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告法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 电商交通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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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告法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电商交通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浅析2015年广告法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

 

姓名:

丁豆豆

专业:

广告学

 

二零壹陆年壹月

浅析广告法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

【摘要】通过广告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显示,市场上散播一些违法乱纪的广告,经核查后,此类广告需要停播,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调查显示,新广告法的颁布实施,提高、完善了新型广告法的内容,使之更加全面,加强了社会个体的责任感。

针对广告法禁止的一些行为,在医疗领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明确规定了广告类型及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采用大众传播等媒介途径发布广告的具体措施,能大大提高监管力度,同时提高了实施效率。

【关键词】新广告法医疗广告投放类型消费者的权利

 

目录

摘要1

第一章:

绪论3

1.1研究背景3

1.2研究目的及意义3

1.3研究方法与思路3

第二章:

文献综述3

2.1广告法3

2.2医疗广告7

2.3广告法的更改8

第三章:

医疗广告中的违法事件举例及分析9

3.1医疗、药品请人代言9

3.2违背社会道德的广告9

3.3讲座式医疗广告9

第四章:

广告法的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10

4.1广告法修改的内容10

4.2广告法更改前的医疗广告环境10

4.3广告法更改对医疗广告法的影响10

4.4医疗行业所受到的影响10

第五章:

更改后的广告法对环境的影响11

5.1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11

5.2产品信息更加真实可靠11

结论12

致谢语13

参考文献14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2015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正式颁布,与被废止的1995年版《广告法》相比,内容更为合理,新《广告法》有十个方面变化:

新增和补充完善了广告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广泛的禁止烟草广告,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增加了互联网制度完善性的广告规范,明确了虚假广告界定标准,严格监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规范,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义务的承担力度,强化广告监管权和责任,新增了广告行业组织性职责和公益广告规定的内容。

针对医疗行业,对于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都有了诸多的限制,包括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和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强调保健食品、非药品,不得混淆。

对于虚假广告的代言也会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

通过新法的颁布,有关部门的表率为加强医疗行业对广告管理方面的决心,同时也对医疗行业整体的推广起到了约束和限制的作用。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研究分析,提炼出广告法对于医疗广告的具体影响,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具体的影响,同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新的广告方案。

1.3研究方法与思路

论文一共由五个部分组成,即绪论、文献综述、医疗广告中的违法事件举例及分析广告法的更改和更改后的广告法对医疗环境的影响。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论文的背景、研究的主要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这几个部分是对论文整体的概况,提出了清晰明了的写作思路。

文献综述部分主要详细的阐述广告法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整篇论文得以顺利进行做下铺垫。

通过几个典型方面的展示对广告法的实施进行论述,论述分析对于广告违法的几个典型代表案例。

广告法更改的内容主要是阐述广告法新修订后产生的影响,是一次广告史上的进步,为后文广告法的更改对医疗法的影响做铺垫,后文阐述的广告法更改后对环境的影响,使之后部分能循序渐进的深入且顺利进行。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广告法

广告立法分为三个阶段。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广告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我国广告法建立起步的时间比较晚,所以推进发展也是循序渐进的。

第一阶段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广告监制从无到有,从没有广告监制到有广告监制暂行法规。

当时广告的投放已经存在着混乱的现象,例如广告的设计,经营等方面,有不良的广告出现,如:

广告内容的虚假、广告内容的夸大等等,这些不良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因此,为了加强法制、法规的建设和统一,国家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阶段的修订

通过《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试运行到《广告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在此期间,不断的进行修改,直至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的正式诞生宣誓着广告正式进入了有条例可依的阶段。

而后根据其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其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私人不得经营特殊广告业务

2、专营类的广告需要具备广告法所明确的标准条件

3、中外合资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配套设施才能引进国内外高端的经营模式和先进科技

4、必须要建立具体、规定、明确的准则

5、烟草、酒类等广告大批量的投放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需要控制

6、使用国旗、国徽等广告标志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应当禁止

7、新闻界发布的广告以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

8、投放的启示广告,张贴的内容需要遵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

9、遵循经济价值发展规律的原则

10、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阶段

由于行政法规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层次,广告行业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违法广告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政府机关的权威性,损害了其尊严,因此禁止使用最好、最佳等词语。

因为这些词语误导了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其内容明确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扰乱社会主义正常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正常经济体制。

将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利益、社会的监管三者融为一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

广告法的立法宗旨

《广告法》属于法律法规的根本大法,是广告法律的根本,其颁布使我国的广告事业的发展能够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规范的广告法能够使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及广告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相统一,使广告发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能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投放者的权利和责任划分的更明确、更细致。

我们国家缺少的是知识型、技术型人才,服务业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规模。

现如今广告质量不断的提高,技术不断的更新,材料不断的递进,服务不断的大众化,受众不断的民众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广告法的原则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当的途径向消费者传达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利享受各种正当权利,如:

安全权、自主选择权、获得有关知识权等,广告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根本原则,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

惩罚、打击虚假广告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广告法的概念

是指通过不断的调整商业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法的主要结构和主要内容

规定了广告立法的宗旨和适用对象,包括:

广告机关主要发布的内容和活动、违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规定。

履行依法设计、禁止特殊合同、依法登记等的规定。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发布的规定,强调了违法广告所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法律制裁,同时规定了法律生效的具体时间。

广告主是指推销商品、委托他人设计广告内容,同时广告主必须是进行广告宣传并承担提供一定的费用。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人所做的服务。

广告发布者是指通过媒介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介或互联网新媒体发布一系列的广告业务,部分广告发布者中不能包括自然人,公民可以自己申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广告监察机关、广告审查机关等,在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广告法只能在我国境内执行,包括陆地领土,领海、领水和航空等四个部分,其中陆地领土包括我国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领海的宽度为十二海里,其中航空国际的航空器、船舶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颁布的广告法。

广告法作出了调整(调整的内容)

其中规定了商品的经营者为广告的投放必须提供一定的费用,通过媒介等其他方式来推销推广自己的产品。

商品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把自己的商品推销出去,或者是直接介绍出去,但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是媒介来推销自己的产品。

如:

报刊、电视等所作的商业广告都是要付出一定的费用的,所以是有偿广告。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广告法规新编》来进行的提炼)

1、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所谓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是指客观上不能虚假的夸大商品宣传的功效内容、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是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甚至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这样的广告,反馈效果会降低,甚至没有效果,原因是广告的真实性差。

2、广告的合法性原则,广告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广告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入手,做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面同时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发布。

3、广告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精神文明面貌的发展,根据思想道德建设、个人的素质体现、科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来增强社会公益、公德心。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基准的。

四、广告法禁止虚假广告的原则,其中虚假广告就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发布不能够有虚假的内容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具有可靠性的。

商业广告在推销自己的产品中,如果含有虚假广告的内容会引起消费者上当受骗,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的行为。

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出,不能够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其中虚假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形式,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手段宣传虚假、不客观的事实,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

虚假广告通常表现为:

广告内容中有非常失真的表现说法,作为虚假伪造,通过空许诺等手段,把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通过谎称的方式、不科学的表达功效来捏造实事。

“药到病除、标本兼治、一次见效、永不复发”等这些词严重的违反了虚假广告中的规定,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构成欺诈性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误导性虚假广告是指对特定产品所产生的错误理解,引导消费者错误的消费购买。

虚假广告主要表现为:

将客观事实虚假夸大,从而使商品失去本真性,引起歧义和误导,不是将产品本身所存在的信息准确无误的告知消费者,而是进行夸大其说法的广告,其并不是产品的真实信息,其内容不合理也极具夸张性。

这些欺骗性语言文字,对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而言产生了误导。

广告法规定,需要遵循诚实可信的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循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标准、法律规范的三原则。

不能用欺骗他人、损害社会利益的手段来追求个人利益。

不能用虚假、欺骗的手段来获得他人的信任,应该以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进行合法的广告活动投放。

2.2医疗广告

广告法进行修改后,内容上完善、规范了药品广告制度。

主要体现在打击虚假广告、完善药品广告发布的规章程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规范药品其安全性、医疗器械广告的投放等方面。

按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药品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的审查核定。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够夸大宣传药品的功效,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欺骗。

广告监督机关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规定,禁止其广告的发布并予以一定的惩罚,根据情节严重,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广告法中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核实的内容含有虚假信息、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行为等内容,广告发布需停止,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凡是捏造事实、对产品进行夸张性的功效宣传广告,均为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上缴一定的罚款。

新拟定的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不能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是夸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性的内容,这些都是禁止的。

药品,医疗器械的特殊规定,是广告发布的另外特殊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规范药品广告、打击虚假广告、完善药品广告发布的规章程序,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药品是指预防、治疗、诊断他人的疾病,并且能够对生理机能进行一定的适应、调整,包含中药。

医疗器械等不得包含“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等文字内容,这些文字“最新技术”“最高科学”等语言违反了科学发展规律,从医学角度来看,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体质不一样,所谓的药到病除的灵丹妙药,也是不切实际的。

治疗效果有效程度达到百分之百,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能适应而是指部分患者的范围以内,其他药品器械、不同的药品、医疗器械难以比较,针对的范围和受众不一样。

用医学、科研单位、医生的名义来证明药品广告效果的,往往能使患者产生过度的依赖性,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

处方药的传播不能够通过大众媒介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经常播出的频道上发布。

药品表达的功效应当十分的准确,跟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药品广告宣传应当合理,不能够含有虚假行为等。

药品广告必须标注药品的批准号用量,以及所必备的生产厂家等。

在电视、电影等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五秒,确保广告的真实可靠性。

修改后的广告法加大了打击违法虚假广告处罚的力度,规定的实施性具有强制措施,医疗器械不得误导消费者,药品广告发布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监局为主。

部分特殊药品须按医生吩咐使用,比如麻醉药、精神药、特殊药品,根据国家规定,特殊药品禁止做广告。

停止销售国家药监局明令禁止的药品,不得进行注册商标药品。

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获奖的内容来证明医学等学术机构的表彰;广告内容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误导,使消费者产生错觉和对广告的过度依赖性;广告内容不得出现科研成果等语句;广告内容不得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等词语;广告内容不得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文字用词及画面农药;不得靠近食品饲料。

2.3广告法的更改

广告法的修订包括以下内容,使广告的定义更加的完善化、系统化。

广告经营者或者是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体以及不同的推广形式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推广出去,非商业广告的管理方法参照了广告法执行。

国家规定支持公益活动的发展,其中广告发布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的管理方法来进行。

广告参与者是指从事广告设计或者制作的行业广告,广告推荐者是指广告以外的法人或组织。

新版广告法补充和完善了广告方面的规则,对广告一般限制、禁止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作了修改,其内容必须跟药品监督局所颁发的说明书以及法律法规提出的具体要求相匹配。

医疗广告数量相对较多,增加了其规定,医疗广告的准则条数应该符合内容。

因此,针对其相关内容条例做了专门的修订。

对于烟草行业制定了相关的禁止性规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其中包括对消费者诱导、欺骗、诈骗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广告内容无法具有真实性,其广告内容应当禁止。

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的条例,各项法律制度不断的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加大对违法广告主等的惩罚规定。

罚款的金额明确化,法律责任制度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收取的罚款,应由公商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严格规定媒体责任制度,我国媒体管理实际上分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违反广告法应处分。

规定民事责任,广告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医疗广告中的违法事件举例及分析

3.1医疗、药品请人代言

智灵通牌脑灵通软胶囊,这款保健品,其中邀请大明星进行代言,并在报纸上声称此胶囊可以消除大脑疲劳,提升记忆力,对孩子有帮助,吃了之后,学生考试的成绩也是非常理想的。

而且吃了这款胶囊记忆力明显提高,对精神有好处。

这款广告播出以后,卫生部批准核查,这款保健品的功能并没有其改善记忆,并没有提升视力等内容。

工商局核定此广告为虚假广告,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违法广告,并对其进行依法行政处理。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医疗行业的广告邀请代言人进行代言,对于商品或者是服务而言,都是一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引起较大波动、注意力的快捷方式。

通过邀请高知名度、高关注度的有权威性的公众人物和名人来进行代言,不仅能够可以借助代言人的知名度将药品和代言人相联系,同时能达到“知名度的转移”。

但案例显示,其权威专家并不能得以证实,是捏造事实的广告宣传,利用患者、医学机构的名义和形象来进行宣传,违法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适可而止的我们想一想,担任代言人的患者和权威专家的经过核实后,并没有这些广告中提到的内容,这是违法的,智灵通软胶囊却公开被当做代言人使用过并亲生经历过的事件来进行宣传,明显是捏造事实、夸大、虚假的广告,这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人命关天的大事情,政府需要站出来依法进行管理,患者如果看见这则广告且相信这些信息,不仅失去了真正治疗的最佳救助时间,更加的花费钱财,这简直是太残忍了!

因此政府需要防微杜渐,实行监管,防治结合。

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来看,具有权威性的人士的代言广告具有说服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是因为信任而产生的,一旦广告被判为不真实、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等都应当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但是通常,监管部门处罚不实,广告只能针对广告主进行。

有资料证实,在欧美发达国家,有一些代言都被当做“担保证言广告”,如果查实出广告的不实性,会对其进行处罚,其相当严重。

3.2违背社会道德的广告

某电视台曾经播过一个堕胎的医疗广告,画面是一个女孩子怀孕了,男朋友怂恿她去医院进行堕胎,女孩很害怕,担心堕胎很痛苦,一直彷徨不定。

男朋友告诉她,某某医院采用高科技,没有任何的痛苦,不用担心。

女孩心里很害怕,不是很相信,在男朋友花言巧语的劝说下,最后十分开心的进了某某医院,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

堕胎广告能做到喜气洋洋、蹦蹦跳跳的去医院,这个广告实在是十分荒谬。

一个生命在被剥夺的时候,画面没有一丝丝的悲痛气氛,让人沉重。

非常不解的是,用一种喜气洋洋的方式去误导、诱惑你去医院进行堕胎,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医疗违法广告。

这种缺乏人性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工商局进行监察,停止其广告发布。

广告看来应当具有相当的可识别性,如果不说是宣传无痛人流的广告,我们公众是看不出来了,这已经违背了我国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公民的身心健康”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规定,且广告内容相当的荒唐,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广告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水准,应该马上停播。

做广告不能只讲利益,而不讲道义,按照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很多行为是容易模仿的,孩子的特点就是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模仿性强,难免在看过这些广告后不做出出格举动。

这则广告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水准,人人皆知未成年的女孩子怀孕是需要追究男性的法律责任的,是不好的行为,广告中还要大肆的宣扬无痛人流,首选xxx,这实在是最可恨、可恶的广告。

请还孩子们一个纯净的听觉、视觉环境。

这些“打擦边球”的广告近来层出不穷,俗不可耐,而且触犯道德的底线,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尺度把持的一点都不准确,将“低俗广告”投放市场,打破了道德底线的负面案例,在道德上需要纠正。

然而社会监管部门在大多数的案例中仍然处于“缺口”状态,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划上“休止符”。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广告投放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国际上,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广告投诉局会将接受到的投诉结果公布在互联网上,将处理结果的公布透明化,保障了公众、企业在社会上的合法权益,让诚信、真实、合法的广告得以健康发展。

3.3讲座式医疗广告

其中有一个黄龙咳喘胶囊广告,这个节目中出现了两位知名的专家,有一个自称解放军医院呼吸科主任王教授,但经过核实调查,在此医院的呼吸科上并没有王教授的名称。

她是已经退休多年的医生,广告中声称,王教授声的病人吃了黄龙咳嗽胶囊,可以根治哮喘。

节目中还提到一个专家为中国肺病防治协会的医生,国际和平医院的主任,声称黄龙咳喘胶囊是网上热销的药品,只要够六十天,就能重建呼吸系统免疫功能,但是该医院查不到此节目广告中的这位主任。

节目中还提到,市民王女士声称,黄龙咳嗽胶囊是她见过比任何一家医院的药都好的咳喘药。

此广告是明显的违法广告,不科学地表述其功能以及效果是最好,这违反了科学的规定。

科学并无法明确其为治疗咳嗽哮喘的灵丹妙药。

此类药效的统计只能够根据病患者本身而言,而并不是大多数情况药品。

所谓的医疗科研单位并没有相关人员,这也是虚假的信息。

病人对这些证明会有刻板印象,因此不能够用此信息误导病人。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够用医学等方式、公众人物发布处方药,容易使公众对医学知识因缺乏而引起误导。

此节目广告间接的虚构消费者购买其药品等内容,应当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这些均以“讲座式的广告”形式来夸大宣传疗效,不是单纯的开展活动,而是在讲座活动中宣传此款咳嗽胶囊,来开展销售活动。

严重的误导了消费者,均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应当呼吁各大媒体进行共同的合作监管,予以曝光,保护公众的利益。

严格的把关,肩负起我们应有的责任,以科学为依据,加强对广告的辨别能力,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达到理想的效果。

这些讲座、访谈来宣传自身的体会,大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宣传手段。

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健康的同时,抓住老年人的心理,使老年人上当,为了挣钱,广告公司被利益所驱使。

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是对消费者很不负责任的体现。

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追究力度需要不断的加大,做虚假违法广告、用欺骗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的,需要相关审查机关严格的把关,建立相应的制度。

广告的真实性需要考虑儿童、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知能力的加强,一个东西的好坏,孩子分不清,但是推荐商品的人,需要对其的信任度进行考察。

第四章:

广告法的更改对医疗广告的影响

4.1广告法修改的内容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和网络的广泛运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在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媒体的运用更加提高了广告业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现行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过于的完善化,对其约束能力也是不够的强化,对一些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缺乏规划性,不能够完全很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来适应广告发展的客观性。

针对出现的这些情况,新广告法新编,都修改了以下几个内容:

1、明确界定什么是虚假广告。

在广告法修改前,虚假广告在认定的时候,不能明确的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新广告法因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新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为:

发布的广告中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发布的信息和实质性信息不符的;

捏造、假冒的成果没有办法证实的;

虚构使用效果的;

虚假、误导消费者购买的。

2、保健品不能够夸大其词。

由于保健品行业、医疗广告日益被虚假广告“轰炸”,新广告法对保健品做出了严格的规范。

新广告法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功效、安全性片面化,断言保证的;

暗示保健品为公众健康必需的;

与其他的药品进行比较的;

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的、证明的;

应该明显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明星代言需要先用。

今年来,明星虚假广告的代言层出不穷,明星代言的广告,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需要和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限制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

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新法规定:

医疗广告通过大众传播的媒介上不得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防止其因模仿发生不安全的行为。

将广告特殊商品增加了十七种之多,并在实践中提出大幅度的整改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不能够有代言药品的广告,因为药品广告随时能够引起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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