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品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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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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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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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品名条款
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
一般地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标的物通常以商品的名称来表示。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规定其名称,就成为必不可缺少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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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名条款的内容(NameofCommodity)
●1、加标题
●2、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3、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
如:
三道眉葵花籽、一等玉米、45X45CM的羊剪绒座垫等。
●4、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
如:
含绒90%鸭鸭牌羽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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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品名的注意事项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如:
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它产地的大豆。
●2、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如:
品名为优质绿茶,大家对优质的理解各不相同,就不宜使用。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一些药品,如我们常称病毒唑,而国际通用名称为利巴韦林。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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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
●1、含义:
是指货物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
●内在素质:
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
●外观形态:
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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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品质的作用
●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竟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改进和提高商品品质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2)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3)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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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
●1)对进口商品的要求:
●
(1)考虑现有的消费水平
●
(2)不危害我国的生态环境及人民身体健康
●2)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
●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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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
●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
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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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样品: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
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样品: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
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ConfermingSampleorCounter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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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样品:
仅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5)复样:
在将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或称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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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纠纷之用
(3)应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4)应尽量争取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按“对等样品”方式成交。
(5)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
“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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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
●1)凭规格买卖:
(SalebySpecification)
●东北大豆出口:
●水分含量(最高)15%
●含油量(最低)18%
●含杂质(最高)1.5%
●不完善粒含量(最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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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它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个等级的具体规格。
●例如:
鲜鸡蛋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每枚蛋净重45—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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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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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良好品均品质的确定方法:
●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
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
但是,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它主要适应于木材和冰冻产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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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Illustration)
●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产品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
●品牌(Brand):
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用来区别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商标(TradeMark):
是产品文字名称,图案记号,或两者相结合的一种设计,经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经批准享有其专用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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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
●适用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如”四川榨菜”、“嘉定大蒜”、“天津红小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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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品质条款的法律意义:
●《公约》规定: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品质条款不符,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撤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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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
但应视商品特性而定。
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
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
●3、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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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质机动幅度
●
(1)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规定一定的范围:
棉布,宽幅35/36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
大豆,水分最高15%,含油量最低60%
●规定上下差:
大豆,水分15%,上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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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例如:
藩茄酱28/30浓缩度(TomatoPaste28/30Concentration)
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LiveYellowEel75gandupperpiece)
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allowing1%moreorless)
中国芝麻油含油量为52%,实际交货的含油量高或低1%,价格相应增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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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
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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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
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
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
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
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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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中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北京冻鸭,合同规定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证明:
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我方在屠宰时,采用科学的“钳杀法”,从鸭的口中进刀,割断血管,再冰冻,可以保持鸭子躯体的完整。
出口时,没有经过伊斯兰教实地考察,就开出了证明。
货到国外,遭到拒受,原因是商品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在退回原货款后,只好将冻鸭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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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
●
(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
《联合国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所交商品与合同品质条款不符,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商品,甚至拒收商品或撤消合同。
●
(2)这个案例,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还伤害对方的宗教感情。
●(3)出口商应该熟悉对方国家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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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我方向英国某公司出口大豆10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80英镑CIF利屋浦,合同规定:
含水量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商品与样品大致相符。
当商品到达后,对方出示检验书证明商品的杂质和水分都比样品高出6%,要求我方赔偿损失15000英镑,请问我方是否以此交易并非样品买卖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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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此案既属于凭样品买卖,又属于凭规格买卖。
我方所交商品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又符合规格要求,否则就是违约。
买方有权拒收商品并索赔。
●
(2)我方应该赔偿。
但可以对15000英镑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