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两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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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两篇

第1条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完善适合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监管部门和我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我行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主体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发放贷款到收回本息或终止授信的整个信贷管理活动过程的总和。

  主要包括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监控和预警、资产质量分析、贷款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权证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回收、不良贷款核销和贷后服务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原则。

  贷款后集中管理包括资产集中监控、权证集中管理、档案集中管理和贷款集中收付管理。

  第五条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各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负责辖区内贷后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个人信贷资产安全和收益的重要保证。

各级贷后管理人员应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所有执行机构应确保责任明确、到位检查、及时警告、快速处理、高效服务。

  第七条各级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机构应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与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科技部门、资产监控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不断优化贷后管理流程,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八条我行贷后管理由各分行联合实施,合计、。

  第九条总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业务和市场发展需要,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贷后管理相关文件,优化贷后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体系;

  

(二)制定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管理考核指标;

  (三)对所辖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监控;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或专项贷后检查;

  (五)揭示和分析监测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项目和系统风险,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协助相关机构确定风险控制计划并跟踪实施过程;

  (六)组织辖内贷款的催收,梳理催收流程,协助机构顺利催收,提高个人不良资产部门的工作效率,确保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七)收集风险监控、贷款检查、贷款回收等信息,分析评估辖内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定期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八)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

  (九)收集辖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为贷后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十)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个人信贷业务系统功能转型和改进建议;

  (十一)组织实施辖内贷后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全行贷后管理水平。

  第十条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职责

(1)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资产管理考核指标;

  

(二)根据我行业务和本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总行相关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各项贷后管理和操作的实施细则,有序组织辖区内各项贷后管理的实施;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发布风险预警和预测,制定和实施风险缓释计划,跟踪风险事项处理过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业务风险;

  (四)组织辖区内贷款催收工作,梳理催收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催收合作机构、制定贷款催收计划和不良贷款核销计划,提交不良贷款催收报告;

  (五)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或专项贷款检查,跟踪落实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交书面贷款检查报告;

  (六)收集风险监控、贷款检查、贷款回收等信息,分析评估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定期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七)收集整理相关个人信贷业务信息和数据,登记贷后管理台账,填写并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八)管理个人信用业务权利证书和信用档案;

  (九)按照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操作程序,实施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

  (十)组织实施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客户贷后服务;

  (11)对辖区内贷后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积极配合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贷款催收和贷后服务。

  经办客户经理是个人信贷业务收贷和贷后服务的主要协调人。

  第三章贷后管理岗位主要职责第十二条根据上述贷后工作职责,相应设置以下六类贷后管理岗位:

风险监控岗位、贷款检查岗位、贷款催收岗位、权证管理岗位、档案管理岗位、贷后服务岗位。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方法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风险监控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在总分0+的分行设立风险监控岗位。

  风险监控岗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预警预测。

  一、总行风险监控岗位的主要职责

  1、对我行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动态监控,根据贷款检查、贷款收取、贷款监管等各方面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全行系统性风险和重大风险问题的风险预警预测和风险预警;

  2、分析评估辖内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并撰写风险监控报告;

  3、收集全辖区个人信用业务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为风险监控和贷款收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4、制定全辖区综合或专项贷款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

  6、收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信息,如银行监管部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负面媒体报道,查找原因并发布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

  

(2)分行风险监控岗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收集辖区内贷款检查、贷款催收、权证管理、贷款监管等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对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风险监控和预警;

  2、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计划,以跟踪和实施处理风险事项的流程;

  3、全面评估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定期撰写风险监控报告;

  4、根据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操作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风险分类;

  5、对于认为确实有必要组织贷款专项检查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指导和监督贷款检查岗的具体实施;

  6、收集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信息,如辖内银行监管部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负面媒体报道,发现问题并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贷款检查岗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门设立贷款检查岗。

  参照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检查指引,贷款检查员将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收集本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信息、排序、记录、识别。

  贷款检查岗的主要职责

(1)按照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的要求,实施银行日常贷款检查,收集和记录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风险监控岗;

  

(二)根据总行、分行、监管部门对统一布局或风险监控岗位的要求,具体落实辖区内专项贷款检查工作,收集和记录异常情况,提交专项贷款检查报告;

  (三)协助风险监控岗位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计划。

  第十五条贷款催收岗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在总分、的分行设立贷款催收岗。

  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催收操作指引》,贷款催收岗将实施贷款催收和资产保全。

  

(一)总行督促催收贷款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导、监督全辖范围内的贷款催收工作的实施;

  2、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协助优化收款流程,提高收款效率;

  3、协调与客服中心、资产管理部、法规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理顺贷款回收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4、确定各银行的外包收款机构,组织并指导外包收款工作;

  5、建立辖内贷款催收管理台账,评估各分行催收效果,撰写催收工作报告;

  6、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不良贷款核销组织。

  

(二)分行贷款清算催收岗的主要职责

  1、结合我行资产质量和当地实际情况,我行选择了催收方式,制定了催收流程。

  2、与分行客服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风险监控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催收工作;

  3、对贷款到期客户实施预警提示;

  4、对于逾期或未逾期但有风险信号的贷款,认真分析风险原因,组织实施贷款催收。

  5、监督并协助外包机构开展催收工作,收集外包机构的催收报告,建立催收机构管理台账,评估外包机构的催收效果;

  6、建立贷款催收管理台账,评估风险等级,撰写催收报告提交给风险监控岗。

  第十六条权证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门设立权证管理岗位。

  权证管理岗根据XX银行个人信用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业务凭证进行收集和管理。

  权证管理岗的主要职责

(1)办理或督促经办人员及时领取正确的证件并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个人信用业务权利证书的审核、托管、托管及收发管理;

  (三)对应办和未办正确的入库凭证必须查明原因,并跟踪监管;

  (四)配合会计部门做好抵押物(质物)的对账工作;

  (五)建立权利证书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权利证书的处理和保管情况。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岗位。

  档案管理岗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现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档案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辖区内个人信用业务档案接收工作、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等。

  

(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档案的分类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管理台账,便于数据检索和使用;

  (3)完善文件借阅、出入库登记和交接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贷后服务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贷后服务岗位,并参照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服务操作指引,为个人信贷业务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对账、接受贷款要素变更申请、信息提示等贷后服务。

  根据实际工作内容,贷后服务岗位可分为贷后服务支持岗位和贷后服务操作岗位。

  贷后服务支持岗位设在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

贷后服务操作岗位人员可以由分行个人贷款管理部派至分行,也可以由分行人员兼任。

该分支机构可以自行处理具体情况。

  

(一)贷后服务支持岗位职责

  1、组织并实施与个人信贷客户的集中对账;

  2、组织实施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等需要批量处理的事项的集中提示;

  3、处理客户服务中心转发的业务咨询和客户投诉;

  4、实施个人信用信息异议调查;

  5、为贷后服务运营商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2)贷后服务操作岗位职责

  1、接受预付款业务;

  2、接受信用要素变更申请;

  3、信用处理后返回客户数据;

  4、接受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申请;

  5、接受客户的个人信贷业务咨询和投诉,并承担回答和咨询的责任。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零售银行部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贷后管理文件,制定本分行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备案。

  如与总行规定不一致,必须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条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第二条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总则为了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XXXX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使用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还款”的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品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学生贷款、个人出国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为借款人在各级各类房地产市场购买住宅而发放的贷款。

购买的房地产应当具有个人财产权。

  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银行为借款人在各级各类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而发放的贷款。

购买的房地产应当具有个人财产权。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包括工程车辆、机械车辆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在中国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和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学生学杂费、生活费和其他学习相关费用的个人贷款。

  根据贷款的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用贷款。

  留学个人贷款是指银行向海外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和配偶)提供的用于支付海外学生学费、基本生活费的个人贷款。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为借款人购买除房地产、汽车、教育以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而发放的个人贷款。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合理使用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所有合理使用的消费品或服务,包括房地产、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

,借款人可提供真实消费凭证。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在贷款银行的控制范围内。

  借款人条件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健康,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不良信用记录(“居民”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

  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在贷款人控制的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有合法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明确的消费意向,并签订了正式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个人住房、商品房、汽车贷款,首付款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担保的,担保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财产共有人应当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条件的特别规定个人出国留学贷款的对象是拟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和配偶),借款人是出国留学人员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在贷款人所在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如果借款人是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他应在贷款人控制的地区拥有永久住所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并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所在国留学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录取证明,并在贷款发放前取得出国留学的入境签证。

  个人助学贷款的对象应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学生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学生学习期间所需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学习费用证明、贷款申请表或介绍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符合银行要求的学习、道德表现证明他们是健康的,没有不良信用行为。

  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专款专用”的原则适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最高贷款限额不得超过拟购买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总价。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以质押方式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品房贷款也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

实际贷款额、贷款期间可能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质押品的实际实现价值。

  以房地产、其他房地产或车辆提供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价值的7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品房贷款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以第三方担保方式获得的贷款,经调查核实,不得超过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

  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具体评价标准是来自XXXX银行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品房贷款也来自《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为:

1、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非盈利性汽车、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汽车、以获取利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登记手续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一年内,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2、贷款人发放的自用汽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汽车价格的80%;商务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汽车价格的70%;发放的二手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汽车价格的50%。

  3、汽车价格。

新车指汽车实际交易价格的较低者(不包括各种附加税、费用和保险费等)。

)和汽车制造商公布的价格。

对于二手车,指汽车实际交易价格的较低者(不包括各种附加税、费用和保险费等)。

)和贷方的评估价格。

  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借款人应自筹不少于XXXX年;个人商品房贷款的最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贷款,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包括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包括展期)不得超过3年。

  个人出国留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如果个人学生贷款的借款人是大学生本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毕业后6年。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根据我行制定的利率浮动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

  保证学生贷款利率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浮动,也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

  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个人消费信贷的利率调整方法原则上由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商业原则确定,并按贷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执行。

  可以采用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季度、年来计算分段利息。

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分段利率。

  固定利率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小于一年(含一年)的贷款。

  目前,浮动利率法的利率调整,对于月、季、年调整浮动利率的贷款,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利率应为一年期(季度、月)。

从利率调整后第二年(季、月)第一天的还款期开始,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执行,利率分段计算。

  个人助学贷款,如遇贷款期间利率调整,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算利息。

每满一年(以第一笔贷款的日期为准进行分期分配),下一年的利率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

  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消费证明,如购销合同、协议、准入通知,以及必要的首付款发票或有效的支付凭证。

  银行应将贷款政策告知借款人,并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身份、收入、贷款用途及拟提供的担保,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所需的身份、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等信息。

  银行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身份、收入和担保要求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材料真实性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及时做出回复。

  如果你不同意贷款,你应该向借款人解释原因。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在审查后通知借款人贷款金额和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必要时,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所有手续完成并经核实无误后,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即借款人应一次性使用全部贷款金额);或者给予借款人合同中约定的最大信用额度,让后者回收等于0+。

  个人购房贷款(一手住房)资金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划入销售企业账户。

对于其他个人贷款,贷款资金可根据合同或协议划入指定账户。

  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转账收据。

  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检查时间内提供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发票或收据。

  银行应保存质押品、相关抵押(质押)凭证、凭证及借款人交付的原始保单等重要信息,在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将相关凭证或凭证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押(质押)权注销手续。

  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担保。

  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以担保方式取得贷款的,应当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当具有对贷款的补偿能力和意愿。

  借款人的配偶不得作为担保人。

  贷款人应相应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为我行未到期定期存单(贴现)、我名下东方卡账户指定定期存款、我名下外汇宝账户存款19XX年后发行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及我行委托核准的其他证券,并办理质押交割手续。

  以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银行认可的抵押财产的价值应当全额抵押。

法律要求抵押登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个人购房贷款与其他个人贷款联合申请,以所购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按较长贷款的贷款期限确定。

  银行应对抵押品进行合理估价。

  第一手住房、第一手汽车贷款以购买的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一般可参照其交易价格确定;其他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以交易价格和评估价值中的较低者为准。

  评估机构应为银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物保险。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保险。

  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银行有权代表借款人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保险金额以贷款总额为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银行是保险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拥有优先、保险赔偿的全部索赔权。

  保险单不得包含任何损害银行利益的限制性条款。

  原始保险单应由银行保管,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贷款担保范围贷款担保范围包括到期应付但未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还款透支账户的透支本息和实现抵押的费用(包括可能的诉讼费、拍卖费、销售费用、通知借款人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贷款保证期及有效期抵押保证期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整为零或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被发卡银行接受。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应将保险单正本及其他资料归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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