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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女发2号

附件1

五年来工会女职工工作情况调研提纲

一、五年来(2009-2014年)工作总结

(一)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1.组织动员女职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形式、活动载体和成效。

2.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做法及成效。

3.开展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基本情况和成效。

4.推动女职工组织全覆盖,加强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成效。

(二)五年来工会女职工工作哪些方面实现了创新发展?

哪些活动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

形成了哪些工作品牌(列举实例)?

(三)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二、今后五年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未来五年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二)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如何实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三)对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的对策建议,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如何实现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机结合,体现特色。

(四)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对未来五年在提素建功、维权帮扶、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优势、打造新品牌的意见建议。

 

附件2

五年来工会女职工工作情况相关数据统计表

(2009——2014年)

填报单位:

是否制定了女职工提素建功实施方案等文件是()否()

五年来参与提素建功人数(万人),占女职工总数的%

劳动竞赛

技术革新、

发明创造

合理化

建议

技能大赛

(万场)

(万人次)

(项)

(件)

项目

(个)

(次)

参与

人数

(万人)

 

 

女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周末学校等(所)

参加学习人数(万人次)

各级工会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挂牌数(所)

培训人数(万人次)

举办培训班、讲座、流动课堂(期)

参加人数(万人次)

五年来提升学历层次人数(万人)

晋升技术等级人数(万人)

2009年(万人)

2009年(万人)

2014年(万人)

2014年(万人)

先进女职工人数(万人)

先进女职工集体(万个)

女创业带头人

(人)

再就业基地

(个)

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个)

筹措帮扶资金(含配套)(万元)

帮扶困难女职工(人)

单亲困难女职工(人)

“两癌”检查(人)

查出患病(人)

帮扶救助(人)

幸福险投保人数(人),投保率%

开展心理关怀活动(场次),参与活动女职工(人)

帮扶困难女职工子女(人)

培训下岗女职工(人),女职工实现再就业(人)

筹措助学资金(元),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人)

维权工作

制定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件(个)

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件),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

处理(件),结案(件)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次)

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次),参加女职工(人),占女职工总数%

工会开展普法培训(次),参加女职工(人)

制定推进全覆盖文件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制定实施方案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纳入工会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纳入模范职工之家、“双爱双评”等内容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织规

制定下发规范化建设文件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纳入工会规范化建设目标考核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开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地市级(个)

县级(个)

基层(个)

企业建立其他妇女组织情况

未建立()

建立(个)

(个)

(个)

建立女职工工作联系点

工会建立(个)

说明:

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数据指各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统计数。

2.表中数据截至2014年7月31日。

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做到应填尽填,完整准确。

 

附件3

修订《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发展需要,省总女职工委员会拟对《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并提交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审议。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级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对修订《条例》的意见建议,在保持《条例》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提出修订《条例》的具体意见,形成修订稿并说明修订理由和依据。

 

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0年3月8日江西省总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五届三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积极做好对困难和单亲女职工的服务与帮扶救助工作。

第八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选树优秀女性人才。

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第十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筹备、同步审批、同步成立;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成立联合基层工会的应同时成立联合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将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女性成员。

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含联合基层工会),应有女性成员。

第十七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但尚未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或未设立女职工委员的,应尽快完善组织。

如有困难,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

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大力培育和宣传女职工和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并积极主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实施的《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4

女职工权益实现特别是贯彻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的调研

一、调研提纲

1.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的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2.推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3.对修订《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履约情况。

二、调查表

(企业填写)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

企业规模

职工数(人)

会员数(人)

公有制企业

规模以上

总数

总数

非公企业

50人以上

其它

50人以下

%

%

女职工专项集体

合同签订情况

是否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特别规定》内容是否纳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组织是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

女职工

劳动保护

执行情况

女职工定期体检情况

是否书面告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孕期女职工是否调离有毒

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否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1次/年

1次/2年

及以上

女职工能否享受98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哺乳女职工能否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

100%

50%以上

50%以下

不发

企业是否有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有无设立女职工

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企业是否执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女职工参加

生育保险情况

企业是否缴纳

生育保险

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

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

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附件5

深化女职工“关爱行动”

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调研

一、对新形势下女职工“关爱行动”活动内涵与载体的建议。

二、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做好心理关怀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女职工“关爱行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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