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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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长春市二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2.2.1督导检查组

2.2.2宣传报道组

2.3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3Ⅱ级响应措施

4.3.4Ⅰ级响应措施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信息公开

4.5应急终止

5.信息报告与总结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制度保障

6.3经费保障

6.4人员保障

6.5装备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8>24号],结合本区实际修订应急预案如下: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春市二道区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区政府专项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对预案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二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农林水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督导检查组和宣传报道组,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1督导检查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组成。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2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措施进行宣传报道。

密切关注舆论,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3成员单位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条块结合”方式全面落实。

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负责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各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区委组织部: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区政府办公室:

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解除等信息发布机制。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

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导检查组,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区环保分局: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

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管控名单,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区发改局:

确定限产及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

负责督导有关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规定的限产或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

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各项应急防护措施。

区交警大队:

负责组织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

区公安分局:

加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区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

负责确定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负责确定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名单,督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预警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负责确定园林绿化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区市容环卫局:

负责确定保洁街路名单,实施城市清扫保洁、降尘除尘等措施。

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

区农水林局:

负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属地严格落实露天秸秆禁烧措施。

区卫计局:

负责加强呼吸道疾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知识和医疗救治常识。

区商务局:

负责确定储油库、加油站的应急管控名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的运营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务车辆停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并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时间及时发布。

(2)发布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按照总指挥的要求,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

(4)预警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预警通知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按照总指挥的要求,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15%,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15%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执法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6时至20时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

四环路为:

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

加大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洗扫等清洁频次。

⑦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查处力度。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自觉调整生产周期,缩短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3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30%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等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全天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必要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限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新能源汽车除外。

四环路为:

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

采取停课措施的学校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可安排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停产;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燃煤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级别生产负荷调整等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50%,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

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比近1个月的日均排放量减少50%以上(若预警当日冬季供暖期未满1个月,日均排放量按供暖期起至预警当日期间日均值计算)。

②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③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等特种车辆外,四环路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全天禁止中型、重型和低速货车、牵引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及专项作业车通行,必要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新能源汽车除外。

四环路为:

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除应急、机要等必要车辆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④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适时组织对全区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应急终止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信息报告与总结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9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本地或本行业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

每日12时前,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区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终止响应信息。

12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地或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

24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案包含的管控目标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

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3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演练等所需的费用。

6.4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总结。

6.5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日常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长二府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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