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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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l、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2、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审查,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安监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

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4、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5、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

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9、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0、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1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单位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人生产使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上海汇盈鞋艺二厂

xx年4月1日

第二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三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报告和记等内容。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6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三、术语及定义

3.1建设项目(工程)指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

3.2三同时生产设施建设中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职业病防护设施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四、职责

4.1工程部职责

4.1.1工程部是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落实“三同时”的各阶段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足额投入;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安装、投用试车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三同时”工作。

4.1.2负责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所需的相关图纸、文件。

4.1.3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1.4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审。

4.1.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选型、检验检测。

4.1.6负责建设项目确定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方案。

4.1.7负责落实外委设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满足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

4.1.8负责落实整改外委设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4.1.9负责对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备、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4.2法务部职责负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合同审批,确保职业病防治设计、设施、材料、施工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具备法定合格资质。

4.3财务资产部职责负责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投资及时到位并足额核销;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经费及施工措施费的审查,确保所需经费足额投入。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考核并编制报告。

4.4项目接受部门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接收及使用,确保正常运行,提出维修计划,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5.1总则

5.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5.1.2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5.1.3对于粉尘及毒物等化学物质的控制技术,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实施综合治理:

①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②改善有害的生产工艺与作业方式防止有害物质扩散;③将产生有害因素的设备密闭化、自动化;④采取隔离或远距离操作;⑤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等工程防护设施;⑥实施个体防护。

5.2设计阶段与工程前期

5.2.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公司需委托具有放射评价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5.2.2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由工程预决算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2.3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5.2.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2.6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我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5.2.7建设项目试运行后,工程部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编制整改计划,由相关部门对整改计划进行实施并确认落实情况。

5.2.8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报告和记录

6.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作为职业卫生档案的一部分由档案室保存,永久保存。

第四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青海大头羊煤业公司一矿

煤矿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安监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五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公司

q/××××××zd59—xx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公司

发布q/××●××●××●zd●59—xx版号/修改:

a/0共3页第1页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

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q/××●××●××●zd●59—xx版号/修改:

a/0共3页第2页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q/××●××●××●zd●59—xx版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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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6记录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附加说明

本制度起草部门:

本制度起草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批准人: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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