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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常用版.docx

商铺租赁合同常用版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第一条

出租商铺

第二条

商铺用途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商铺交付

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

第六条

经营条款

第七条

转租和续租

第八条

保险

第九条

商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机场路1309号百信广场(以下简称“商场”)系由甲方经营管理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场商铺事宜订立本《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

甲方将位于商场第层号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面积为平方米。

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阴影部分予以标注,该阴影部分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商场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商场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1.4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1.5

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若在±1%以内,甲乙双方对租金、管理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1%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租金、管理费。

面积异议:

若甲乙双方就上述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商铺用途

2.1

乙方租用该商铺只作商业用途,经营品牌为:

,经营范围为:

2.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上述变更完成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之补充协议。

2.3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商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2.4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涉案商品价格总和十倍之违约金。

2.5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是所经营商品或服务品牌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2.6

如因上述2.5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7

乙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于签署本合同前将合法经营使用商铺约定品牌的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等资信文件交甲方审核,并于对外营业之日前将经营范围与本合同约定用途一致的工商登记文件交甲方留存复印件。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该等证件的持续有效。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乙方租金按以下方式计取:

每月按固定的金额收取(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应按商铺的面积计算。

年月日至年月日,固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固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

每月按营业额(税前)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租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每月应付提成租金为月营业额(税前)的%;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每月应付提成租金为月营业额(税前)的%;

每月按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者收取:

即乙方每月应付租金以固定租金与当月提成租金较高者计,固定租金按商铺面积计算。

固定租金具体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

提成租金具体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当月营业额(税前)的%;

年月日至年月日,当月营业额(税前)的%;

乙方承诺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第二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第三个租金计收年度每月的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3.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应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3.1.3

租金支付方式:

固定租金支付方式:

首月固定租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其余每月固定租金须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与最后一月的固定租金根据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按比例收取。

提成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提成租金,如上月提成租金大于该月固定租金的,则乙方须于该月10日前向甲方补交差额部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最后一月的提成租金及与固定租金之间的差额应于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终止手续之前付清。

3.1.4

根据本合同第3.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3.1.5

如果乙方采用营业额提成方式计付租金的,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为基数计算。

营业额指乙方利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利用商铺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商铺从事货品交易的收入;其它与商铺相关的所有收入。

3.2

租赁保证金

3.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3.2.2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3.2.3

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因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90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3.3

年庆赞助费

.3.1甲方将于每年商场年庆期间举办各类商业推广活动,以推广甲方品牌,助各入驻商家提升销售业绩,乙方拟在租赁期间积极参与并加入此时间内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赞助费。

3.3.2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年庆赞助费: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年庆赞助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年庆赞助费人民币元(大写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

4.6

3.4

会员建设费

3.4.1甲方为促进商场销售而举行一系列会员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会员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会员建设费。

3.4.2会员建设费按月支付,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按上月的总营业额(税前)的%向甲方支付会员建设费。

3.5

管理费

3.6.1甲方委托广州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负责商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和服务事项,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6.2管理费等费用的计付标准,详见《物业管理协议》。

3.6.3甲方有权更换物业公司,自书面通知乙方之日生效。

更换后,乙方与更换后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6

其他费用

3.7.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3.7.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5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费用。

3.7.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据或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3.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3.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责任的权利。

3.11

甲方出具的缴费通知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缴费通知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第四条商铺交付

4.1该商铺的交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于确定交铺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2甲方以空壳状态交付该商铺,空壳状态定义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4.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商铺交付确认书》,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4.4甲乙双方确认,交付/接收该商铺时,不论该商铺在空壳状态条件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装修设施、设备,该商铺应视为甲方以空壳状态交付。

除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的条件外,该商铺原有的全部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甲方提供的交付条件,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予以拆除或保留使用。

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因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如因乙方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因予以相应赔偿。

4.5如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早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则该商铺交付日以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接收该商铺而导致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迟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则该商铺交付日为甲方书面通知之日期。

如甲方未能在书面通知之日期交付商铺,则免租装修期起算日及起租日相应顺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6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场的公共部分。

4.7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4.8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开始进行装修工程。

逾期日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免租装修期

5.1

乙方享有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

5.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固定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5.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固定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5.4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则甲方有权于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开始进行装修工程。

若自该商铺交付后日内乙方仍未进行装修工程,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5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乙方应当于对外营业之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5.6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支付固定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无固定租金,则按1万元/日计),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若免租装修期届满天内乙方仍未完成装修并开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只可进行装修、装饰工作,如进行营业、试销等经营活动的,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并从开始营业或试销日为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等合同约定费用。

第六条经营条款

6.1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并遵守与甲方签订的《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书》。

6.2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统一收银机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

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5倍,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应保证其统一收银机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

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6.3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每日的营业数据必须于当日结束营业后1小时内如实传至甲方系统,并于次日开始营业前向甲方提供由系统打印的前一日营业报表,甲方可以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如乙方未如实提供其营业数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未如实提供营业金额的5倍数额的违约金,与下月租金同日交付。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营业数据,每拖延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元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供为止,乙方在开业前未按约定完成软件接口开发工作导致数据无法上传的,视同未按时提供营业数据收取违约金。

6.4

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提供由统一收银系统打印的前一日营业数据结算报表。

报表数据内容应包含前一日的交易总笔数、营业总额、折扣总额及按不同付款方式统计的营业额。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上月营业报表,该营业报表须由乙方签章确认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如报表与上月每日营业数据之和不符,甲方有权取两者之高者作为上月营业额,并以此作为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依据;甲方可以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甲方承诺将确保所获知的乙方营业数据的保密性,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之外使用该相关数据。

6.5

乙方允许甲方在营业时间内派员到商铺内监督乙方销售数据的真实有效性,甲方在开展以上工作时乙方需配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甲方若对乙方的数据有疑义,甲方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指定期限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如审计结果证明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与应当支付金额的差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1%,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再调整实际支付数额(如乙方少交,甲方不追索;如乙方多交,甲方不退还);如审计结果证明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与应当支付金额的差额大于(含等于)实际支付金额的1%,则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补付该等差额租金并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等差额租金5倍的违约金。

6.6

甲方以乙方提供的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更好的确定业态规则、服务内容和推广活动方向。

如乙方业种销售坪效排名后三名,一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采用提成租金方式)或连续3个月或在一年内累计5个月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采用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方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对乙方承租商铺的位置进行调整。

6.7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和营业。

商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日10:

00-22:

00(营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6.8

乙方每年至少参加次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中及年终的全场大型营销活动,其中周年店庆、VIP答谢活动必须参加。

甲方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和内容发给乙方,乙方应根据活动的要求,及时调整商铺的货品及促销推广。

乙方须确保在商场的整体营销活动期间,商铺的销售人员给予全力的配合及宣传。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商场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

6.9

乙方承诺对持有甲方经营的“百信广场会员卡”的会员在乙方店铺内消费给予折扣优惠(普卡折/银卡折/金卡折)。

6.10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之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之价格不得高于广州其他百货公司或零售店铺的实际销售价,否则乙方应立即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同时甲方有权按差价的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在广州其他百货公司或零售店铺销售的同品牌之商品,若有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折、返券、赠礼)时,应事先通知甲方,且在甲方商场供售之相应品牌之商品应于上述活动的折扣幅度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可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同意的除外)。

6.11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乙方应依此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经营店铺被顾客多次(3次以上)质量或服务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给顾客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2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商铺商品的库存量应保证在月均销售额或保底销售额的3倍以上,否则构成违约责任,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乙方应以最新商品为主要货源,在销售过程中,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补充或调换商品。

乙方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凡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经甲方或有关工商管理机构查处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为次等、瑕疵商品,乙方应立即改正,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50000元违约金。

乙方须合理退换商品,严格执行商铺售后退换办法的规定,处理好顾客提出的退换商品的要求,不得拒绝或刁难,如确属于不符合退换原则的,应礼貌地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有瑕疵的商品须在售前明示。

6.13

乙方应确保在商铺经营期间配备足够的员工,最低配备人,其中从事销售工作1年以上的不低于50%。

乙方员工应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应持有甲方管理公司核发的员工证及其他必备证件,如需人员调动增减的,应经过甲方同意。

如未经甲方培训并持购物中心员工证上岗的,一经查实,乙方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人/次。

乙方人员上岗后,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离该人员。

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租户手册》的规定接受处罚,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额中扣除。

乙方人员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更换该人员,若该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及品牌的识别证,乙方人员上岗前须保证服装穿着整齐及仪容仪表准备就绪。

乙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及其他应得收入,一经查明,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额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员工,并按拖欠额的2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不得在商场内派发各种类型的宣传单、宣传品及广告品。

6.14

若乙方开展预售卡业务,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该业务,且乙方的预售卡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的预售卡信息,并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与预售卡顾客协商,妥善处理卡内余额的使用或退还事宜,若因此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开展预售卡业务时,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或开展预售卡业务十日前向甲方支付预售卡销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预售卡销售额有较大增加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不低于预售卡销售总额30%的保证金。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80日后,如无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诉讼等,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缴之保证金。

6.15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售卖违法违禁货品,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6.16

乙方应按照国家或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办理各种符合条件的营业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环保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以及各种授权经营的证明和授权证书。

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给甲方,如该证件在办理途中,应提交证件办理回执复印件。

6.17

在租赁期间,相关证件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该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18

为保证对货物进出的管理,乙方须在办理收铺手续时向甲方提供公司公章印鉴及负责人签名印鉴。

需运出货物时,应提前填写好《物品放行条》及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出场时交由甲方进行检查。

如放行物品超出商铺库存量的五分之一,甲方有权不予放行,待乙方相应的新货补充后再予批准。

第七条转租和续租

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7.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2.1

乙方为法人,而法人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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