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docx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
一、设立典当行的审核办法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设立典当行的审核办法。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特种商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5楼西503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0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129。
(六)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
(八)申办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 缴的货币资本。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申请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法定代表人、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股东会的决议;
4、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受理(广州市商业局)→核准上报(广州市商业局)→审批(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州市商业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广州市公安局)→办理营业执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二、设立拍卖行的核准办法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设立拍卖行的核准办法。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特种商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5楼西503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0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129。
(六)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0号)。
(八)申办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拍卖企业的章程和拍卖规则;
3、有至少1名以上的注册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5、经营文物的,应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申请设立拍卖行的请示(应载明拟设立拍卖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法定代表人、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拍卖行章程;
3、拍卖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注册拍卖师的证件(复印件)、原所在拍卖行同意调出证明、拟成立拍卖行同意调入证明;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受理(广州市商业局)→核准上报(广州市商业局)→审批(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州市商业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广州市公安局)→办理营业执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三、酒类经营许可证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左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3楼305室网址: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3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303849。
(六)办理期限:
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在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办公室办理。
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天内给予答复。
酒类零售许可证在所在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商业局、经贸局)办理,广州开发区、广州南沙开发区酒类零售许可证在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办公室办理。
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天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申办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3、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4、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
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
9、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答复。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收费,批发许可证30元(工本费),零售许可证10元(工本费)。
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
5、仓储面积、经营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四、设立地方批发市场核准程序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设立地方批发市场核准程序。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规划建设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6楼604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
8:
0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155。
(六)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1、《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15日第3号令)。
2、《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1995]35号)。
(八)申办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批发市场市场。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编等;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选址情况、交通状况分析、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建设依据、市场功能区域的划分、电子信息化网络平台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等);
3、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项目分期建设细则);
4、已征地新建的市场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红线图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现有建筑改建的应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场地证明材料;
7、所在区商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1、项目建设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到工商部门网上并联前置审批;
2、我局通过网上收到项目建设申请人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到实地调查,并按照市商业网点布点提出审核意见,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3、市工商局根据我局前置审批意见,审批核发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五、开办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开办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核准。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商品流通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6楼602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0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028。
(六)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因实际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我市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管理的通知》(穗商发〔2000〕27号);
2、《关于印发“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生鲜超市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商发〔2002〕314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改造升级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穗商发〔2003〕151号)。
(八)申办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内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依照市商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管理的通知》(穗商发〔2002〕2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市场,但市场必须按照市商业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改造升级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穗商发〔2003〕151号)的要求进行建设。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内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依照市商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生鲜超市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商发〔2002〕314号)的有关规定投资开办生鲜超市。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编等;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市场规模、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3、规划部门对申请项目所用场地使用功能和使用面积的批文;
4、区、县级市商贸主管部门意见;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区、县级市商业(经贸)局意见——受理——市商业、工商、规划部门联审——核准——答复。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六、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办法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办法。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6楼606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0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033、83124032。
(六)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9年12号令)。
(八)申办条件:
1、投资方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2、符合广州商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合营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4)国有资产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拟设立合营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
(6)其它有关文件。
2、合同章程申报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2)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5)国家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它有关文件。
国有流通企业投资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价的评估结果有省级以上国资部门确认为依据。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企业——市商业局——省经贸委——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经由“申请企业——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国家外经贸部报送合同、章程。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七、商业社团筹备登记成立资格审查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商业社团筹备登记成立资格审查。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商业局饮食服务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603室。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3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039、83124139。
(六)办理期限:
商业社团筹备登记成立资格审查事项,自收到申办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商业社团登记事项变更审查,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商业社团的年检初审,自收到年检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七)办理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八)申办条件:
1、商业行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行业内起到龙头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
2、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申请前期阶段:
提交申请筹备报告------由发起人(单位)向市商业局提交申请筹备成立报告书(报告书要说明成立该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筹备负责人和主要发起人签名或筹备发起单位盖章)。
2、申请筹备阶段:
提交申请筹备文件,包括:
(1)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
(2)拟任筹备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
(4)出资证明和验资报告(原件)。
(5)章程草案。
(6)申请成立社团组织筹备委员会的请示。
(7)筹备委员会经过酝酿后社团组织机构和领导层名单。
3、申请成立登记阶段,完成筹备工作后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名单。
(4)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成立筹备委员会批文。
(5)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的请示。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发起人(单位)提交申请筹备成立报告书——市商业局答复筹备申请——提交申请成立筹备委员会有关文件——市商业局批复同意成立筹备委员会——提交申请成立团体法人登记文件——市商业局批复。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
八、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核
(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核。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综合楼5楼。
(四)办理时间:
上午8:
30时—11:
30时,下午14:
30时—17:
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
(020)83124143、83124046(传真)。
(六)办理期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238号令);
2、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47号令);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办法》(穗府办[2002]6号)。
(八)申办条件:
1、符合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2、选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水源、不妨碍居民生活和环保的要求;
3、拥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
1、向广州市商业局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3、提交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
申请——受理——市商业局审核——市政府审批——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屠宰场,发给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