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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文档

2009年度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

对账单解读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0年5月

2009年度对账单正面

 

 

 

 

 

 

 

 

 

2009年度对账单背面

对账单背面解读:

一、参保人可自行计算本人各项险种的缴费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不同的缴费人员类别,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有所不同,针对这种复杂情况,今年在对帐单上准确、详细的列出了各类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各险种缴费比例,使得参保人对应自己的缴费人员类别,能够清楚的计算出自己的缴费金额,并可以与对帐单明细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

按参保人缴费的基数及费率标准参保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种情况

缴费人员类别为“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业户口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

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养老:

月社平工资×40%

失业:

月社平工资×40%

工伤:

月社平工资×40%

生育:

月社平工资×60%

养老:

月社平工资×300%

失业:

月社平工资×300%

工伤:

月社平工资×300%

生育:

月社平工资×300%

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得标准:

养老:

缴费基数*8%失业:

缴费基数*0.2%工伤、生育个人不缴费

 

第二种情况:

缴费人员类别为“本市农业户口”、“外埠农业户口”

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养老:

本市最低工资

失业:

本市最低工资

工伤:

月社平工资×60%

生育:

月社平工资×60%

养老:

本市最低工资

失业:

本市最低工资

工伤:

月社平工资×300%

生育:

月社平工资×60%

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得标准:

养老:

缴费基数*8%失业、工伤、生育个人不缴费

养老:

缴费基数×20%

失业:

缴费基数×1%

以上两种情况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标准均为:

养老:

缴费基数×20%失业:

缴费基数×1%

工伤:

缴费基数×单位工伤费率生育:

缴费基数×0.8%

第三种情况

缴费人员类别为“个人存档人员”、“个体工商雇主”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缴费基数之一作为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

养老:

1、月社平工资2、月社平工资×60%

3、月社平工资×40%

失业:

1、月社平工资2、月社平工资×60%

3、月社平工资×40%

工伤(只限个体工商雇主缴纳):

1、月社平工资2、月社平工资×60%

3、月社平工资×40%

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养老:

缴费基数×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失业:

缴费基数×1.2%

工伤:

缴费基数×单位工伤费率(限个体工商雇主)

第四种情况

缴费人员类别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按以下缴费基数作为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

养老:

月社平工资×40%失业:

月社平工资×40%

按政策规定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养老:

缴费基数×6%失业:

缴费基数×0.2%

说明:

1.2008年北京市最低工资为800元,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726元,月社平工资的40%为1490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2236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1178元。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在各险种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的,以其实际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

2.根据《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

社养发【2009】24号)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

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

54号)规定: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生

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社会平均工资)60%征缴。

(以上文件发布网址:

二、参保人应认真核对缴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公告,参保人在收到对帐单后,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认真核对2009年度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对所核对信息有异议,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帐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若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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