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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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doc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
(一)处罚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时间较短,数额较少,且影响面较小;
(9)无证经营的药品是从正规企业购进的,且药品质量合格;
(10)无证生产的药品经检验后,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11)首次无证经营,且数额较小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
(2)无证生产、经营的药品,属于治疗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
(3)其他违反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被依法取缔后重犯的;
(2)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3)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4)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5)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影响范围较大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6)无证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7)无证生产、经营的药品,全部或部分属于假药、劣药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产、销售假药
(一)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6)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药品发生变质或被污染是由外界不可抗力造成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调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首次经营假药,且数额较小的;
(8)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该原料药经检验合格的;
(9)药品生产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入的原料药是不合格的或未经国家批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尚未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且一般不会由于治疗不及时而使原有病症迅速恶化;
(2)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发现药品出现变质或被污染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批假药的;
(3)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原料药是不合格的或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批原料药的;
(4)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其所销售的药品中有假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三~~四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以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4)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9)药品经营企业蓄意购入假药的;
(10)生产、销售的假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
(11)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同种药品两批以上,或不同药品两种以上被判定为假药的;
(12)同时具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按假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
(13)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假药的,如属同一品种,应依法对该企业和该品种按情节严重处理;如不属同一品种,应对该企业按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处理;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生产、销售劣药
(一)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6)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首次经营劣药,且数额较小的;
(8)生产、销售劣药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其中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是药品中非药效成分的其他成分;
(9)生产、销售的劣药未标明有效期,但有证据证明并未超过有效期的;
(10)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经检验证明,并不会对药品的药效产生影响的;
(11)生产、销售的劣药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其中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是由于所使用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12)药品生产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生产、销售劣药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其中含量不符合国际药品标准的,是与药品药效有关的成分;
(2)生产、销售的劣药,属于治疗慢性疾病或者危重疾病的;
(3)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现药品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劣药的;
(4)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劣药,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经批准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属于劣药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4)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9)药品经营单位蓄意购入劣药的;
(10)生产、销售的劣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
(11)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同种药品两批以上,或不同药品两种以上属于劣药的;
(12)同时具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劣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
(13)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的,如属同一品种,应依法对该企业和该品种按情节严重处理;如不属同一品种,应对该企业按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处理;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一)处罚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涉及面较小的;
(8)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
(2)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收入一至二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明知是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2)明知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3)明知是假劣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4)该假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当事人经处理后又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9)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收入三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逾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当事人违反GMP、GSP、GLP、GCP的行为是由于所使用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处罚标准:
给予五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2)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3)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
(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的;
(4)与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所使用的药品有关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的;
(5)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有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的;
(6)经处理后重犯的;
(7)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8)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处罚标准:
给予二万元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六、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一)处罚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购进药品的企业无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没收其购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时间在3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影响范围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才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批药品的;
(3)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
(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8)当事人蓄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七、A: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违法所得
(一)处罚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涉及面较小的;
(8)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处于新药检测期内的药品的;
(3)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3)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
(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B: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
(一)处罚裁量阶次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
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涉及面较小的;
(8)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处罚标准:
给予二至三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处于新药检测期内的药品的;
(3)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标准:
给予四至七万元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3)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
(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八至十万元罚款。
(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