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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洽商会议议题

商务洽谈会

 

2020-05-19

 

议题1:

关于倒虹、出租车通道、X路下穿隧道计价模式确定的相关事宜

议题2:

关于A轴线区域变形缝以西计价方式确定的相关事宜

议题3:

关于补充协议签订的相关事宜

议题4:

关于现场桩基地下障碍物、合同承包范围外零星用工签证有效性的相关事宜

议题5:

关于联系单审批流程的相关事宜

议题6:

关于设计变更单审批流程的相关事宜

议题7:

关于工期延误相关处理的相关事宜

议题8:

关于要求定期召开变更签证及联系单洽谈会议的相关事宜

 

一、关于倒虹、出租车通道、X路下穿隧道计价模式的确定:

1.1、2020年2月20日建设单位通知单,要求我司实施二号港A路倒虹、X路下穿段、站房东面出租车通道出红线部分工程。

根据合同第3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1.10条对本“工程”描述: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2、根据招标文件清单总说明第1页,第二条工程发包、分包范围界定:

倒虹及出租车通道不属于总包合同工作范围内,也不含在本工程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范围内。

根据合同第14页,第八部分工程设计变更定义,设计变更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3、综上所叙述:

新增倒虹,出租车通道等工程既不属于我司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也非工程设计变更,均属于新增单项及单位工程,且目前市场行情与我司与业主总包合同签订时候市场行情相比,涨幅明显,故此部分新增单项及单位工程应根据市场价格及现场实际现场工况进行合理计价,我司建议如下:

1.4、关于倒虹工程计价模式建议:

新增倒虹工程属于二号港(地铁线~艮山路)河道整治工程范围,根据水利工程定义(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水工建筑物包括:

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此部分单项工程属于水利工程范围内,应参照国家水利部颁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价。

1.5、新增出租车通道单位工程计价模式建议:

因此部分新增单位工程不在我司合同施工范围内,我司在前期施工资源配备,劳动力组织,措施规划中并未对此部分工程进行考虑。

根据后期业主指示,结合目前该部分工程围护图尚不完善的情况,考虑我司合同内整体工期进度,我司计划将在合同内主要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结束后,再行组织此部分单位工程施工,届时相关现场工况势必发生变化,且此部分出租车通道属于主站房延伸段,为独立单位工程,故此我司建议参照浙建工最终确认的审核价格进行计价。

1.6、关于合同外新增X路下穿段,因此部分目前施工设计尚未完善,且根据我司经验,此部分施工难度巨大,工序异于以往工程,故此,我司建议根据本省2020定额进行组价,相关材料及人工价格根据施工月信息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A轴线区域变形缝以西计价方式的确定

2.1、在B区承台平面布置图(图号:

B-4/E)中,与地铁地连墙邻近区域27/A0轴与34/A0轴处有两个矩形承台,其标注为“此承台详站房设计图”;

2.2、在B区地下二层(标高-9.650m)底板结构平面图(图号:

B-6/E)中,A轴附近变形缝靠主站房一侧的地下室外墙标明“外墙配筋详站房设计图”

2.3、在标段A地下室-2F、-1F施工图中,在A轴附近变形缝靠主站房一侧均注明“变形缝以下部分见站房设计图,详见如下截图:

(附图)

综合以上所叙,此部分设计未在我司设计图纸中体现,应属于主站房结构设计施工范围内,故此若业主交由我司施工,则属于我司合同外增加部分内容。

2.4、此部分属于交界界面部位,施工协调难度巨大,各处节点处理设计中未详,钢筋下料需根据现场情况逐根丈量,土方开挖,变形缝处理等相关工作难度均远远大于其他部位;且目前市场材料、人工结构涨价幅度巨大,故此,我司建议此部分区域新增合同外工作内容参照本省2020定额,套用目前信息价上人工、材料进行合理计价,相关措施费用按时计取。

三、关于补充协议签订事宜

3.1、目前我司实际发生合同外工作如下:

(1)倒虹,已完工作内容:

土方开挖、工程桩施工、SMW围护桩施工、护坡施工、穿水管处高压旋喷桩加固施工、混凝土支撑施工;马上需完成工作:

钢支撑施工、倒虹结构施工、土方回填施工;预计完成时间2020年6月份,涉及金额预计:

2400万。

(2)原华成遗留桩基:

现场工程桩部分已完成,预计最终涉及费用800万

(3)X路下穿隧道:

已完成88根工程桩,地铁沿线的已全部施工完毕,因结构设计不完善,尚无法预计相关费用

目前此部分补充协议仍未签署,尚无付款依据,且目前市场涨价情况严重,若再不抓紧时间签署补充协议,届时我司此部分资金压力过大,会对此部分合同外工作内容施工造成影响。

故此,我司希望业主及审计单位安排专人与我司洽谈此部分补充协议签订事宜,尽快完成签订,以便我司现场正确履行协议约定、缓解我司资金压力及便于我司评估此部分后续施工能力。

四、关于现场桩基地下障碍物、合同承包范围外零星用工签证有效性事宜

目前现场所发生地下障碍物处理,零星工作内容,我司均请监理进行现场见证,若经过确定属于合同外变更内容,现场监理见证单能否作为结算有效依据之一?

五、关于联系单审批流程事宜

根据业主与我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联系单的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公司工程联系单管理暂行规定》,否则不发生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目前我司共计申报联系单30份,收到业主简复函2份,简复函能否构成结算依据?

六、关于设计变更单审批流程事宜

我司截止目前我司共收到设计变更单份,所有设计变更单文件下发单位均为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公司工程联系单管理暂行规定》,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是否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是否还需业主的审核及批示?

七、关于工期延误相关处理事宜

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

(1)A区可靠仪器厂仍未拆除,已造成工期影响202天。

(2)CD区3标段桩基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现场泥浆未清理完毕,不具备移交条件,已造成工期延误187天,设计图纸迟迟下发延误我司现场工期,且这些情况仍在持续发生中。

总包合同第13条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施工图纸8套)及开工条件(A区仪器厂未拆除、CD区尚未完全移交场地);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

”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我司要求进行相应工期补偿及因工期延误造成市场环境变化及现场相关赶工措施的费用予以补贴,此部分费用该以何种形式上报,需办理何种手续,具体与谁进行洽商?

八、关于定期召开变更签证、联系单及商务工作洽谈会议相关事宜

总上所叙述,随着我司现场工作的全面铺开,现场因变更内容、新增合同外内容、工期延误问题引起的商务问题日渐增多:

(1)业主要求我司施工合同外新增工作尚未签订补充协议,无法构成付款条件;

(2)现场变更内容过多,部分做法与原清单做法不一致部分,根据合同约定,过程中进度款审核,变更未核价部分不予计量,被替换原做法应现场未施工也无法按合同计量;

(3)市场材料及人工价格日益上涨,且因场地未移交,设计未完善等非我司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造成我司被迫面对市场变化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等等原因造成实际付款比例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我司资金压力已大大超过投标时考虑;为整体履约考虑,我司做为国内知名的总包单位,现场尽全力配合业主进行各方面协调及技术处理相关工作;故此,过程中尽快解决相关商务问题,缓解我司资金压力是决定本工程能否最终顺利完工最关键问题。

但是目前此部分工作进展缓慢,且无相关办理流程规定,我司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指导思路,综上所述,我司建议

(1)完善变更签证、合同外新增金额费用审核流程,

(2)各方确认商务工作具体办理人员,方便过程中对接

(3)定期召开商务例会,解决现场商务问题,避免因商务问题堆积,造成付款延迟,引起矛盾激化,现场工期拖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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