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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基金项目招投标办法讲解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合同签定和履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中央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成果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地勘基金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确定的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组成员与投标人或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投标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应当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当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是中央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有一定地质勘查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媒体(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业绩显著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时间、投标人资质和业绩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或特定投标人;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5.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细则;

6.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签定合同;

9.审查项目设计。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任务书。

标明项目名称、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简况、目标任务、主要技术要求、工作周期、质量要求、预期成果及提交时间、项目资金来源等;

2.投标要求。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递送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日期,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安排和评标的原则与方法;

3.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4.合同的主要条款与责任;

5.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需要技术人员把关)

1.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法人;

2.具备独立账户、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核算体系;

3.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4.样品测试分析或委托进行样品测试分析的实验室具有相应的加工、测试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业绩或条件:

1.投标人具有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勘查工作经历,整体成果达到良好以上,无重大技术或质量事故;

2.项目主要负责人有主持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勘查工作经历,无重大技术和质量失误;

3.项目主要组成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的中高级以上职称,并能在投标项目中担任勘查实际工作,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任务的人员配置;

4.样品分析测试单位或所选择的样品分析测试单位,具有测试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3个项目以上化探样品分析测试工作经历,设备配套齐全,测试方法优化,其测试结果达到优秀。

5.在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经历中诚实守信,质量可靠,无违法、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设置标底,标底应保密。

项目报价标底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任务书确定的地质勘查任务编制,其取费标准参照中国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换。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

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具备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投标人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员工及构成,各类技术人员状况,现有主要设备、仪器、近三年资产状况,主要工作业绩、信誉以及相应资质和成果证书;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

3.技术标投标方案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目标任务,自然经济地理概况、研究程度、地质矿产概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完成任务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工作量安排、技术方法、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人员配置、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组织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安全保证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4.商务标投标方案,包括投标报价、构成、报价标准和依据等;

5.投标人的承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

7.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封贴情况;对符合封贴条件的,应签收、保管,并向投标人签发接受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招标项目任务取消外,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重复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承担人。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项目的主体工作或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分包。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费用的报价竟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的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考虑项目特殊性)

评标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和违规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及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应对评标专家组提出的含义不明确内容做出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组应当依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组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根据招标文件所依据的招投标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审阶段,评标专家组应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在评审阶段,若出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可比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

评分实行百分制,项目评标的各因素、各部分均不实行加分制。

即投标文件的最高得分为标准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部分标准分(满分)70分,商务部分标准分(满分)30分。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组按照各评审因素同一标准的量化情况,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的打分评审。

评标专家组应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分别按照两部分评标专家人数和评分进行简单平均,并分别计算出两部分量化的平均得分,将两部分平均得分汇总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得分。

第三十九条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技术部分平均得分低于标准分60%(即技术部分平均得分低于42分)或商务部分评审的平均得分低于标准分60%(即商务部分平均得分低于18分)时;评标专家组可以该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其投标。

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结果,以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不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2.废标情况说明;

3.对投标人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的评价;

4.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装备条件、质量保证及信誉的评价;

5.对投标人商务方案、资产、设备实力等的评价;

6.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和分项得分比较表;

7.符合综合得分标准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标底价的,中标价按照招标人标底价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标底价的,中标价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确定。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建立内部监察制度,招标人也可委派监察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执行评标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7日内退还。

第五章合同签定和履行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和提交项目设计,接受招标人对项目设计的审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将其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同》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工作关系。

前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取消其参加项目投标的资格。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招标人可责令其上缴收受的财物,并取消其担任中央地勘基金勘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前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得以上、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

注:

办法中画横线的条款,表示需要请教专业人员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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