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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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作业指导书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ZYDZC028-2011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

作业指导书

 

编制:

蔡霞

审核:

姜军

批准:

邓学农

 

2011年8月10日发布2011年8月10日实施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发布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山东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水果、种苗花卉、木质包装标识加施等其他植物产品、水生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3职责

3.1省局动植处负责全省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3.2分支局负责实施省局委托的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公布、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4作业要求

4.1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ZYFZC004-2011)要求,分支局进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如饲料等产品总局有具体行政许可规定的,可按总局具体文件要求执行。

4.2申请

分支局应对企业提交的以下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4.2.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a)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2);

b)营业执照;

c)种子经营许可证;

d)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说明及图片;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企业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能力报告,或与具备鉴定能力的实验室签订的委托协议;

g)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种苗溯源体系。

4.2.2出境种苗花卉基地

a)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2);

b)基地地理示意图、基地平面图;

c)种子生产许可证;

d)基地管理权限证明;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种植档案等有关资料。

4.2.3出境水果果园(冷冻草莓除外)

a)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0);

b)果园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c)果园平面图,要求注明果园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等重要信息;

d)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e)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

f)植保员资质证明;

g)灌溉水及土壤检测报告;

h)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2.4出境水果包装厂(冷冻草莓除外)

a)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09);

b)营业执照;

c)包装厂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d)包装厂平面图,要求标注包装厂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冷库等重要信息;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水果溯源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

g)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h)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i)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2.5出口粮谷生产经营企业

a)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5);

b)营业执照;

c)粮食经营许可证;

d)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说明及图片;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企业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能力报告,或与具备鉴定能力的实验室签订的委托协议;

g)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粮谷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粮谷溯源体系。

4.2.6出口粮谷生产基地

a)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5);

b)基地地理示意图、基地平面图;

c)粮食生产许可证;

d)基地管理权限证明;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种植档案等有关资料。

4.2.7出口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a)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JLDZC008);

b)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

c)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d)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e)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f)实施检疫处理关键部位的照片;

g)采用熏蒸处理的企业,须提供经山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山东局)考核合格的或签约委托的经山东局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的资质证明以及签约委托书;

h)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2.8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a)《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73);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按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除害处理设施等;

e)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f)检疫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g)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h)厂检员资质证明材料;

i)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9出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4);

b)工商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e)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f)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g)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h)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4.2.10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a)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7);

b)工商营业执照;

c)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d)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e)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f)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g)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h)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i)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j)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k)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4.2.11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JLDZC013);

b)工商营业执照;

c)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d)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e)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f)饲养管理制度;

g)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h)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4.2.12出口活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a)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JLDZC013);

b)工商营业执照;

c)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d)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e)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f)饲养管理制度;

g)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h)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4.2.13出境一般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5);

b)工商营业执照;

c)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质量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数量,厂区面积、加工区域面积、出口产品名称、主要拟出口国别等内容;

d)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说明及图片;

e)产品说明及产品组成成分;

f)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结构及职责、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要求、厂区环境的要求、加工区域及设施的要求、原料、辅料的要求、包装、储存、运输的要求、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植物防疫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4.3受理

分支局对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4考核

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分支局成立考核组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考核。

4.4.1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种苗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4.4.2出境种苗花卉基地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d)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4.4.3出境水果果园(冷冻草莓除外)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d)建立种植档案,对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4.4.4出境水果包装厂(冷冻草莓除外)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水果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4.4.5出境粮谷类生产经营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粮谷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粮谷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粮谷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粮谷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粮谷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粮谷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粮谷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4.4.6出境粮谷种植基地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d)建立种植档案,对粮谷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4.4.7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a)设施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b)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制冷)、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c)配备中心温度检测仪及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d)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e)处理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冷)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f)处理库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用于热(冷)处理安全防护或应急处置;

g)处理库管理员要按规定作好处理库的使用原始记录,所做的记录要求详细、清楚、真实、准确。

4.4.8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原料、半成品晾晒场地地面硬化、无杂草、积水;

b)生产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分开或具有有效隔离的措施;

c)产区布局合理,按照生产工艺流程依次建有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区、半成品存放区,且相对隔离;

d)具有独立封闭的成品存放库,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成品库地面硬化、洁净,产品堆垛离地、离墙、有序,标识清晰;

e)生产加工区、包装区、半成品存放区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定期进行清扫、防疫处理,并完善记录;

f)生产加工工序合理。

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g)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

厂检员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规章制度,并能按要求做好各项防疫和自检工作;

h)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设施和器具;

i)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涉及企业安全质量管理的防疫制度、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原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成品半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4.9出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要求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b)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c)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d)管理制度要求

-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e)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4.4.10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a)养殖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b)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c)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d)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e)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f)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g)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h)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i)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

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4.4.11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d)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e)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f)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

有专人负责保管。

g)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h)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i)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j)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k)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登记。

4.4.12出口活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a)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d)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e)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f)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g)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h)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i)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

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j)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k)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更衣室、淋浴室。

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l)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m)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

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n)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o)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4.13出境一般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产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产品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企业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检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4.5发证督查

4.5.1专用章:

由省局为分支局印刻“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注册登记专用章”,专用章印刻后按照《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ZYBGS002-2012)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4.5.2空白证书:

注册登记空白证书由省局动植处统一印制,分支局联系省局动植处登记领取。

4.5.3证书编号规则

4.5.3.1分支局统一对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进行编号,编号格式详见下表,其中AAAA为分支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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