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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工伤保险是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作用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企业的安全卫生保护层次和管理水平。

一、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是绝大多数国家优先考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重要地位。

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即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之后直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工伤保险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比如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

1996年8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出了基本规定,从而推进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逐步规范了各地的改革办法,统一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偏低的问题,标志着我国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保险通行制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弱,存在立法层次低、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1)工伤保险覆盖面仍然过窄。

(2)费用统筹层次过低。

(3)差别基率和浮动基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51年制订、1953年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第一次制订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于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

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

《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条例》特别强调“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条例》拓展了原来的适用人群,突破了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区别,包括外资、合资、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均被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只有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未包括在内,仍旧执行人事部门原有的规定办法。

而“职工”则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只要该劳动者己事实上成为企业成员,为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就被视为该企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这就意味着:

无论临时工、外来工还是农民工,也不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只要能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应该也能够得到来自社会和企业的保障。

覆盖面的扩大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得到加强的表现。

二、加强工伤医疗管理,遏制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这是对于工伤职工最基本的一个保障,但是由此引发的医疗资源浪费和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很多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入不敷出就是因为工伤医疗费用难以控制造成的。

《条例》对此也未作更改,但明确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同时还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项规定既可以避免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和工伤保险基金流失,同时又可通过定点医院提供完善高效的工伤医疗服务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医疗待遇的阔整有利丁=_遏制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

原《企业职I:

I:

伤保险试行办法》

规定,丁伤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H。

这种做法尽管在遏制一些伤者到处求医,长划享

受全颥丁资的不良现象和对j:

医疗康复器具和医疗费用无限制的浪费现象方面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但作用不甚明显。

《条例》规定:

职工囡J一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T作接受J一作医疗的,停ll留薪划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立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K,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合理性

T伤保险待遇杓基础是劳动关系,它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舣重属性。

劳动关系的性

质决定了l【伤保险待遇更注重维护工伤职丁基本生活的艮期给付。

在职ll发生]:

伤事故之

后,基于这种劳动关系存在的J二伤保险将保障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至丁降太多作为

给付待遇的基本出发点。

《条例》规定:

职1:

冈上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L

作和接受上伤医疗的,在停L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H支付。

这符

台补偿受伤害者本人直接经济损火的原则,而且将待遇水平与工资挂钩,使受伤害者所享受

的待遇‘,其为企Ik所作的贡献联系起来,对劳动者起到激励作川。

而护理费、死亡待遇等,

前第二组:

r如兴《关f绍*市社会福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则是以当地上年度职F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这是由于同一地区,相同等级的护理所需的费

片j基本相同,丧葬费等待遇,与伤残职工或,E者本人工资高低无关,对低工资者或新工人有

利,同时也体现了对个人的公平性。

此外,对冈J=死亡的职工遗属待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有利于制度的实施,避

免引起争议。

笸展中国家对遗属待遇的规定较为粗略,而发达国家一般都有非常详细的政策。

如加拿大根据死者和遗孀的年龄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水平;德国则将

遗属具体划分为寡妇鳏夫年金、孤儿年金和父母年金,发达国家制度的清晰陛可见一斑。

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遗属待遇的计算基数一般都是死者受伤前的平均丁资收

入。

我国上伤保险制度中,供养亲属抚恤金足以当地职T月平均T资为基数计算的,这同然

可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但从理论上讲没有发挥保险应该补偿所受经济损失的原则。

新的

条例中对此做了修改: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J=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此亡职工生

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这样做,可以恰当地补偿遗属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工伤认定标准

《条例》规定,职ll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T伤的,也就是出

现了上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在明确了企业责任的同时大人提高

了争议处理的效率。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T伤认定中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

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上、上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

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

商核实,但应当征求1一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T伤职上的合法权

益,利用人单位的1‘伤保险上作实行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I'J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

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竹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j人单位应当将参加丁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再也不能钻法律漏洞,只给止式工1申报,不给临时ll、农民工、合同丁申报了(以往曾山现

工伤职ll前击社会保障事业中心中请时,才发现丌]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申报的情况。

公示制度

的出现町以有力地监督Hj人单位的实际中报情况,避免山现此类瞒报和漏报现象)。

崩人单

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J一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Ih未参加r

伤保险期间州人电位职上发生上伤的,由该J=[j人单忙按照,奉条例规定的l伤保险待遇项口和

标准支付费用;职T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I上

享受上伤保险待遇。

五、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火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扩人j一伤保险的范同是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也是为企业营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良

好环境的有力保障,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必须加火对工伤保险歧

】57第二组:

丁如兴《关十绍必市社会福利I.作的调查与思考》

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所有企业和广大职上对工伤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眭的认识,提高工伤

保险制度的社会知名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十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工伤职T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

这是全面推进

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其次是要求工伤职T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及时组织有效

的抢救、治疗。

对由l丁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r不良厉果井有确凿证据的,要对企

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

配合造成的取证难,使上伤案久拖工能解决的,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

定的办法,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降低丁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二)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ll伤保险基金是J一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

金的“漏洞”,要及时予以堵塞。

耍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

现象的发生。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米参加】l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只能从朴缴办理

日开始享受待遇。

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1上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真

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严格控制使用进u药和单纯营养药t杜绝各

个环节上的浪费,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l伤保险与ll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

上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要与二r=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

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

故的目的。

_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l兑真正挂钩,婴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

据定期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凋。

三是引入奖励机制,从上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捉部分

资金,用]。

为_l伤保险丁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和激励各级上伤保险羽I安

全预防人员的积极陛、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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