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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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北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制定说明
北票市统计局是市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②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国家、省、市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和临时调查任务;③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④实施统计监督,查处统计违法案件;⑤指导全市统计体制和方法制度改革,加强统计现代化和规范化建设;⑥负责全市统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北票市统计局具有下列权利:
①统计调查权;②统计报告权;③统计监督权;④统计执法权。
市统计局及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检查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⑤有权制定和管理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审查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⑥统计资料管理发布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能设置,北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没有授权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
统计执法依据有统计法律1部,统计行政法规4部,地方统计法规2部,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部。
北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十五项统计违法行为。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分别由综合法规股、商贸社保股、工业投资股、能源股、服务业股具体负责.北票市统计局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初步建立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利的统计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了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统计执法活动,保证了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正确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和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机制.依据《转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发〔2008〕8号),并结合统计行政处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如果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动,我们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北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律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2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属于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数额不大的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且违法数额较大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且情节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处2000千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较大的
处5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属于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且情节较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9000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9000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千元以上3.5千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5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且违法数额不大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且违法数额较大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且违法数额巨大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对数指标,情节轻微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对数指标,情节较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对数指标,情节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4000以下罚款
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按拒报论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或不接受统计调查工作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一单位在12个月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报本地区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罚款
拒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情节较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500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情节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未经批准,发表尚未公布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公布行业性统计资料或者专业性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公布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尚未公布部门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布尚未公布的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情节轻微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000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二)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情节轻微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轻微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统计登记证》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丢失《统计登记证》未及时补办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轻微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统计登记证》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丢失《统计登记证》未及时补办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8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二)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三)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500元的罚款。
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4000元的罚款。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9
第四十六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较重的,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较大的,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