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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措施.docx

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弥勒县脚落沼煤矿

2013年2月16日

审批意见

技术

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安全

副矿长

签字:

年月日

生产

副矿长

签字:

年月日

机电

副矿长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培训学习记录

日期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请假人数

缺席人数

事假人数

弥勒县脚落沼煤矿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为认真搞好矿井2013年度的“一通三防”工作,切实做到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煤尘制订出以下安全技术措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措施

1、每月矿井组织一次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隐患。

2、每旬风井的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经常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都处于完好状态。

3、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

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功率表和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风井必须安装专用电话。

司机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系统图等装入镜框挂在风机房内。

4、主要通风机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要做好及时恢复通风工作。

主要通风机司机每一个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做出记录,如果发现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矿安全管理委员会。

5、地面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出停风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停风。

机电车间停电以前必须将停电时间通知矿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迅速打开防爆门及行人道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

6、两条巷道在贯通前20m,生产技术科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制定出贯通措施,并通知掘进队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止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并设置栅栏及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75%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由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井下所有使用的风门、调节风窗、密闭、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和损坏。

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上。

不再使用的风门等通风设施及时拆除。

要切实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

8、每一生产水平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在准备新水平时,必须在新水平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新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始回采。

9、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与其它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0、与采空区相连的巷道必须及时密闭。

11、掘进巷道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不得采用扩散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准一次启动,至少三次以上才能送上正常风,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巷口大于10m的进风巷道中;该处全风压的进风量必须大于该处的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1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直径要一致;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要先用大直径,再用小直径,严禁花接。

风筒拐弯必须使用弯头。

风筒吊挂平顺、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接头必须使用反压边,破口要及时粘补,确保风量供给充足。

1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对于停风的盲巷,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14、地面主要通风机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等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装置,保证主要通风机与反风装置及附属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5、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井进行三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合理。

安全科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工作。

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定。

第二节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规定,根据矿井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要求: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超过时要立即报告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技术负责人,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报矿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局部聚集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不包括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启电器设备。

(7)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先检查瓦斯,确认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2、矿井因检修或停电,地面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前,井下瓦斯排放工作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由变电所先给地主要通风机送电,恢复通风20分钟后,瓦斯检查员从进风井开始,逐段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变电所往井下变电所送电。

其次要检查所有安装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及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⑵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区域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根据瓦斯三级排放制度,制定出专门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向矿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

若停工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以上又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聚集的瓦斯,排除瓦斯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低于1%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4、全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使用的瓦斯鉴定器必须合格,否则禁止使用;检查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5、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若出现高瓦斯区,每班至少检查3次;暂时不生产的备用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凡安设瓦斯传感器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与瓦斯传感器读数对照,有误差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调度室监控维修人员必须在8个小时内解决。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

每次检查的瓦斯浓度必须如实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要填写检查到的最高浓度数。

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发现重大不安隐患要及时向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领导汇报。

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安全科必须及时审阅瓦斯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把三班的瓦斯报表汇总后编制安全日报表,及时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发现瓦斯超限等不安全因素,矿长、技术负责人应签署处理意见,并布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7、根据2012年采掘布置计划,及时完善井下安全监控系统。

通过瓦斯传感器、风机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远程断电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来实现对全矿井下各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动监控,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特做以下要求: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报警点、断电范围及断电闭锁控制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布置图。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通讯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安全监控装置应保持性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每隔7天调校一次,其它传感器按其调校方法按相关规定调校。

(5)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查一次,有记录可查;装置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6)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装置及电缆的正常使用情况,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若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必须采取措施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设备进行调校。

(7)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每小时对安全监控监测数据进行一次记录,发现瓦斯超限等问题,立即报告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控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节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严禁穿化纤服的人员入井。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一盏合格的防爆矿灯,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修理、敲打、撞击矿灯或更换灯泡。

风井主通风机司机需要下井检查时,必须使用矿灯照明。

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严禁吸烟和点火(包括井口、灯房),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和其它电器取暖。

井下和井口处需要从事电焊气割等工作,必须由机电科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工作,否则严禁作业,措施不得通用。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矿用安全炸药和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炸药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严禁使用变质炸药或其它非矿用炸药。

5、井下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严禁使用动力电缆、架空线、矿灯等电源放炮;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绝缘程度要好,严禁利用放炮母线或脚线与发爆器作碰火实验。

6、炮孔封泥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即内装水炮泥,外部装粘土炮泥按规定充填封实,对无封泥或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放空心炮、明炮,糊炮。

7、井下所有地点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器设备,井下使用的电机车、电瓶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矿井每月组织一次机电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杜绝失爆现象存在,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8、井下机电设备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及电缆。

9、所有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与运输轨道上山、掘进头、无风盲巷,和其它与运输大巷有轨道相连接的巷道之间以及地面生产系统进入井筒的轨道,应安装绝缘道夹板,防止感应电或雷电进入掘进工作面、停风的盲巷或井下。

10、井下机电硐室及相临的两侧巷道5m范围内全部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包括砌碹、水泥支架、金属支架和水泥背板联合支护),并备不少于0.5立方米的灭火砂、三台灭火器及绝缘工具等。

11、凡有电机车的运输大巷和产生煤尘的巷道要每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每30m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利于冲刷巷道和消灭粉尘,防止煤尘爆炸或火灾事故的发生。

12、井下供电线路和各种信号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卫生;防护装置齐全、绝缘用具齐全、图纸资料齐全;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

13、井下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电缆;老化、绝缘能力差的电缆要及时更换;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其它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的灭火器材的存放地。

15、加强爆炸材料管理,矿井每月组织一次矿井爆炸材料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所有入井的电缆、皮带等橡胶制品必须做不延燃试验,试验合格,并要求有入井前的记录、签名、台帐,方可入井,否则不准入井;入井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验收,合格后产品方可入井,否则不准入井。

第四节防治粉尘安全技术措施

1、充分利用井下水源,利用位能进行静压供水,完善防尘系统。

2、坚持工作面无防尘设施不施工制度,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安装好防尘设施。

井下巷道根据通风设计合理调节风量,控制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最高风速不超过4m/s,最低风速不低于0.25m/s。

3、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防尘管路,设置水幕、水针,放炮前开启水幕净化空气;使用水炮泥放炮;采用湿式凿眼或用水冲钻孔,放炮前后要撒水降尘。

4、井下所有装、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一翼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及进、回风斜井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机巷、回风巷各安设两道净化水幕,放炮前必须开启,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建立矿井洗尘制度,消灭煤尘堆积现象。

主要大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刷白,大巷进行刷白和冲刷粉尘要有记录可查。

6、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7、回采工作面合车点、机巷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头进行喷雾降尘,防止煤尘飞扬,并经常进行喷雾撒水降尘和定期清除浮煤。

8、掘进工作面严禁风钻无水打眼,设有专人维修风钻,若风钻供水系统正常,而施工人员不采用湿式打眼,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通风科防尘工要经常巡回检查,及时掐接防尘水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小问题及时修,一般问题不出班,大问题不过天。

防尘水管距掘进迎头不能超过30m。

10、巷道清洁工按规定定期对巷道进行冲刷降尘,消除煤尘。

井底车场、提升斜井,运输队要定期清扫撒水降尘。

11、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与其相连接的巷道等地点,设置隔爆设施,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凡入井人员一律佩带防尘口罩,做好个体防护工作。

第五节关于瓦斯管理其它规定

一、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措施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防止瓦斯超限,针对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情况,杜绝发生瓦斯事故,特制定以下应对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领导小组

组长:

施永德(矿长)

副组长:

徐文刚(技术负责人)

成员:

(卫津舟)通风科长、(杨平)生产科科长、(金红飞)安全科长、(高生云)机电科长、杨其祥、杨荣华、童文宗(值班长)、杨水河、喻红云、李永、孔庆光(安全员)、李雪松、曾永飞、杨永林(瓦斯检查员)

领导小组职责:

对矿井出现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直接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应对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瓦斯事故。

并负责对出现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调查及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控室。

办公室主任:

徐文刚(技术负责人)

成员:

(卫津舟)通风科长、(杨平)生产科科长、(金红飞)安全科长、(高生云)机电科长、杨其祥、杨荣华、童文宗(值班长)、杨水河、喻红云、李永、孔庆光(安全员)、李雪松、曾永飞、杨永林(瓦斯检查员)

(二)、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程序和要求

矿井任何地点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第一时间内向矿井监控室汇报,监控操作工立即向矿技术负责人、调度值班矿长、科长进行汇报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

瓦斯超限时间、地点、初步确定原因、人员撤离、是否停电、停风、把口警戒等情况。

矿值班领导立即召集瓦斯超限应对领导小组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措施,并指定一名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

瓦斯超限处理期间必须及时与监控室联系,待瓦斯超限处理完毕,正常通风30分钟后,由技术负责人宣布瓦斯处理结束,并根据情况宣布恢复正常生产。

(三)、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分工及职责要求

瓦斯处理必须有一名通风科或安全科管理人员任现场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在瓦斯超限应对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现场瓦斯处理情况直接负责。

出现瓦斯超限以及影响到区域必须有一名队干负责该区域人员清点、电工及把口警戒人员安排。

瓦斯检查员负责瓦斯排放和瓦斯检查工作,电工根据现场组长指令负责切断瓦斯超限区域及其回风系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

组长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处理情况。

(四)、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情况分析

根据瓦斯性质和矿井瓦斯涌出情况,会出现瓦斯超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瓦斯排放期间,由于排放人员排放不当,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瓦斯排放,造成瓦斯超限。

2、突然停电造成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瓦斯积聚,出现瓦斯超限。

3、掘进工作面进入瓦斯异常区,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

4、恢复老巷或恢复盲巷时瓦斯管理不当造成瓦斯超限排入回风流巷道内。

5、主要通风机因故停风,造成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

6、巷道冒落阻断风流,造成被阻断以内巷道无风或微风,出现瓦斯超限。

7、掘进工作面风筒刮断或人为断开,造成工作面迎头无风,迎头区域瓦斯超限。

8、其它情况下出现瓦斯超限。

(五)、特殊情况下瓦斯超限应对措施

1、瓦斯超限处理必须制定瓦斯处理安全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严禁进行处理。

2、加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瓦斯排放及处理技术培训和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岗位调换。

3、完善井下监控系统,做到“监控有效”,切实起到连续监测、有效监控。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报告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查明原因,若瓦斯传感器出现故障原因,通知监控维修员在8小时内解决完毕。

4、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自动倒台每班至少试验一次,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确保供风可靠。

掘进若因故障出现短暂(停风30分钟内)停电、停风,有瓦斯检查员、班组长负责立即送风,防止停风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

若停风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区域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根据瓦斯三级排放制度,制定出专门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以上又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聚集的瓦斯,排除瓦斯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低于1%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6、处理瓦斯超限必须执行超限区域及其回风系统全部人员撤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并根据措施规定切断所有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

7、排放瓦斯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在排放期间若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向工作面送风量或直接停止排放、断开风筒,待采取措施后再进行瓦斯排放。

8、加强瓦斯检查工作,时刻关注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制定瓦斯异常区特别安全措施,防止出现瓦斯聚集。

9、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对瓦斯进行检测,出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追查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个放炮器进行爆破,防止瓦斯集中涌出。

瓦斯超限,现场人员在瓦斯检查员的指挥下采取打设风障等方法进行瓦斯稀释、排放,直至瓦斯符合规定要求。

10、恢复老巷、盲巷时要制定瓦斯管理安全措施,并有通风科队干现场指挥。

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风机处、密闭处瓦斯浓度,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拆除密闭时自下向上采用非铁质工具进行。

拆除期间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拆除,并少量供风,严禁风筒不加限制进行送风,造成高浓度瓦斯排至回风流中,待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继续拆除,直至完全拆除。

恢复盲巷时采取分段瓦斯排放法进行瓦斯排放,若出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后方可排放,排放结束后正常恢复通风30分钟。

11、加强主要通风机维护和管理,如果主要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立即报告矿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变电所必须立即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迅速打开防爆门及行人道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

12、矿井因检修或停电,平地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3、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前,井下瓦斯排放工作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由变电所先给平地主要通风机送电,恢复通风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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