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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

第六章刑罚论

第一节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处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刑罚方法,其中包括5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一)管制

刑法38条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特征:

(1)不关押,这是管制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限制一定自由,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采取社区矫正方法,即将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进行改造。

注意,社区矫正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新的刑种。

根据2003年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通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根据情况,可同时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注意,禁止令适用的对象: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前述通知第3-13条规定,对禁止令适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禁止进行特定区域或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禁止接触特定人)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5)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6)管制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

1.概念: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关押,就近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酌情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1.概念: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关押一定期,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刑期,从判断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终身关押,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表现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五)死刑

1.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注意,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即所谓罪大恶极的情况。

3.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下列犯罪分子,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当然也包括死缓。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这里的“审判时”并不限于审判阶段,而是指从立案羁押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曾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怀孕过,即使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也视为“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的“审判时”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执行期间。

4.死缓制度

刑法50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概念:

死缓是指对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的一种适用制度,换言之,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适用制度。

(2)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三种处理办法: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如何限制减刑?

答:

如果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无论以后再怎样减刑也不能少于25年;如果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无论以后再怎样减刑也不能少于20年;

(4)刑期计算:

根据51条规定,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前羁押的不折抵刑期。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

附加刑的特点,主要是配合主刑适用,但也可单独适用。

(一)罚金

1.概念: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处罚方式: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3.确定依据: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罚金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不能少于500元。

4.缴纳方式: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2.内容:

剥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适用对象:

(1)对于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4.期限:

(1)主刑是管制的,同管制期限;

(2)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的为1-5年;(3)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要改为3-10年。

5.起算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1.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财产范围:

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不包括用于犯罪的财产,例如,赃款、赃物属于退赃或返还的财产;犯罪工具属于应追缴的财产。

3.限制:

(1)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3)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4)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四)驱逐出境

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真题演练】

1.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2-56)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2.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9)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9)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4.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0-56)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5.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09-8)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9)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

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7.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7-4)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8.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6-55)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9.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

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05-5)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10.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05-53)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1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05-91)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12.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04-9)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13.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04-14)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4.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03-33)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

1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03-45)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判决

16.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02-45)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7.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

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

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02-1)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第二节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

刑法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概念:

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

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

2.成立条件:

(1)前后两个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后两个犯罪都必须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

3.不构成累犯的情况。

在两次犯罪中:

(1)有过失犯罪的;

(2)判处管制或拘役的;(3)有一次或两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判处缓刑的;(5)假释期内犯罪的。

(二)特殊累犯

刑法66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成立条件:

(1)前后两个犯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的犯罪。

注意,这是三类犯罪,而不是三个犯罪。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何时在犯上述三类犯罪的,都成立累犯。

2.特征:

特殊累犯的成立,没有时间和刑种的要求。

二、自首与立功

(一)一般自首

刑法67条1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自首要具备如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指犯罪嫌疑人在归案之前向司法机关投案。

(1)投案时间要求:

是在归案之前。

何谓“归案之前”?

答:

具体包括:

1)被司法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前投案的;2)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的;3)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的;经查实确实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视为投案。

4)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2)投案对象要求:

向公、检、法机关投案;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3)投案方式要求:

自动投案应是基于嫌疑人本人的意志,由本人亲自投案。

但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甚至扭送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投案效果要求:

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视为自首。

2.如实供述:

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数罪时,如果是不同种数罪,对如实供述的犯罪认定自首,没有供述的犯罪不能认定自首;如果是同种数罪,如果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在共同犯罪时,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4)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认定自首。

(二)特殊自首

刑法67条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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