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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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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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

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

 

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管好学校的仪器设备,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是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

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组成以实验室主任(或科长)为主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使用、保管要有责任,仪器设备的账、物、卡要一致,全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维护好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大力推行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同时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对于长期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调配。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凡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600元,需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无论来自何种渠道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自筹经费购买),符合上述条件均属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增添和验收

第六条增添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七条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各使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申购仪器设备计划。

填写计划时,须写清仪器设备名称(进口仪器设备须注明英文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及生产厂家),经部门领导签字,并经系,部(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全校平衡。

实验室管理科负责编制全校年度仪器设备计划,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科统筹安排采购。

虽是教学、科研急需,但没有申购计划的设备,只能视当时经费和市场情况而定。

对采购仪器设备(统一条采购和用户自购)规定如下:

l、凡欲购置生产厂家新研制的未定型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学校原则上同意教师自购(进口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自购)、自签合同,合同条款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查。

2、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价格不应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同样型号的仪器设备价格:

3、要求自购前先填报申购表,办理申购手续。

如果在自购前未办理申购手续,或自购的仪器设备价格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价格,必须查清原因,否则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4、学校统一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所填申购表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要求购买,购置过程中若出现仪器设备的指标与原要求不符,则应先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购入。

5、凡学校统一采购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三保”(保退,保换、保维修),并负责到底。

第八条凡新增加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1.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编号、建卡、登账手续。

购货发票由实验室管理科签章验收后,到计财处办理报账。

2.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也一律作价,按新购入仪器设备履行全部手续。

3.凡新购买的扩大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器件,不论其价值高低不再重作固定资产编号,只作仪器设备的增值处理,但必须在原编号的设备卡片上注明增添的内容及价值,原仪器设备则增值。

第九条五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验收。

从领取到该仪器设备之日起十天之内,若领取单位未提出异议,实验室管理科即视为该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仪器设备在验收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实验室管理科,以便与供应部门联系维修、退货等事宜。

随机资料(包括图纸、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性能资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材料也要妥善保管半年。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凡是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指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调离、出国、离退休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在离岗前必须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研究室和其它使用单位对未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一般指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必须设立明细账目,内容包括:

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保管使用人等。

学校仪器设备建立三级管理制度:

l、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校级管理,按《沈阳药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2、五万元以下(不合五万元)至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教学,科研设备由系、部及处级使用单位为主管理(二级管理)。

3、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实验室,研究室等)管理(三级管理)。

第十三条不论是二级或是三级管理的仪器设备,每年底各基层使用单住的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一次。

必要时与实验室管理科的账、卡核对。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共用:

为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提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实验室之间相互借用(不收费),但须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实验室主任)同意,认真办理借用手续。

凡因本校工作需要必须外携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办理外协手续,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主任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拨

l、凡各单位(实验室)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都要列出清单报实验室管理科,统一调拨使用。

2、校内调拨不收费,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及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以便更换账、卡和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

3、往校外调拔时,各单位须列好该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调出清单连同仪器设备一起交实验室管理科。

由实验室管理科检查、统计,汇总,报教务件-处长和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对学校配置的仪器设备,年均使用率不足40%的,

视校内各部门需求情况,由实验室管理科在校内调配。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系,部或处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申请单送交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检查,鉴定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处长和校长审批:

2,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住要将旧物退交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当事人均要作出赔偿,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当事人一贯表现友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①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或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允许擅自拆卸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②、不负责、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2、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速成的损坏;

②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和自然损耗。

③其它合理的客砚原因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3、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失职、有意隐瞒,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赔偿数额的规定

①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

②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主机损坏时,酌情按原价的%~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③损坏的仪器设备如能修理,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若修理后仪器设备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赔偿。

④对丢失的照相机,录音机、秒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50%~100%赔偿。

⑤、经济赔偿后,仪器设备仍属学校。

6、赔偿处理的权限:

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要填写《仪器损坏、丢失报告书》,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系、部或处级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将有关材料送实验室管理科审核赔偿数额,最后报主管处长和校长批准执行。

②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科协同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处理。

③凡属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偿还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如果赔偿额较大,确有困难者,可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分期或缓期付清:

④学校收回的赔偿费将作为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用的补充。

第十八条对接收国内外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接收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时,接收单位应在对方发货前将所有文件(捐赠函,配套价格明细单),报送实验室管理科,以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级免税批件等),在办理捐赠仪器设备手续的过程中,所涉及和发生的一切费用(运费、报关费、税款、压仓费、滞报金、管理费等)一般应由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的维修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实验室管理科。

1、在保修期内,由供货单位维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是免费维修。

2、保修期外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维修。

3、鼓励设备使用者(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自行维修仪器设备,但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对维修设备做出贡献的使用者,学校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条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药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19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基地,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经学校有关职能工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本着、勤俭办学,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有篮球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得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在“深化改革、改善条件、发挥效益、提高水平”的思想指导下,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注意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首先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要制定基本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在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方面要逐步完善配套。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

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系和教务处审定,不得任意更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学术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努力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守信用和技术开发;加强对外协作,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自身活力。

第十条:

积极组织与开展对实验装置的研究、改造、自制和功能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讲师及标定工作;保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实行严格的聘任制,要有科学的考证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要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要大力开发实验教学法研究,按照本实验室教学的特点组织实验教学,要重视实验教学成果的利用和开发,鼓励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要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努力优化教学环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实验室物有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工夫币一名副校长主管,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实施措施。

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情况。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论证仪器设备投资方案,掌管全校教学设备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和验收。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系、部和组织从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评聘等工作。

负责制定实验室评估细则并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室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今后应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具体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革。

凡是每学年实验教学达不到一定学时数的教学实验室、无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经费来源及专职人员和科研实验室,要逐步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和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计财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由主管校长领导,由教务处组织协调。

其主要任务是:

对全校实验室投资、建设及评估;高精尖仪器设备的配置布局、使用、功能开发及科学管理;对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开展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则要依照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

实验室建设的每一项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要逐步建立和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制度”。

2000年前,着重对学生受益面大和涉及我校重点不科发展的实验室,以项目的方式按照主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定点投入。

实验技术队伍要在稳定中求发展,切实搞好实验技术队伍的梯队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方案要纳入学校的年度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教学经费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以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的有偿服务,都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接收费用,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沈阳药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沈阳药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细则》、《沈阳药科大学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沈阳药科大学毒、麻药品管理使用办法》等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及设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分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固定编制、流动编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台的组织管理、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经验,一般要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含重点实验室、中心)均应按学校制定的有关程序聘任或生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

实验室主任

1.在学校、系、部统一领导下,组织编写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内容。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有关教学人员,审定实验项目、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组织准备并参与指导教学实验。

5.按照教学计划,制定每学期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6.负责组织编制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实验材料、房屋、水、电、煤气等增减和维修计划;实验室的物资设备清查、设备质量鉴定、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

7.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组织安排社会服务。

8.在学校、系、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

高级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副教授):

高级工程师是实验室的技术指导者。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其主要职责是:

1.经常关注本学科国内外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本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和规划。

2.不断地组织高水平实验课题的开发、研制与应用,审定实验室新方案或指导自制新设备的设计加工与研制;编写实验指导书,撰写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论文。

3.负责指导本学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日常维护与保养,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工作。

4.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准备并参与指导各层次学生实验,承担对本实验室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5.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管理,拟定有关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6.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保卫和文明实验工作;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

工程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教学以及科学实验技术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担负一门课程或某一种类型实验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并组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3.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的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编写设计文字说明,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并调试运行。

4.经常向实验室介绍国内外实验仪器设备的进展与新实技术信息,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协助实验室主任加速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

5.独立担负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与调试、使用及鉴定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并经常检查其保管与使用情况。

负责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保管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

6.负责对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与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7.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助理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助教):

助理工程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协助讲师、工程师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1.担负某一项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准备实验用仪器设备、药品、试剂、材料,并负责实验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安装调整、操作和一般性维护。

按照拟定的实验大纲正确组织实验的进行,协助工程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

2.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准备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3.在工程师指导下,担负有关实验装置的部分设计和改进工作,担负常用仪器设备维修及确定误差范围,为制作模型、演示装置、示教板等教学用具提出设计加工方案、设计图纸、编写设计说明。

4.制定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保管技术性文件。

5.在上一组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科研的具体技术工作准备、操作仪器设备、整理数据、绘图和编写报告等。

负责对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其他职称的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实验室主任分派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参照相应级别的人员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职称晋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工作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泄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对高温高热、低温、辐射、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做好劳动保护。

对于在有毒环境中的工作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在执行中逐步修改,本条例中涉及的实验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药科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制度(1998)

实验室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是搞好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必不可少的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教委的要求,为保证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统计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室应收集、存档,上报的基本信息:

l、实验教学信息:

①课程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进程日历、教学大纲、讲义、实验项目登记卡片(包括实验所使用仪器设备、玻璃仪器、药品材抖等);

②指导教师试讲记录、预实验记录、准备实验记录、实验完成记录等。

③指导实验任务分配表[该项需每年度上报一次,(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类别、实验者类别、实验要求、学时,专业、参加班数、总人数、每组人数等)附表1。

④实验室年度对外服务情况[该项需每年度上报一次(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对外服务项目数和年时数)附表土]。

2、人员管理信息:

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自然情况[该项需每年度上报一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实验室工龄、职务、职称,评职时间,业务专长、国内外进修时间,进修内容、发表的论文数量和级别等)附表2]。

3、设备管理信息: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卡、设备说明书,使用设备记录本、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等。

[其中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信息需每年度上报一次,附表3]内容包括:

①本仪器设备年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的使用机时数;

②本仪器设备年培训各类人员的职务和人数;

③利用本仪器设备年内新增加的教学实验项目名称和数目;

④利用本仪器设备本年内改进的教学实验项目名称和数目;

⑤利用本仪器设备本年内进行的科研课题和杜会服务项目名称、数目;

⑥利用本仪器设备本年内完成的科研课题和杜会服务项目名称和数目,获奖课题名称、获奖级别;

⑦利用本仪器设备本年内进行校内,校外测试的样品数;

⑧对本仪器设备本年内新开发的使用功能数目;维护人员数;维护和使用本仪器设备负责人。

4、实验室建设信息:

国内外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发展建设信息,本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建设规划、实验室建章立制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信息。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组织工作

1、各实验室要及时收集,总结、归纳、统计实验室基本信息,每年寒假前按下发的表格向实验室管理科书面报告一次,实验室主任是完成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实验室各种信息统计要准确,凡上报的统计数字不得任意改动且要有据可查;发现错误应说明情况,经审核后更正。

3、实验室各种统计资料、数据原件要妥善存放,要有专人监管实验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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