时,应用严谨的逻辑、平和的语言、人文的关怀来进行说服、感化,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法院在增强司法裁判透明度方面已经快人一步。

对检察机关而言,实施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已经势在必行。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是否令人信服。

检察官对法律决定的解释,必须做到清晰透彻。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于明确到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2]。

检察官以法律文书说理为载体,拉近法律文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距离,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尊重。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不仅是对检察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是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期待的一种回应。

3.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

只有人民群众认同司法、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司法才真正具有权威。

[3]检察机关实行法律文说理制度是提升自身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前,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逐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迫切的司法需求的重要改革举措。

在推行法律文书说理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检察权行使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看,检察官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过程中,更多注重事实描述、证据罗列和发条引用,法律说理所占比重较低。

笔者以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一否定性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终局性处理决定和起诉意见书为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1.不批准逮捕决定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笔者所在检察院的通常做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卷材料中除主要证据复印件外,还有审查逮捕意见书,该意见书后半部分是承办人意见及逐级审批意见,还有一张填充式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若是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在该决定书背面有向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

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仅在内部的审查报告中反映,且说理往往不够充分。

侦查监督部门并没有专门制作文书对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说明。

若遇到案件被害人对不批准决定书有异议而到检察机关问询的,则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口头答复,并没有建立相应的面对被害人的说理程序。

这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2.不起诉决定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20XX年以来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说理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认定事实与证据分析不充分。

对于事实认定叙述公式化、概念化,以结论代替情节。

对认定事实的证据采信情况未做具体说明,且未列相关证据,对于不采信的证据未说明理由与依据。

(2)法律依据与结论关系说理不透彻。

对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说理不详细不具体,进行法理分析是脉络不清晰,层次不分明,论述不深入。

(3)情理上说理不到位。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说理过于笼统,直接以法律条文代替说理理由;应用刑事司法政策说理不透彻、不到位。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是进行释法说理工作的根本准则。

首先,在检察文书中引用法律一定要做到准确。

引用的条、款、项要明确,不能只笼统地引用到某条。

其次,在一些检察文书中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说明。

例如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建议书,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罗列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要结合法律对于相关情节的具体规定,阐明公诉机关是如何据此确定建议刑期的。

又如纠正违法通知书,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纠正违法通知书一定要对相关执法机关具体违反了何条法律规定予以具体明示,此外,如果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确做法有明确要求的,也应在文书中列明具体规定。

再次,在部分检察文书中运用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说明论证。

如指控不作为犯罪时,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形式,导致一些被告人对于自己“什么都没做,却被指控构成犯罪”不理解,有必要在公诉意见书中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进行充分阐述。

做好检察文书说理性工作,既要注意“晓之以理”,也要注意“动之以情”,以体现人文关怀。

例如,以往的公诉意见书,大多在对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后,侧重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阐述,“控诉”的色彩多一些。

随着执法理念的进步,公诉意见书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应注意挽救、教育、感化。

通过在检察文书中恰当地“动之以情”,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这对于教育挽救被告人、惩前毖后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展不批准逮捕决定说理工作的建议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对所引用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并以此说明为什么引用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为何对本案有适用力。

[4]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继续进行下面两个工作。

(1)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该说明书至少包含四个部分,一是审查认定的事实,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证据不足(或其他不批准逮捕情形)的表现,四是不批准逮捕的依据。

对于后面两个部分,应进行充分说明。

根据批准逮捕的条件,列明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与不批准逮捕法律依据的逻辑关系进行有理有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论述。

(2)建立案件被害人说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来访登记制度,制作来访登记台账,并简要写明来访理由,或要求来访人提供书面意见。

二是制作释法说理工作记录,对说理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并向案件被害人送达《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三是时候跟踪问访,根据刑事案件办理的进展,分阶段向案件被害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开展不起诉决定说理工作的建议

(1)绝对不起诉的说理。

对于此种不起诉说理应当紧紧围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社会危害性小或者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展开。

主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涉嫌犯罪的犯罪构成,将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事实进行对比,阐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原因或者从证据上分析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

此种情形还有认真做好被害人的口头答疑说理工作。

(2)存疑不诉的说理。

主要从事理上进行分析,着重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分析侦查机关获取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明关键事实证据的不充分性以及证据推定结论的非唯一性。

存疑不诉还是对侦查机关所做工作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听取侦查机关对审查结论意见,解答侦查机关的疑问,争取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相对不起诉的说理。

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特别要注意“讲证据”。

认定被不起诉人行为属“情节轻微”最有说服力的依据就是证据,因此在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不起诉书的说理性。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检察长温情寄语等方式,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工作;对适用宽严相济行驶司法政策进行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消除或降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已得到消弭修复进行分析,尤其应当注重分析各方对不起诉的结果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德]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XX,222。

[2]李燕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和阻却[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02),26。

[3]曹建明.以人民群众为本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J].求是.20XX(09),14。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XX,352。

作者简介:

张广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篇二:

法律文书论文-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法律文书论文-

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摘要: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不仅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

随着检察机关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的发展以及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面向社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以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因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

将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现状予以阐述,并注重对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予以论述。

关键词: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必要性;现状;途径

一、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只有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为解决和改善民生服务,检察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

强化并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正是集中体现和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1.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正当化。

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演化成一套精密的规则,其核心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展开纠纷双方的平等对话。

通过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以及裁判者对决定的说理,这一决定因为过程的公正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督机关的自我约束,更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检察机关以理服人、以身正人,既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1.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

表现在:

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

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

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

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

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

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3.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

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

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

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

4.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

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

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5.说理用语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

1.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

审查案件的过程既是一个归纳分析推理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加论证,才能把案件审查清楚,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以保证案件质量。

所以首先检察干警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应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

其次,这种思维能力还应是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

法律工作者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

最后,还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或口头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

因此,只有提高检察干警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制度的需要。

2.探索法律文书改革,将填充式文书规范成说理式文书。

检察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

现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员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检察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等问题,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

在当前健全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的呼声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就是迫在眉睫的与时俱进的改革。

采用说理式法律文书,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尤其是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让当事人不仅知道结果,还知道“为什么”。

当事人知悉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质上还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也规范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行为,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

同时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法律文书,真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3.寻求说理形式的多样化,将法理融入文书,将情理表达于口头,刚柔相济。

对作出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刑事不立案、不批准逮捕和不支持抗诉等决定时,应因案制宜,制作相应的说明书,如《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理由说明书》、《建议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论证书》等,要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观点而不采取其他的观点,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揭露和驳斥相关观点的谬

()误,有立有驳,令人信服,增进国家机关在办案中的理解、沟通和配合。

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要求立案、请求抗诉等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答复的文书中,除事实、证据的分析外,还寓情于其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取得最佳的说理效果。

另外,还宜兼采用口头答疑,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以心理疏导为主,以理说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深入案发地,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调解机构等共同进行劝解、调解;也可分别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到检察机关单独进行劝解、调解,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等方法,缩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取得实效。

总之,法与理都是法律文书的灵魂,是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书中得到应用的集中体现。

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不仅体现了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求。

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文书的说法释理,必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篇三:

第三讲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

第三讲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

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不再赘述。

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

第一章总论部分(三)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1)

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

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实例1分析

本院认为:

双方在形成过继父子关系后,开始团结和睦相处。

被告参加工作后虽向原告交过钱,但无据以资证明交款的数字多少,而且原告也曾为被告购置了一些物品,两者相抵未为不可。

在被告准备结婚物品上双方持有不同意见,且半年多的时间原告只给被告七十斤细粮指标和五斤粮票,因而被告搬走原告的电视机,由此造成矛盾加深的后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原告不按时给被告粮食指标固然不对,而被告不通过正当渠道去解决问题,擅自搬走原告的电视机亦属错误。

被告要求在与原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后继承原告家产。

殊不知所谓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始,哪有继承活人财产之理?

既无此理又无此法。

对于这种无理要求断难支持。

双方有过一段养父子关系,而且相处较好,即使判决生效之日,双方的养父子关系虽断,而叔侄关系(原系叔侄――引者注)犹存。

况原告在患病之日,被告曾陪床侍奉,尽了一定的义务。

因而身为长者应念及晚辈尚在年幼,工作不久,经济力量薄弱,成家立业确有困难,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的仁厚,何乐而不为?

被告亦应念及原告为自己也曾花费了一些心血,结婚时再得到一定的资助,从而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的孝敬之心,争得舆论的同情,弥合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

?

?

但从双方当前的感情看来,好转暂无可能,解除双方养父子的关系,各奔前程,俾各自心情舒畅,实为不得不采取之裁决。

此判决书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阐明事理。

读后,令人深为折服。

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2)及实例2

下面我们再举一则我国老解放区1942年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不论叙事、说理,都可为当今垂范。

由于当时属于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文书的格式沿用国民党法院的旧式判决书程式,主文在前,而后是事实、理由。

现引述全部正文如下:

主文:

上诉驳回。

事实:

缘张明之妹侯张氏于民国二十二年,经媒说与侯贤儒之次子侯丁×结婚。

婚后始知侯丁×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角疯。

初冀请医疗治,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治无效。

侯张氏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

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法院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

侯丁×不服,由其父代理上诉。

主张:

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侯丁×之侄为嗣。

并诉张明从中唆使侯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

要求废弃原判。

经本院传讯两造(原、被告――引者注),侯丁×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个),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十岁);不知农时(说正月应种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且有羊角风不治之恶疾。

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侯贤儒谓为由于张明唆使,另嫁贪财一节,殊属无据。

案经证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角疯病,既已当庭证明(这是认定事实的理由――引者注)。

上诉人谓侯丁×年轻力壮,并无不治之症,显属遁辞。

而欲以侯丁×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

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异,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张明之教唆图财。

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

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这是适用法律的理由――引者注)。

这是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叙述案情事实简明扼要,当庭举证验证,记录在卷。

理由的两个组成部分,完整齐备。

而阐明事理要言不烦、剖析透辟,一针见血。

同时注意既有正面说理,又有有力批驳。

有理有据,有破有立。

这是值得学习者认真领悟、并在实际的文书写作中切实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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