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和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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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和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和法律规制

摘要:

2014年网络推手秦火火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秦、杨二人造谣传谣3000多条,俨然成为了网络谣言的主力军,对社会危害巨大,同时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谣言的高度关注。

他们曾公开表示:

“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网络谣言真的像他们所说一样不可遏止吗?

事实上,他们在新浪等平台公开造谣,但却无人阻止,究其深层原因,是法律对网络谣言没有清晰的界定标准。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

本文从秦火火一案出发,着重研究新媒体对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影响,系统地总结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并通过国内外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定,来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通过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法律规制。

Abstract:

In2014,thecaseofInternetpusherQinHuohuohasarousedconcern.Qin,Yangtwohadcreatedandspreadrumorsmornthan3000.Theybecamethemainforceofthenetworkrumorandworsenedthesociety.Itraisedgreatconcernaboutrumors.Theyonlyopenlysaid,rumorsarenotstoppedbythegeniusbutbytheotherrumor.Arerumorsreallyunstoppableastheysaid?

Infact,theyopenlyrumorsatSinaWeibobutnobodystoppedthem.UnderlyingreasonisthatInternetrumorshasn’tcleardefinitionstandard.

Rumorswouldbestoppedbyawiseman,morethanbylaw.ThisarticlefromtheQinhuohuocase,focusesontheimpactofnetworkrumorsandspreadofnewmedia,asystematicsummaryoftheformationmechanismofnetworkrumor;andthroughthedomesticandforeignexistinglegalprovisionsonInternetrumors,todiscusstheshortageofourcurrentlawsonregulatingInternetrumors,andtheformationmechanismofonlinerumors.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legaladvice.

Keywords:

Internetrumor;theformationmechanism;legalregulation.

绪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更是其中的主力军。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庞大的国家,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人都能享受互联网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利。

我们可以利用微博和朋友圈,实时更新自己的生活状态和发表对事物的看法,网络生活有声有色。

然而,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仅催生了“低头”一族,还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造谣者和传谣者可以利用现在网络信息发布“低成本”和“高快捷”的特点来传播成吨的不实信息,这对国家、社会、个人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二、研究现状

谣言自古有之,人们对谣言的研究也从未停止过。

谣言的传播需要媒介,而网络作为方便快捷高效的媒介,让谣言横行无阻,铺天盖地。

因而现代学者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可以说是星罗棋布。

而国内外学者对网络谣言的研究程度有所不同。

国内学者对网络谣言常抱有“狭义”的态度,认为网络谣言仅指未经证实的虚假的、不实的消息。

而国外学者推崇广义的解释,认为网络谣言是大众感兴趣的未经证实的消息,包括虚假的和真实的消息。

在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方面,国内外研究都已成熟,具体内容大同小异。

在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方面,国内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不够准确,对网络谣言的惩罚规定不够完善;而国外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已近趋完善,且执行力强,法律规定和追责体系日益成熟。

三、研究目的

秦火火一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对网络谣言的关注,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已迫在眉睫。

而要对网络谣言进行系统的规制,必须要厘清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对症下药。

而国内对网络谣言生成机理的研究虽已比较完善,但其总结出的8大原因略显臃肿繁杂,并且没有针对当前网络谣言的“重灾区”,即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而在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方面,国内对网络谣言虽已有所规制,但没有确切的法律界定,对网络谣言制造者的追责体系也不够完善,而国外一些国家已有一套针对网络谣言的成熟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前人对网络谣言的研究,着重探究新媒体在网络谣言传播中的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网络新媒体,尝试提出自己对网络规制的建议。

第一章网络谣言的内涵

谣言自古有之,而于今尤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移动终端的应用,人人能随时随地查看、上传和转发信息,空间上的距离不再是信息传播的限制。

然而,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地,无数的谣言充斥在网络纷繁芜杂的信息中。

谣言不是在传播,就是在传播的路上。

而小小的几句谣言,有时候就能危害一个人,一个集体,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国家。

第一节谣言的定义

谣言的研究,从西方开始,其定义经历了几次变革。

“二战”期间,西方学者将谣言定义为“旨在让人相信的说法,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传播,与当前时事相关”、“与当前时事相关的说法,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明其真实性”、“在人与人之间流传的,对公众关注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叙述或解释”。

1960年开始,西方社会学者得到以下定义:

“谣言是人们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在社会群体中流传的有关当前时事的信息,完全通过口传。

往往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或“在社会中出现并传播的未经官方正式公开或者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谣言研究领域的集大成者迪方佐和波迪亚指出:

“谣言是没有被证实却在流传的工具性消息,它在某种情境下产生,能够帮助人们弄清事实。

可以看出,谣言“未经证实却广为流传”,得到了一致认同。

整合西方学者对谣言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定义:

谣言是未经官方证实却在社会广为流传的信息,它能帮助人们弄清事实。

国内关于谣言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也日趋成熟。

词典中谣言往往被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而捏造的消息”。

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叫“造谣”,传播这种传言的行为叫“传谣”。

在国内,谣言的研究与传播学和社会学直接相关,这两门学科的教科书中,对谣言给出了以下几种定义:

传播学学者陈力丹认为:

“不管流言是否有人故意造谣,重要的是它得到了民众的广泛传播,一旦形成态势,流言就成为了一种特殊的舆论”;郭庆光则将谣言和流言进行区分,指出谣言是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流言则有自然发生的,也有人为制造的,但大多与一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刘建明认为,“谣言是一种民众感兴趣的、民间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事件,它不是中性的消息,而是带有诽谤或攻击性的负面消息”。

社会心理学学者沙莲香认为,“谣言是一种不知名、无根据的言论,是某些人或团体,因为某种动机,散布的内容不确定的、无事实根据的、自然发生的、在民间流传的信息”。

周晓虹认为,“在传谣者的动机上,传言可以分为流言和谣言。

流言属于无意识散播,而谣言属于有意识地故意捏造,为了制造一些事端”。

综上所述,谣言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

广义的谣言,它涵盖了传闻、流言以及小道消息等含义,是有可能与事实相符的;而狭义的谣言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或凭空虚构的虚假消息。

第二节谣言与流言、传言的关系

谣言往往容易跟传言、流言混淆,我们有必要稍作区别。

流言。

流言是不真实、无法证实的,无伤大雅的闲言碎语,一般不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流言往往流传于小群体之间,与人们说的“八卦”类似。

传言。

传言是拿不出依据的闲话或舆论,俗称小道消息。

传言可能正确,可能不正确,可能有依据,可能没依据。

谣言与流言、传言相比,更具有攻击性和人为性,是造谣者刻意捏造、传播的消息。

而流言和传言则是中性概念。

第三节网络谣言的含义

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

“网络谣言”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谣言”。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几乎所有的谣言都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很容易让人们误解“谣言”都是“网络谣言”,网络是谣言的罪魁祸首。

这是非常偏颇的想法。

江晓奕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互联网中,网络用户用某种方式传播的引起网民兴趣的事件、人物或问题,且未经证实的网络消息”。

官建文将网络谣言定义为“通过网络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

综合谣言和网络谣言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网络谣言定义为:

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媒介(如微博、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

互联网给网民发布和传播信息提供了便利,但网络成为广大网民表达诉求、社会公平正义平台的同时,也成为网民发泄情绪的窗口,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开放的网络成为了谣言传播的“温床”。

微博、论坛、博客、社交网络、新闻客户端等兼具发布消息和即时评论的新媒体在快速发展,使得消息爆炸性地传播,并能影响舆论和事件的走向,谣言可以借助这些平台快速传播。

第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庞乱、难辨真假。

在现在的网络信息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信息芜杂、公信缺失、价值混淆以及社会共识消解等问题,人们对信息很难抱有严谨的论证和理性的态度,使得谣言很容易借此传播开来。

第三,一些社会敏感问题被聚焦,引发网民不满情绪。

网民仇官和仇富现象严重,与此相关的新闻,很有可能成为网上热炒的对象,而与此相关的谣言也更易被网民相信和传播,如“表哥”和“我爸是李刚”等事件。

第二章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

社会的重大变迁往往会产生大规模的谣言,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也正面临这一尴尬处境。

谣言有时候要表达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的信息,其潜在的信息更加重要。

透过谣言表面,摸清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机理,从源头杜绝谣言,比单纯地抵制谣言更加有效。

然而我国网络谣言的成因非常复杂,社会中任何一个不和谐的声音都有可能转变为谣言。

中国国情网在《网络谣言》一文中总结了8种原因;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研究员姜胜洪在《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一文中详细讲解了这8种原因,篇幅较长。

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似复杂难懂,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造谣者、传谣者、媒介三个方面分析,就能较快地掌握网络谣言生成和传播的规律。

第一节为利益而造谣

网络造谣者是网络谣言的源头。

一个谣言想通过网络广泛的传播,其需要的因素很多,但没有网络造谣者这个源头,自然也就不会有后续的发展。

网络谣言,往往是在某个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人利用或模仿该事件,在网上编造谣言,煽动网民情绪,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而该目的不外乎就是利益。

有为了国家利益,企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谣言;有为了政治利益,丑化政府领导人员挑起舆论的谣言;有为了商业利益,诋毁产品打击竞争者的谣言;有为公司利益,炒作网络热点提升知名度的谣言;也有为个人利益,发泄不满情绪或提升自身威望的谣言。

(一)网络推手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崛起,特别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出现,实际上推翻了传统媒体掌控舆论导向的局面。

“网络推手”,这支潜在的民间力量正在悄然兴起。

“网络推手”也叫“网络策划师”,是指借助网络媒介,通过策划关于特定对象的话题,引起网民注意和社会关注,从而使之产生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群体。

它们通晓网络规则,熟谙大众心理,手握八方资源。

而网络推手(Webhyper)一词由浪兄、非常阿锋、立二拆四三人首次提出。

立二拆四当初可能没想到,创造网络推手一词的是他,毁掉网络推手这一职业名誉的也是他。

2013年8月,“立二拆四”、“秦火火”等一批涉嫌造谣的“网络推手”先后被逮捕。

据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供认,自尔玛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他们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在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上,组织策划和传播网络谣言、诋毁公众人物、炒作网络事件,为公司谋取不良利益。

而秦火火在其新浪微博上造谣多达3000多条,主要事件有:

“7.23”动车事件、编造雷锋生活奢侈细节、炒作郭美美炫富事件、造谣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等,误导社会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秦火火”为代表的网络推手,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经济利益,在微博恶意制造网络事件,加上不明群众的传播,使得微博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

而网络推手往往是分工明确,擅长制造话题的专业团队,如果所有网络推手都为了个人利益,像“秦火火”一样疯狂造谣,网络环境将犹如泥淖一般污浊,舆论将会与事实越走越远,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新闻媒体

在我国,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承担着权威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享有很高的公信力。

但是近年来传媒业的竞争激烈,许多媒体在互联网寻找焦点新闻,有时为了抢新闻吸引眼球,会忽略事实真相,对网上传言不经考证就加以报道,直接导致谣言的扩散。

而我国网络媒体,由于网络管理机制不完善,信息资格审查不严,比传统媒体随意报道未经证实新闻的现象更加严重,成为网络谣言的主力军之一。

新闻讲究时效性,网络媒体自然希望能第一时间报道突发事件,以证实自己的实力。

但是,新闻门户网站的消息往往依赖网民的自由投稿获得,其真实性的检验比较困难。

而且一些新闻网站为了竞争,不顾信息的真实性,利用网民对新、奇、特消息的兴趣提升点击率,而忽略了对消息的把关,从而导致网络谣言的泛滥。

更有甚者,部分网站为了追求利益,默许甚至参与网络谣言的制作和传播,或是自我炒作,吸引眼球。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武汉社集网工作人员刘某,为了炒作增加点击率,在自己管理的论坛上,将一篇5月12日后发布的贴文的时间改成了5月7日,声称四川即将发生地震,但没有实际证据,让人们做好防范措施,然后修改了一些网民跟帖的时间,形成该帖是发布于地震前的假象。

除此以外,很多传媒记者为了吸引眼球,把标题取得过于片面或肯定,而且没有解释清楚,让人曲解和误会新闻的内容,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三)商业谣言

当今,谣言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愈发密切。

一些造谣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满足一己私欲,不顾社会道德,触犯法律。

2014年7月,双汇集团在官网挂出公告,称6月份以来,“火腿肠还敢吃吗”等谣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快速传播,造成双汇集团经济和名誉严重受损。

造谣者利用移花接木的手段,把国外处理动物尸体的画面转接到双汇生产火腿肠的过程,并制作成视频大肆传播。

还有一些商家,利用谣言获取利益。

在精明的商家眼中,谣言不只是谣言,而是噱头和商机。

2012末日之说,有很多专家出来辟谣,但仍被炒作成焦点。

在淘宝网上,可以看到很多关于“世界末日”的商品,而最抢手的是“末日逃生船票”。

除了“末日船票”,各种末日旅游和图书也随之而来,一些旅行社和出版社打着“末日”的旗号迎合民众的要求。

“末日”谣言的盛传,部分来自人们的无知,但也不能忽视背后的商业因素。

商业利益是一些谣言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因无知而传谣

网络谣言始于造谣者,而成于传谣者。

造谣者只占少数,而传谣者则是芸芸众生。

民众传播谣言往往并非出于恶意,或发泄,或好奇,或善意,或逆反,或跟风,将其归结为一点,就是“无知”。

民众为何“无知”,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一)民众谣言传播心理

现实中,在突发事件刚开始的混乱时期,人们会出现恐慌心理,而这种心理如果超过了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社会就可能不安定。

这时公众为了消除心里的不安和疑惑,需要相关的真实信息。

如果主流媒体能准确及时地提供了权威的新闻报告,那么种种猜想和谣言不攻自破。

而在当今信息时代,一旦政府和媒体出现了集体失声和反应迟钝,而公众又急于了解真相,各种谣言便会乘虚而入。

而网络具有放大功能,一个微小的谣言就可坑通过庞大的网民传播系统扩散开来。

这时,轻信了谣言的网民就成为了谣言的助推器,并在传播过程加入更加合理的推论或想象。

例如,2011年发生的抢碘盐事件,就起源于一个谣言。

当年日本发生地震导致核电站泄露,核辐射成为了全球关注的话题,而此时有谣言说碘盐可以防辐射,于是大家纷纷抢购,甚至有人花高价一次性抢购了13000斤。

(二)民众的科学素质偏低

俗话说:

“谣言止于智者。

”谣言的传播与民众的科学素养有很大的关系。

公众的批判能力最强,则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可能性越小。

一个人,如果习惯理性思考,具有相当强的批判能力,那么他就不会轻易接受流言蜚语。

批判能力,实际就是指对信息的识别能力,这种能力与他的文化素质直接相关。

“谣言止于智者”说的正是此意。

中国古代,有“震灾过后是兵灾”的谣言,有“海啸过后海盗作乱”的谣言。

这种谣言在现在而言荒诞滑稽,但古人深信不疑。

这种谣言的传播与古人较低的识别能力密不可分。

由于当时科学发展不高,人们对很多自然和社会现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人们又很渴望正确地认识世界,内心的困惑和无知就会产生一系列幻想并形成了谣言。

无独有偶,现代仍然存在着很多谣言。

这些谣言往往打着“科学”的旗号,利用民众识别能力低下、科学知识有限等特点来传播。

典型的案例如“2012年世界末日”。

2012世界末日是一种末日理论,它宣称地球将在2012年12月21日发生重大灾难,并导致地球灭亡。

这种理论来自玛雅历法,它成功预言了多次灾难。

尽管有媒体出来辟谣,但仍有不少人相信2012末日。

(三)社会不确定性与民众的不安全感

当前我国处于重要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凸显,人们难以把握未来预期,加之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在心理上难免会出现浮躁和迷惘,进而衍生出各种“不安”的负面情绪。

这些负面情绪往往是社会谣言产生的心理动因。

2010年7月房地产独立评论人牛刀在其博客中爆料,全国闲置房共有6540万套间,如果每套间住3人,这些房屋可供2.6亿人居住。

数据发布后,媒体和网民及其关注,并对楼市泡沫、房地产政策进行了抨击。

然后,这些数据并无根据。

该谣言背后反映的,其实人们心中的一个“结”,透露的是人们对高房价、投资性购房过多的不满。

除了“房价”这一话题,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官民事件等,也都容易刺激人们“不安全”的那根神经。

谣言一旦在这些领域出现,民众很有可能就会抱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从而使谣言传播得更加广泛。

第三节网络媒介失范

网络谣言是以网络为媒介的谣言,如果互联网能够过滤和监控谣言,网络谣言自然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人都有了话语权,因而人们在任何地方都上传信息。

庞大的网络信息让互联网的管理难上加难,同时也显露出我国在网站管理上的诸多弊端。

(一)媒体和网站的失责

在我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是权威信息发布者,在受众中有很高的信誉度。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传统媒体有“把关人”的存在。

“把关人”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筛选出大众需要或感兴趣的、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新闻,然后再加以报道。

然而,随着媒体行业的激烈竞争,许多传统媒体为了寻找焦点新闻,会有意无意地忽略事实真相,对网上流传的信息不经考证就加以报道,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种现象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中更加严重。

由于微博和微信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上传信息,使得谣言制造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形同虚设。

加上网络谣言传播的隐密性、网络监控技术的限制等,找到谣言的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这也使得微博和微信成为了谣言的重灾区。

因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遏制和打击网络谣言的现状已刻不容缓。

(二)信息管理技术落后

网络世界复杂多变,其中的用户具有虚拟性,包括流动性和匿名性。

这一特征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

网络谣言制造者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地址等信息,加上网络管理和监测技术的限制,要想在庞大的网络世界找到源头,有时无异于大海捞针,这也使得网络造谣者更加肆无忌惮。

(三)信息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媒体失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对于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的传播性质未加规定,导致难以对新媒体中的谣言进行有效规制。

如果谣言的制造传播制裁力度加大,自然能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进一步蔓延。

而这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和强化网络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网络传媒追责制度,不让造谣者逍遥法外,继续污染网络环境。

第三章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避势在必行。

当今社会,无论是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还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都充斥着各种网络谣言,扼制住了一头,另一头又马上出现。

网民对网络谣言无可奈何,网站对其也是任之听之。

归结到底,网络谣言的泛滥是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定比较模糊,执法力度不严造成的。

带动所有力量共同维护网络秩序,法律要做“领头羊”。

完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让造谣者、传谣者付出代价,是目前最有效的途径。

第一节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规制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谣言甚嚣尘上,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恶劣。

现实中没有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是如此。

我国注意到了网络谣言的危害,《刑法》《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均对网络谣言做出了规定,“秦火火”一案的审判,也反映出我国对惩治网络谣言的决心。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将其与网络谣言区分开。

我们要打击网络谣言,但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在互联网移动信息时代,公民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发表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是表达自己对社会以及新事物观点的新方式。

言论自由指公民有权利通过文字、出版、广播、口头等形式发表看法的自由,但受公共及他人利益的限制。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美国,如果你在剧院里大喊“着火了”,是会被视为刑事犯罪的。

在日本,网络造谣可能会被判处3年监禁和50万元的罚款。

谣言是人为捏造的,已经不属于个人看法的范畴,与言论自由有本质区别。

我国《刑法》对谣言的制裁有多条规定。

第105条规定,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政权的,处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181条,对捏造和散布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处5年以下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221条,编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刑法》中还有一项关于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

第291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爆炸性等物质,或者编造有关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处5年以下刑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民法》中,对于谣言侵犯公民或法人名誉权或商誉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或侮辱或诽谤他人的,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商如果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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