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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架线工程

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架线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架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地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及地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对于在线盘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并按本规范第8.2节、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处理。

8.1.2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处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A.0.6的规定。

8.1.3放线滑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放线滑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371的规定。

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2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3对于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

4放线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8.2张力放线

8.2.1张力放线操作除应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5343的规定:

1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应采用张力放线;

211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3良导体架空地线应采用张力放线。

8.2.2张力展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371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

8.2.3同相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或同次展放。

分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宜超过48h。

8.2.4张力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DL/T1109的规定。

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匹配。

8.2.5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2.6张力放线中,经过重要的跨越物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8.2.7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

8.2.8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

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转向布置。

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必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8.2.9张力放线过程中应有防止产生导线松股、断股、鼓包、扭曲等现象的措施。

8.2.10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

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8.2.11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和良导体地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或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可用0#以下的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使用拉断力的8.5%或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应为中度损伤。

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4款的规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将导线重新连接:

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预绞丝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8.3非张力放线

8.3.1由于条件限制不适于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及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可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8.3.2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1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的1/2;

2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

1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损伤深度达到股直径的1/2时,按断股考虑。

8.3.3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2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回头应绞紧,处理平整,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长度不得小于100mm。

3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绞丝》GB2337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4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到原绞制状态。

线股处理应平整。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其两端应分别超出损伤边缘不小于20mm。

3)补修管可采用钳压或液压,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中有关压接的要求。

8.3.4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1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8.3.3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

2连续损伤的截面积和损失的强度均没有超过本规范第8.3.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3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4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8.3.5架空地线采用镀锌钢绞线时,损伤应按表8.3.5的规定予以处理。

出现金钩、破股等形成的永久变形均应割断重接。

架空地线采用良导体时,损伤处理应与导线相同。

表8.3.5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8.4连接

8.4.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8.4.2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连接时,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8.4.3导线或架空地线应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

8.4.4架线施工前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试件进行连接后的握着强度试验。

8.4.5握着强度试验的试件不得少于3组。

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压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

8.4.6试件握着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液压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0%;钳压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

架空地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8.4.7切割导线外层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8.4.8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应整齐;

2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质量问题;

3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应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8.4.9采用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擦洗后应均匀地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保留电力复合脂进行连接。

电力复合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复合脂技术条件》DL/T373的规定。

8.4.10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应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2314的规定,判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8.4.11接续管及耐张管压后应检查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5285的规定;

2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0#以下细砂纸磨光;

3压后应平直,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弯曲度不得大于2%;

4校直后不得有裂纹,达不到规定时应割断重接;

5钢管压后应进行防腐处理。

8.4.12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不应超过一个接续管和两个补修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接续管或补修管出口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接续管或补修管出口与间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8.4.13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5285的规定。

8.4.14钳压的压口位置及操作顺序应由中部分别向两端且左右对称施压连接(图8.4.14),连接后端头的绑线应保留。

图8.4.14钳压管连接

A-绑线;B-垫片;1、2、3…-操作顺序

8.4.15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8.4.15的规定。

压后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

表8.4.15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8.5紧线

8.5.1紧线施工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全紧线段内杆塔已经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8.5.2以耐张型杆塔为紧线塔时,应按设计要求装设临时拉线进行补强。

采用悬垂直线杆塔紧线时,应选取设计允许的悬垂杆塔做紧线临锚塔。

8.5.3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应靠近中间选择一档;

2紧线段在6档~12档时应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3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应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3档~4档;

4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

5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8.5.4观测弧垂时的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

8.5.5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张段长度大于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为200mm;

2耐张段长度为200m~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

3除变电站进出口档外,耐张段长度为200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应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

4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应由设计验算确定。

8.5.6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6的规定。

表8.5.6弧垂允许偏差

8.5.7导线各相间或地线的弧垂除应满足本规范第8.5.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的规定外,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尚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表8.5.7弧垂相对偏差最大值(mm)

8.5.8同相子导线的弧垂除应满足本规范第8.5.6条的规定外,其相对偏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安装间隔棒的垂直双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间的弧垂的正偏差不得大于100mm;

2安装间隔棒的其他形式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kV及以下的正偏差不得大于80mm;

2)330kV及以上的正偏差不得大于50mm。

8.5.9架线后应测量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计入导线蠕变伸长换算到最大弧垂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8.5.10连续上(下)山坡时的弧垂,应按设计规定的施工弧垂进行观测,并应按竣工弧垂检查附件安装后的导地线弧垂。

8.6附件安装

8.6.1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串)表面清理干净,并逐个(串)进行外观检查。

瓷(玻璃)绝缘子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

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

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污垢。

有机复合绝缘子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破损等现象,绝缘子的芯棒,且与端部附件不应有明显的歪斜。

8.6.2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

8.6.3采用张力放线时,耐张塔的挂线宜采用塔上断线和塔上平衡挂线方法施工。

8.6.4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

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d,档距大于800m时应优先安装。

大跨越防振装置难以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8.6.5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工器具碰撞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措施,不得踩踏有机复合绝缘子。

8.6.6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竖直,顺线路方向与竖直位置的偏移角不应超过5°,且最大偏移值不应超过200mm。

连续上(下)山坡处杆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8.6.7绝缘子串、导线及架空地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应由小号侧向大号侧穿入。

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朝小号侧,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大口应一律朝大号侧。

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应一律由小号侧向大号侧穿入,特殊情况两边线可由内向外,中线可由左向右穿入;直线转角塔上的金具螺栓及穿钉应由上斜面向下斜面穿入。

2单相双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应对向穿入,螺栓及穿钉的穿向应符合本规范第8.6.7条第1款的要求。

3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一律由上向下穿;当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向上;当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向下,特殊情况两边线可由内向外,中线可由左向右穿入;

4分裂导线上的穿钉、螺栓应一律由线束外侧向内穿;

5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架线前明确规定。

8.6.8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应与孔径相配合,且弹力适度。

开口销和闭口销不应有折断和裂纹等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不宜小于60°,不得用线材和其他材料代替开口销和闭口销。

8.6.9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包带应缠绕紧密,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所缠铝包带应露出线夹,但不应超过10mm,端头应回缠绕于线夹内压住。

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8.6.10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密。

8.6.11防振锤及阻尼线与被连接的导线或架空地线应在同一铅垂面内,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其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30mm。

8.6.12分裂导线的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杆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端次档距的±1.5%,其余应为次档距的±3%。

各相间隔棒宜处于同一竖直面。

8.6.13绝缘架空地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2mm。

8.6.14柔性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对铁塔及拉线等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

使用压接引流线时,中间不得有接头。

刚性引流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8.6.15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应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

2使用汽油洗擦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后,应先涂一层电力复合脂,再用细钢丝刷清除有电力复合脂的表面氧化膜。

3应保留电力复合脂,并应逐个均匀地紧固连接螺栓。

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6.16地线与门构架的接地线连接应接触良好,顺畅美观。

8.7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架设

8.7.1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运输到现场指定卸货点后,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品种、型号、规格;

2盘号及长度;

3光纤衰耗值;

4光纤端头密封的防潮封口有无松脱现象。

8.7.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应呈直立状态存放、装卸及运输,不得平放。

8.7.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应采用张力放线。

8.7.4张力机主卷筒槽底直径不应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70倍,且不得小于1m。

8.7.5放线滑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371的规定外,槽底直径不应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40倍,且不得小于500mm。

8.7.6牵张机的进出线仰角应符合制造厂商要求,不宜大于25°,水平偏角应小于7°。

8.7.7放线滑车在放线过程中,包络角不得大于60°。

8.7.8牵引绳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连接应通过旋转连接器、专用编织套或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连接。

8.7.9张力牵引过程中,初始速度应控制在5m/min以内,正常运转后牵引速度不宜超过60m/min。

8.7.10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展放过程中不应出现跳槽、跑线、金钩等情况。

8.7.11牵张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牵引过程中导引绳和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应挂接地滑车。

8.7.1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架设过程中不应与地面直接接触,光纤复合架空地线与地面接触位置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收余线时,不得拖放。

8.7.13紧线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或耐张预绞丝。

8.7.14光纤的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熔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2剥离光纤的外层套管、骨架时不得损伤光纤;

3应防止光纤接线盒内有潮气或水分进入,安装接线盒时螺栓应紧固,橡皮封条应安装到位;

4光纤熔接后应进行接头光纤衰耗值测试,不合格者应重接;

5雨天、大风、沙尘等恶劣天气或空气湿度过大时不应熔接。

8.7.15引下线夹具的安装应保证光纤复合架空地线顺直、圆滑,不得有硬弯、折角。

8.7.16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宜在紧线完后48h内完成附件安装。

附件安装后,当不能立即接头时,光纤端头应做密封处理。

8.7.17附件安装前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应接地。

提线时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接触的工具应包橡胶或缠绕铝包带,不得以硬质工具接触光纤复合架空地线表面。

8.7.18施工全过程中,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厂的规定。

8.7.19光缆的紧线、附件安装,除应遵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第8.6节的有关规定。

8.7.20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同一处损伤不超过额定拉断力的17%时,应用光纤复合架空地线专用预绞丝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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