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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

甲方: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朗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就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的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协议书;

2、保险单及批单;

3、投保申请书;

4、共保协议;

5、保险谈判记录;

6、询价文件;

8、询价文件澄清及承诺;

9、报标文件;

10、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保险项目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

三、投保出单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填写“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交给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保险单给甲方。

四、共保情况

(1)甲方指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共保合作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经四方承保人协商后同意接受首席承保人的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及费率。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首席承保人)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共保比例分别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4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中银保险公司1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

(3)共保协议中涉及侵害甲方利益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4)保险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涉及保险保费支付、损失索赔、首席承保人投标承诺提供的各项服务等有关事宜,由乙方对甲方全权负责,并在不损害其他承保人利益的前提下负有最终决定权。

五、保险条件

按照甲方询价文件、甲方接受的乙方报价文件及乙方对询价文件进行的书面澄清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确定,参见附件保险方案。

六、保险期限

2007年4月1日0:

00起至2008年3月31日24:

00止。

七、保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一)、保费计算:

保险金额×费率

(二)保费支付方式和日期:

采取分期支付,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定后预付其中30%保费,剩余保险费分两次支付,2007年12月20日前付60%,2008年3月20日前付清余款。

八、风险管理及安全培训基金

乙方及其他共保人按保费的6%建立风险管理及安全培训基金。

乙方及其他共保人在收到保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甲方职工技术协会(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开户行:

中行安庆分行人民路支行,帐号:

476338810048091001)用于安全防损奖励基金。

九、期内服务

(一)服务机构的建立

乙方专门成立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保险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包括现场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蔡皖玲:

人保安徽省分公司副总经理,高级政工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省保险学会理事长;

严枫:

人保合肥分公司副总经理,保险经济师,省保险学会理事;

郭磊:

人保安徽省公司大型商业风险部客户经理,保险经济师。

陈伟:

人保合肥分公司非车险部经理,保险经济师。

孔令宇:

人保合肥市分公司营业二部公司经理,保险经济师

朱博宁:

人保合肥市分公司营业二部公司副经理,保险经济师

陈潺:

人保合肥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顺:

人保安庆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客户手册

乙方(首席承保人)在保单签订后30日内为电厂提供客户服务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摘要、被保险人义务、索赔程序等。

(三)防灾防损服务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按照甲方需要,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由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定期由乙方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甲方安全部门配合,现场检查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乙方聘请风险管理专家不定期对承保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提出防灾减损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建立风险档案;

4、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络,建立灾害信息反馈制度,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信息服务;

5、不定期开展保险防灾减灾宣传,使甲方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6、向甲方提供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与损失信息;

(四)保险培训服务

1、乙方将对甲方负责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建立甲方自己的保险风险管理队伍;

2、每年由乙方组织联谊座谈会若干次,组织防灾防损及保险知识培训;

3、聘请国内外专家对甲方安全技术人员进行风险防范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五)建立客户联系制度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乙方将建立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档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联系制度,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保持着与客户良好的沟通。

每年乙方将聘请有防火、防汛、防雷等技术专家或专业风险评估公司,对甲方进行两次以上风险评估和防灾检查,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等方面的进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司。

同时乙方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费用帮助甲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十、理赔服务

1、理赔程序及理赔速度;

1.1理赔程序

(1)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并保护现场;

(2)乙方将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3)收集必要的材料和核定损失;

(4)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算和按权限逐级审核;

索赔所需单证

在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

(1)出险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损失清单

(4)证明:

、事故证明书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书

、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5)保单或批单抄件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1.2理赔速度

乙方保证在出险时理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使贵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接到事故通知后,乙方现场机构的有关人员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初步查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分公司和总公司。

必要时总公司、省公司将派员在最短时间内抵达现场,并通知国外分保接受人及理算人。

乙方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缮制赔案。

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完成理算工作的前提下:

对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20万元以内(含)的赔案,在双方达成一致后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2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双方达成一致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2、预付赔款的承诺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金额、理算保险赔款。

损失金额一旦经双方认可,在被保险人提供全部索赔单证后,乙方将进行赔款理算、尽快支付赔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大赔款,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财险赔案,若赔款金额一时难以确定,乙方可在双方初步确认的估损金额的50%以内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甲方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3、保险公估人选用

当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或甲乙双方就理赔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选定的国内或国外理算人作为第三方进行损失检验、定损工作,并为理算人的工作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聘请理算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理算人的选取:

首选: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GS-CSTCStandardsTechnicalServicesLtd.)

备选:

麦理伦国际理赔集团

(MclarensToplisgroup.)

除此之外,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其他条件

见投标文件中“提供期内服务的书面承诺”及投标文件澄清中相关内容。

十一、特别约定

1、投保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价值不包括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费用如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视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

2、保单无效:

本保单不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而导致保单无效。

3、保单终止:

保单不因承保风险扩大而自动终止。

十二、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如果保险期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如认为无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必要,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保单;乙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2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提供给本招标项目的保险咨询顾问公司、共保体、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财产保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协议正本5份、副本3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乙方及其他共保人各持正本1份,见证人持副本1份。

甲方: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见证人:

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附件:

保险方案

一、被保险人名称: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险财产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安庆开发区同安路皖江花园小区、安庆市人民路163号庆广大厦六楼

三、营业性质:

电力企业

四、保险财产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与装修、发电及供热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检修及维修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表仪器(含便携式电脑)、生产及管理用设备及器具、仓储物资(不包括燃煤)等

五、保险金额:

18,006,284,689.97元(详见财产保险项目价值明细表)

六、免赔额:

RMB3,000元

七、保险期限:

2007年4月1日0:

00起至2008年3月31日24:

00止。

八、保险费率:

0.0456%

九、年总保险费:

821,086.58元(捌拾贰万壹仟零捌拾陆元伍角捌分)

十、付费日期:

按三次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比例如下:

首期保费支付:

保险合同签定后,支付总保费的30%;

第二期保费支付:

200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总保费的60%;

第三期保费支付:

2008年3月20日之前,支付总保费的10%。

十一、司法管辖:

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保险财产座落地法院管辖。

十二、特别约定:

1、基本条款与扩展条款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扩展条款为准。

2、投保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价值不包括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费用如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视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

十三、扩展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资产增加条款(限额:

总保险金额的10%)

4、地震扩展条款(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赔偿限额为保额的80%)、5、不使失效条款

6、临时移动条款

7、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损失条款

8、清理残骸条款(限额:

总保险金额的10%)

9、专业费用条款(限额:

总保险金额的10%)

10、灭火费用条款

1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2、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13、错误与遗漏条款

14、建筑物变动条款

15、特别费用条款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7、碰撞条款

18、保单注销条款

19、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20、索赔单据条款

 

财产一切险基本条款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八)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加条款具体措辞:

1、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赔偿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资产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地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强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赔额

损失金额的20%。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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