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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权限内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1.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审批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变更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营各方签署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5、合营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6、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8、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及或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9、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0、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11、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12、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5、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16、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17、合资方式证明;1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19、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0、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21、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22、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3、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20个自然日)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0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2、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5、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委派书及人选名单;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7、合作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8、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9、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0、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1、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2、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1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合作方证明文件;15、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6、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17、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18、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19、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0、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10个自然日)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3、外资独资企业权限内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3、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4、可行性研究报告;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6、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书;7、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8被委派人员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文件;9、设立总经理负责制的提供总经理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10、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11、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12、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13、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15、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16、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7、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8、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9、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并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20、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21、设立外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22、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3、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及联系方法;24、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25、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27、投资方承诺/法律意见书;28、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20个自然日)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0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2、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

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市商务粮食局流通业发展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查,提出拟办意见

市商务粮食局流通业发展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提出拟办意见

不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核、签批

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核、签批

流通业发展科拟办下达批复文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3、

向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流程图

申请材料齐全

 

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予以收件

 

市商务粮食局商贸服务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提出拟办意见

不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商务粮食局党组会研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批复送达申请人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3、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6、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书、外汇审计报告;7、分支机构所需资金来源证明;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9、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10、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11公司验资报告书。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5个自然日)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上报省商务厅并由省商务厅征求我国使领馆商务处意见

 

接使馆商务处书面意见后,局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省商务厅使领馆审核、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省商务厅使领馆审核、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5、成品油暂时歇业和注销、原址改扩建、经营

资格撤销业务

5.1、成品油暂时歇业和注销业务流程图

需提交的材料:

1、暂时歇业和注销申请;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3、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请示文件。

 

申请材料补正齐全

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予以收件

同意的,保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直接签署《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不同意的,市商务和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将歇业和已注销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通告本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办理完结,及时做好“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5.2、成品油零售企业原址改、扩建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原址改、扩建申请表;

2、改扩建方案

3、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不涉及扩大占地面积、雨棚、油罐、增加加油机等事项。

涉及扩大占地面积、雨棚、油罐、增加加油机等事项。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改、扩建完成,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改、扩建完成,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验收合格

 

验收不合格,重新申报,组织验收。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5.3、成品油经营资格撤销业务流程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撤销违法违规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业务:

1、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违法《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对已撤销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企业、本级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办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并在“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更新。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二、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1、典当行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范围:

对典当行业未经允许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送达处罚事先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10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会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提出初步意见

二名以上执法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

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建设省商务厅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缔经营资质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2090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范围: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二名以上执法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

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

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主依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结案

当事人执行处罚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提出初步意见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5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选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举行听证会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8052

3、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或油库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范围:

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或油库的处罚;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二名以上执法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

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

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主依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结案

当事人执行处罚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提出初步意见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5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选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举行听证会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8052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走私成品油的及擅自屐加油机或克扣油量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二名以上执法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

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

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主依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结案

当事人执行处罚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提出初步意见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5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选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举行听证会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8052

5、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零售企业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二名以上执法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

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

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主依据听证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结案

当事人执行处罚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提出初步意见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5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选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举行听证会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8052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7321

7、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及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7321

8、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7321

9、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7321

10、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7321

11、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4082

12、粮食经营者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8329780,监督电话:

8324082

13、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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