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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

  《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

  《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

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

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

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

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

  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

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

  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

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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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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