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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名词解释)

2流动性:

银行以合理的成本迅速筹集资金的能力

3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它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金融资产总额的4%。

4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是指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它资本成份,是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

5关联交易是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移、提供服务、其他。

6权证发行人所发行的、持有人有权利在特定期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特定数量标的证券的凭证。

7监管竞争:

各国为吸引金融资源进行的放松管制竞争。

8监管套利:

利用监管制度的差异获利。

9巴塞尔委员会是十国集团组成的,中央银行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联席代表机构和协调机构。

1.金融监管的含义(名词解释)

泛指对金融领域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

狭义的金融监管就是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领域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

广义的金融监管由金融主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组成。

2.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业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性;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3.金融监管的目标:

注重金融效率;安全与效率并重

4.金融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合理适度竞争;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依法管理:

①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为据;②金融机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要求必须接受,不能有例外;③金融管理当局监管必须依法行事。

合理、适度竞争:

既要避免造成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波及金融业的稳定)

5.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主体(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中国:

一行三会;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司法部门)金融监管客体(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资金价格)金融监管的内容(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方法(法律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金融监管体制(单一监管体制,由一家机构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管.多头监管体制,两种模式:

分权多头式:

中央和地方都有监管权,分别设立多个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

集权多头式:

只有中央有监管权,设立多个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

6.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1)监管内容:

资本充足标准;规定的申报程序;管理人员要求;严格的内控制度;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经银监会审查批准;资本充足要求)

(2)资本充足性:

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

(3)资本充足性: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附属资本中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4)流动性指标:

流动性比例≥25%

存贷款比例≤75%

(5)贷款五级分类:

将银行贷款按风险大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率≤4%不良贷款率≤5%

(6)主要业务监管:

授信业务(贷款业务)、外汇业务

授信业务:

A:

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移、提供服务、其他。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净额是指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对于银行来说,资本净额有规定,核心资本不能低于资本净额的50%,附属资本不能高于核心资本的100%.资本净额的计算公式对于银行: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其中,附属资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务;扣减项包括:

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B.不得向关系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

C.集团客户授信: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

D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10%

外汇业务:

监管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一次验收,如被验收不合格,取消经营资格

自有外汇资金(包括:

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7)外资银行监管:

7.证券业监管:

(1)证券业监管目标:

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2)上市公司市场准入: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4)股份买卖监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上市公司的收购:

投资者持有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关联交易揭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暂停上市

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暂停上市

(9)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终止上市

8.保险业监管:

(1)保险的分类:

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

(2)商业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社会监督机构

–内控制度

(3)社会保险监管

–各级人大常委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4)监管的客体: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行为

(5)国内保险公司设立,设立条件:

A资本金要求:

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为实缴资本B主要股东要求:

净资产≥2亿人民币,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C人员素质要求,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D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E硬件设施要求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6)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7)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

注意: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8)保险合同监管:

合同形式(保险单,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条款(审批/备案后使用:

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9)保险人制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A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B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免责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1)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2)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3)保险费率的监管方法:

事先批准:

保险费率及其厘定原则在使用前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不得使用

(14)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15)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16)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17)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8)保险保证基金:

8.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1)信托投资公司具体业务经营监管:

信托业务:

按合同约定;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挪用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担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固有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担保等,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融资。

(2)市场经营监管中风险管理的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净资本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3)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实缴资本。

设立需要经过:

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4)金融租赁公司市场经营业务监管:

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5)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注册资本可以是本币也可以是外币。

(6)财务公司市场经营范围:

见ppt

(7)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9.金融市场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2)票据定义: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4)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5)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回购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7)国库券市场的监管

a)《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b)《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8)期货市场监管:

监管主体:

中国证监会

监管客体: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期货类)

(9)期货公司不得自营买卖期货合约

(10)权证可以分为:

股本权证和衍生权证

(11)我国的外汇管理:

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2)人民币汇率制度: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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