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东矿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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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东矿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项目经理为电气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设备包机到组,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第三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强占检修时间,导致电气失检。

第四条     防检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检查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电气设备的“三大关”,即:

入井关、安装关、交接验收关。

第五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激光仪、监控仪等)在入井前,必须经有资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按失爆论处。

第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气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   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2.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号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按高瓦斯矿井);

3.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二、外壳:

1.外壳有严重变形,凹凸超过10毫米,或有裂纹、开焊的;

2.外壳内有锈皮脱落的;

3.防爆室(腔)观察窗(孔)透明板松动、裂纹破损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未取得防爆设备检修合格证明的单位,对外壳进行切割、焊补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6.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7.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三、防爆面:

1.凡防爆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超过下表规定的;

矿用隔爆电气设备隔爆接合面参数

结合面形式

最小有效长度

螺栓至外壳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V≤0.1

V>0.1

最大允许间隙

平面、止口或原筒型结构

6≤L<12.5

6

0.3

12.5≤L<25

8

0.4

0.4

25≤L

9

0.5

0.5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形结构

6≤L≤12.5

0.45

12.5≤L<25

0.6

0.6

25≤L

0.75

0.75

2.防爆面有油漆、杂物及锈蚀严重的;

3.局部出现直径超过1毫米,深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有效长度防爆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或者10毫米长的防爆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砂眼的;

4.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达0.5毫米,其无伤防爆面有效长度不足规定2/3的;

5.螺栓或丝孔滑扣起不到紧固作用的;

6.缺弹簧垫、弹簧未压平或缺损的,以及弹簧垫疲劳无弹性的;

7.缺螺栓或螺栓松动的;

8.螺栓未上满或未露出1~3丝的;

9.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的;

四、电缆引入装置: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或进线嘴内径大于密封圈外径2毫米的;

2.密封圈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3.密封圈破裂、缺口及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4.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

5.密封圈硬度不满足要求,出现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6.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毫米的;

7.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毫米的;

8.闲置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面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毫米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或挡板直径在110毫米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毫米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9.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

10.一个进线嘴用多个密封圈的;

11.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金属挡圈放在密封圈里面的;

12.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13.进线嘴压紧后亲嘴或线嘴内圆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活动的;

14.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15.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小于5毫米,大于15毫米的;

16.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

17.   使用压紧螺母式进线嘴缺少金属挡圈的(缺金属垫圈);金属垫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

18.   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丝或螺丝未上紧;

19.   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

20.   压盘式进线嘴用手晃动的;

21.   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相对活动;

五、接线:

?

 

小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   全矿所有小型电气设备、2.5mm2以下的电缆,由小型电气管理组负责,统一领取、编号、发放、回收、修复、保管,机电管理部、供电队负责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2.      新进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供应部门必须严把质量关,严禁调入不合格产品。

小型电器应有生产厂产品合格证及防爆合格证;新进的信号电缆应有生产厂产品合格证、试验合格证和阻燃试验报告,并经机电管理部、供电队小型电气管理组检验合格后入库房,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严禁入库和下井使用,并由供应部门退货。

3.   对小型电器要实行小型电器帐、卡、物、板管理,并要做到四者相符,每月底供电队小型电气管理组将收发存月报表报企管部、机电管理部1份,每件小型电器都要编号管理、修复应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4.      各单位每月底前必须向机电管理部、供电队报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月度计划,由机电管理部统一汇总报供应部。

5.      各单位领用时必须提前3天向机电管理部、供电队小型电气管理组申请,经审批后,由供电队凭“领用申请单”、“领料单”发给,领取后必须在3天之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6.   地面修理后的小型电器必须件件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7.      在使用单位工程安装结束后,小型电气及2.5mm2以下的电缆,由机电管理部、供电队组织使用单位、小型电气设备管理组、防爆检查组统一检查、验收,同时填写安装竣工验收单,由三方统一签字,小型电气管理组方可入帐、入卡。

8.   小型电气设备和2.5mm2以下电缆回收工作,必须由小型电气管理组、使用单位共同查清验收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完成回收工作。

9.      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和挪用,特殊情况需经矿机电主管领导批准,机电管理部、供电队同意,并办理手续。

10.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到现场核实,并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机电管理部、供电队签字,并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由接收方负责。

11. 拆除的小型电器必须在1周内由使用单位回收上井交供电队,使用单位当面交清,并办理移交手续。

否则造成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小型电气设备的修理工作,由小型电气管理组负责进行。

12. 小型电气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单位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否则按丢失论处。

13. 各单位应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各类运输巷道两台以上小型电气汇集处必须实行上板集中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

14. 运行中的小型电气检查工作由防爆组、小型电气管理组及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供电队、机电管理部及有关领导。

15. 违反以下规定者,按集团公司和矿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关处罚:

a)     私自存放小型电器,每件罚款50元,私自存放信号电缆,每米罚款5元。

b)     领用后不及时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每件(每百米)每超1天罚款5元。

c)     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每件罚款50元,信号电缆每米罚款5元。

d)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损坏丢失,视情节按原价50%~100%罚款。

e)     不及时将小型电器交到指定地点,不办理移交手续罚使用单位200元。

f)       回收上井的小型电器必须零部件齐全完整,不得有损坏,否则视情节每件罚20~200元,信号电缆每损坏1处罚款50元。

g)     对于供电队电管组联系的各项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否则每推迟1天,罚分管队长50元。

h)     供电队电管组要严把入井关,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处罚。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停送电管理办法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停送电管理办法

一、井下电气管理

(一)井下电气工作应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电气失爆、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火,并应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二)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

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三)井下所有掘进头和石门揭煤头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双电源,做到采、掘分开供电。

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风流中电源。

(四)新采区安装必须有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的供电系统设计图,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若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改供电系统设计图时,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安装,否则安装完毕进行交接时,电管组不予签字验收。

(五)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专责牌必须按要求用红漆认真填写。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为不完好设备。

(六)电气设备台台上架,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为不完好设备。

(七)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保论处。

(八)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电源使用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由安装、撤除单位维护。

(九)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十)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一)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器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压使用。

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否则,按失爆论处。

(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包括:

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皮带机保护、煤电钻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及风电闭锁等,并坚持每天试验检查1次漏电保护,还应每月做1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接地保护每季测量1次接地电阻。

上述保护不合格者应立即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

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十三)井下使用的煤电钻电缆必须每半个月重新做1次线头,并将原电缆头交电管组登记保存。

(十四)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上井修补或联系冷补,露芯线者不得冷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冷包或截断加接线盒,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批示,电管组同意方可。

(十五)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应每月测量1次绝缘电阻值,并认真记录交电管组保存,绝缘不合格者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十六)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处理,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电管组每月抽查1次。

(十七)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完好设备:

1、设备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者。

2、设备不符合使用范围者。

3、熔体选用不合格者。

4、设备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者。

(十九)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1、电气设备没有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不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

2、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

3、有意甩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4、不可靠而继续使用者,按失爆失保论处。

5、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者,按有意甩安全保护装置论处。

6、故意刁难、打骂、报复电管人员,造成后果者交公安科处理。

7、电管组负责联系的工作,未在规定处理期限内认真完成的。

8、开关小孔出660V电源、设备电源负荷侧颠倒使用或超电压使用。

9、不按时交煤电钻电缆截头。

10、不按时交试验记录资料。

11、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

12、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

13、相关单位不派机电工参加每月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的。

14、由于电管员工作疏忽,造成停电事故的,追究电管员行政责任。

15、电管组要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每月必须组织3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6、电管组在电气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制度,如因工作中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重大电气事故,除追究责任者责任外,还要免去电管组组长职务。

17、电管组可提电气管理全部罚款额的30%作为奖励基金,以对在电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电管员进行奖励。

18、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和罚款在财劳部立帐,由电管组开据,凭证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掌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罚款单一式三份,财劳部、电管组、被罚单位各持1份。

(二十)井下供电维修和安全责任范围。

1、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变电所由供电队负责。

2、从井下变电所接660V电源,自变电所馈电开关接线柱以下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3、从采区变电所引出10kV高压电缆向采区移变或高防开关供电,自移变或高防开关以下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从采区变电所至移变或高防开关的高压电缆由供电队负责(含接线头)。

4、几个单位共用一条660V供电线路时,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及小型电器由第二用户负责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负责维护。

二、停送电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气设备维修,爱护供电线路,减少事故停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确保安全供电。

(二)凡井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而影响其他单位或影响局扇运行(含在规定检修时间内影响局扇运行)等停电,都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每天在规定时间内试验检漏器及风电闭锁,可不办停送电申请。

(三)所有停送电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前一天填写,到电管组审批,在矿调度会由安监处、通风队(影响局扇或监控电源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签字,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批准生效的停电申请单必须分送调度室、电管组及申请单位各1份。

(五)停送电申请必须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不按上述要求认真填写,电管组及矿总值班有权不批。

(六)申请单位必须在审批的停送电时间内进行工作,工作前后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被影响单位,变更停电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时,必须报告调度室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七)多个单位在同一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电申请单交给矿审批,严禁多个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

停电时每个单位都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的人员恢复送电。

(八)井下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事后向电管组汇报登记。

(九)因临时急需排除机电故障而影响其他单位时,应由检修人员及时向调度室及总值班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停电处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论处。

(十)各单位变用或检修局扇线路时,应使两台局扇分开停电,保证有一台局扇正常运转,尽量减少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十一)每天试验检漏继电器具体时间为17:

00~17:

10,在此期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及时开启局扇。

(十二)排放瓦斯时需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通风队应在编制措施前将范围告知机电部,当回风流中有停不掉的电源时,必须采取措施,经矿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严禁排放。

(十三)瓦斯排放完毕恢复采区供电时,必须由在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十四)凡从事井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开关停电时必须上紧机械闭锁,并挂停电牌或专人看守,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一律无效。

(十五)恢复送电时,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影响生产造成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六)凡出现无计划停电和事故停电时要认真追查,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1、线路或设备故障未排除前。

2、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巷道内的线路及设备。

3、风电瓦斯闭锁失去作用的掘进工作面。

4、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检查前。

5、排放瓦斯或瓦斯超限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供电系统。

(十八)违反下列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不写停送电申请单,电气设备私自接火和拆除电气设备。

2、事故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3、审批有效的停送电申请单不及时交回电管组者。

4、不按公司审批时间停电作业者。

5、强行停送电造成人身触电、设备损坏、电气事故或影响生产者,给责任人降一级工直至解除合同,并给单位负责人一定的处理。

三、防爆设备检验管理

(一)机电管理部防爆检验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检查工作,认真把好三关:

即入井关、安装关和维修关。

(二)防爆检验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从事防爆检验工作。

每年由集团公司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检验员资格。

(三)凡防爆电器都必须经专职防爆检验员检查贴证方准下井使用。

包括各种防爆电机、高低压防爆开关、防爆变压器、防爆接线盒、防爆电煤钻、防爆激光定向仪及其它防爆电器。

(四)末经检验贴证的防爆电器严禁下井使用。

(五)各单位领用防爆电器时,必须通知防爆检验员到设备库等单位检验贴证,严禁将电器领到单位后再贴证,未经检验贴证的上述电器严禁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责任。

(六)检修后的防爆电器,修理单位必须有检修记录,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器,修理单位必须立即返修。

(七)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器每半年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固定式防爆电器每年重新检验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

(八)更换合格证期间,各单位要应防爆检验员的时间约定,积极派人协助重新检验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

(九)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特殊情况需倒装时,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签字同意交电管组方可进行。

拆除上井的防爆电气,不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应检修重新贴证,禁止未贴证2次下井使用。

新领的防爆电气必须在1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

(十)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发现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防爆员补贴,否则按失爆论处,并分别追究专责人和防爆检查员责任。

若私自倒装造成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十一)防爆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防爆检验制度,对三证不齐(防爆合格证、安全标志及标志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过期不合格的防爆电器,严禁下井使用。

(十二)防爆检验员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器每周必须巡回检查一次,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而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器有权停止使用,挂停电作业牌。

(十三)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贴证的防爆电器负有安全责任,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者,取消防检员资格,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十四)防爆合格证必须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并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有效。

(十五)违反防爆电器检验制度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1、防爆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按失爆论处。

2、拒绝、故意拖延或派人协助防爆员贴证。

3、私自倒装挪用导致合格证过期。

4、防爆检验员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下井电气设备本体失爆。

5、防检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不及时换证。

(十六)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气失爆。

1、隔爆外壳:

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1)外壳受冲击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

(2)外壳内有锈皮脱落的。

(3)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4)观察窗(孔)透明板松动,有裂纹破损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2、隔爆接合面:

应保持光洁、完整,必须有防锈措施。

(1)防爆面间隙超限,机械伤痕超过有关规定的。

(2)防爆面有油漆、杂物及锈蚀严重的。

(3)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未压平或缺损的。

(4)螺栓或螺孔滑扣起不到紧固作用的。

(5)缺螺栓或螺栓松动的。

(6)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螺母未上满扣的。

3、电缆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1mm的,进线嘴内径大于密封圈外径超过2mm的。

(2)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3)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及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4)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5)不用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挡板直径比进线嘴直径小2mm以上的。

(6)一个进线嘴用多个密封圈的。

(7)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8)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9)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10)线嘴压紧后亲嘴或线嘴内圆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活动的。

(11)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12)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3)使用压紧螺母式进线嘴缺少金属抗圈的。

(14)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15)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相对活动的。

(16)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4、接线。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均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等对待。

(2)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

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3)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果接反为失爆。

(4)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a、单位拒不交责任者。

b、电缆有冷包头。

c、井下严禁带电开盖检修电器设备。

四、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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