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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小册子版

关于修订三违条款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

为调动各业务部门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体现各业务部门技术支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便于科学地管控员工操作行为,现要求各业务部门牵头,对所属专业的违章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1、各分管业务部门牵头,对所属专业的违章细则,和区队共同研讨,以确定细则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区队研讨的内容随最结果报送安检科。

2、各分管业务部门,要对违章条款进行全面剖析,删除不恰当的,增加有意义的,并重新确定条款的性质。

3、各业务部门要对违章细则的表述予以完善,每一条细则都必须包含所有具体的操作行为(可以附加解释,但字数不得超过50字),不得出现遗漏,不准出现“等”的字样。

4、细则修订结束后,必须由各科室正职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然后报送安检科执行。

5、经审批通过的违章细则,安检科必须认真执行,若违章举报的内容在违章细则中没有涉及到,由所属专业的业务部门分管副职予以裁决并定性。

6、严重及以上违章细则(包括红线)和一般及以下违章细则,务业务部门要分别讨论,分别报送。

7、各部门务于5月15日前,将修订完善的违章细则上报至安检科微机房,联系人:

孙洪亮,电话:

3616857。

 

附件1:

严重及以上违章细则

附件2:

一般及以下违章细则

 

安检科

2012年5月2日

 

附件1:

严重及以上违章细则

通风科部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的;

2、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的;

3、在探头附近前方或下方设置风障的;

4、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5、装好药后从事与放炮作业无关工作的;

6、多人装药放炮的;

7、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的;

8、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的;

10、随意停开风机的;

11、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的;

12、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

13、防突工作面出现异常未及时汇报的。

14、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的;

15、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的;

16、井下拆卸矿灯的;

17、地面在禁火区内无措施使用电炉和电、氧焊者及抽烟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8、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19、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

20、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21、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释放孔长度严重不足的;

22、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抽放孔、排放孔,而又没有按规定逐级汇报的;

23、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的;

2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

25、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

26、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的;

27、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或设施的;

28、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29、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使其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的;

30、无措施井下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反规定作业的;

31、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32、放炮、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

33、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或脱岗的;

34、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35、使用材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炮机进行放炮作业的;

36、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炮机放炮的;

37、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38、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的;

39、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40、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的;

41、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业的;

42、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43、用残眼装药放炮的;

44、私藏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45、井下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的;

46、井下无措施明火作业的;

47、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48、随意进入盲巷的;

4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50、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的。

 

机电管理科部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51、采煤机、皮带、溜子、大型钻机、破碎机未闭锁或闭锁数量不足,在转动部位运转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内作业的;

52、综掘工作面315机组开关未闭锁,进入转载机以里的人员数量超过规定的;

53、综采工作面转载机未闭锁,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的;

54、采掘机组、溜子、破碎机、大型钻机闭锁后,人员进入采煤工作面的前溜内(距机组不足3m时必须看机组闭锁)、掘进工作面转载机以里、溜子道和破碎机内、大型钻机的钻杆旋转波及范围内作业或作业人数超过规定,未设专人监护开关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措施的;

55、综采工作面进入后溜作业,未按规定闭锁溜子、阀组,或闭锁后无人监护的;

56、解除采掘机组、皮带、溜子、大型钻机或破碎机的闭锁,未提前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未把相关人员撤离波及范围以外的;

57、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的;

58、启动采掘机组、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59、支架检修,未执行“谁检修、谁停液、谁送液”规定的;

60、设备检修或停送电作业未执行“谁操作、谁停电、谁送电”规定的;

61、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未按规定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设备的;

62、用手抓握能旋转钻杆的;

63、设备转动、旋转部件未加防护罩继续使用的;

64、皮带、溜子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溜子挡煤板上作业的;

65、未经专门的行人通道穿、跨越运行皮带、溜子的;

66、带负荷拉隔离闸的作业的;

67、用抽放钻机或钻探钻机打钻时,用手托水便头进行操作的;

68、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的;

69、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停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70、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电话联系或约时停送电的;

71、高压停送电操作未按规定进行劳动防护的;

72、井上、下无计划停电的;

73、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的;

74、私自打开或甩掉闭锁送电的;

75、甩掉三大保护或保护失灵仍继续操作设备的;

76、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器设备的;

77、起吊作业,起吊点选择不符合规定的

78、大采高头面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79、地面可运转的设备未按规定闭锁,进入波及范围内作业的;

80、强行通过需起吊重物坠落波及区域的;

81、地面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酒后上岗的;

82、地面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脱岗睡觉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8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8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

85、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责任的;

86、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8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甩掉保护装置或知道设备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88、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的责任者;

89、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溜子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人员触及设备运转部位的;

90、不按规定进行闭锁或强行解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的;

91、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的。

 

生产技术科部分

顶板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92、采掘工作面超控顶、超控帮作业的;

93、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94、锚杆、锚索支护作业区域前后50m范围内,存在散放的单根锚固剂的责任者;

95、工作面有冒顶危险,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96、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的;

97、架棚、锚杆、锚索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的;

98、放顶煤工作面,采煤机在机头或机尾5m范围内割煤,除拉架工和观山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进入支架内或未被清理到煤壁外5m范围以外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99、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的;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

100、采面拉架时,人员在附近3个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01、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102、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103、大采高工作面,采煤机在机头或机尾10m范围内割煤,未将进、回风波及区域内的人员清离到距煤壁5m以外的;

大采高工作面,人员进入支架前立柱前方作业(包括行走),而附近左右各5个架的二级护帮板未降下的。

运输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04、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的;

105、小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106、超挂车辆运输的;

107、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的;

108、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的;

109、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

110、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站岗人员脱岗的;

111、车辆掉道后,现场无跟班干部或安检员进行安全监督而私自上道的;

112、擅自通行禁行巷道或区段的;

113、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内用无极绳运输支架期间,私自在支架运行线路范围内行走的;

114、在2101巷运输支架、超宽件等大型物料时,未提前设岗警戒的;

115、胶轮车熄火溜车,或不挂档溜车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16、小绞车运输中,警戒人员不负责,把人放进警戒区域的;

117、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118、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的;

119、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

120、车辆运输中“行车行人”的;

121、放飞车的;

122、乘坐皮带、溜子的;

123、电机车、电瓶工车司机闯红灯的;

124、人与物料同罐笼(车)运行的;

125、非岗位人员乘坐齿轨车、梭车的;

126、胶轮车不停车错车或超车的;

除检修外,胶轮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的(检修:

指必须启动车辆进行检查或处理的故障,否则不计,责任者为检修人员);

127、单人处理堵仓、车辆掉道等险性事故或故障的。

 

地测科部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28、破坏测量导线点或私自改动测量中线的;

129、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的;

130、未按措施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131、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132、地测打钻、测承压水、直流电法勘探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作业,敷衍了事的。

 

安检科、调度室部分

井下其它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33、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的;

134、干部违章指挥的;

135、井下拆卸矿灯的;

136、跟班干部脱岗、睡觉的;

137、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的;

138、无措施进入煤仓作业的;

139、给煤机或漏煤斗上有煤,插板未关严或未设专人站岗警戒,而进入煤仓(或漏煤斗)下方的给煤机、溜槽、皮带内作业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40、井下打架的;

141、酒后下井的;

142、安检员班中脱岗的;

143、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的;

144、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145、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46、进入煤仓作业,未在煤仓上口设警戒的;

147、单人处理堵仓、车辆掉道等险性事故或故障的;

148、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相的;

149、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且私自处理的;

150、违章举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要指标、安排人员顶指标或给他人挂名的。

地面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51、供暖期间,未停气进地沟的;

152、地面通勤车超员、超速驾驶的。

 

附件2:

一般及以下违章细则

通风科部分

通风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轻“三违”。

153、打钻过程中掉钻杆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54、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的;

155、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的;

156、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157、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不处理而继续使用的;

158、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

159、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的;

160、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的;

161、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的;

162、违反规定装配引药的;

163、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的;

164、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的;

165、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的;

166、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的;

167、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

168、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的;

169、入井未携带防尘口罩的;

170、接尘作业未佩戴防尘口置的;

171、打钻作业现场50m范围内存在不合格钻杆的责任者;

172、打钻作业,钻杆连接处未按规定使用锁口肖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73、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74、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的;

175、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76、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的;

177、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钻孔下风侧未安设CH4和CO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

178、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

179、防突头面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

180、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或未实施边打边抽的;

181、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的;

182、火工品发放员脱岗的;

183、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的;

184、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的;

185、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的;

186、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的;

187、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的;

188、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的;

189、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未随身携带的;

190、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的;

191、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92、看风机人员距风机超过50米的;

193、随意进入尾巷或设置“禁止通行”警示区域的;

194、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195、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到块仓和末仓上下口的。

 

机电管理科部分

机电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96、溜子、皮带司机坐着或躺着监护设备的;

197、皮带、溜子运行中,皮带、溜子司机或看漏煤眼人员看书者的;

198、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的;

199、工作面有人作业,综掘机组主司机离开机组未将隔离开关专用操作手柄取下可靠保管的;

200、不生产、检修时,采掘机组摇臂未放置落地的;

201、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的;

202、电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203、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的;

204、在用的乳化液泵附近无检测仪,或检测仪损坏的;

205、起吊作业未试吊的;

206、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时处理的;

207、地面对个体防护有要求的岗位人员未按定进行个体防护的;

208、使用切割机切割工件时,切割机正对面有人的;

209、站在砂轮机正面进行磨削作业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210、综掘机组割煤时,在转载机以里的人员距机组本体不足1m的;

211、综掘机切割头或综采机组滚筒缠有铁器未及时处理的;

212、综掘机组进退机时,切割头距顶板或巷帮不足1m或未停止运转的;

213、未专门安排人员看护风机配电点的;

214、前后溜运转中司机脱岗的;

215、进入前溜内展网的;

216、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的;

217、拉转载机时过桥上或非行人侧有人(包括通过)的;

218、未经专门的行人通道穿、跨越未运行但未按规定闭锁的皮带、溜子的;

219、处理支架故障,未关闭本架进液阀门的;

220、回采工作面移探头时,未使用专用板凳的;

221、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

222、违反《关于生产过程中停机闭锁设备相关补充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的;

223、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搬、撬棍别处理漂链的;

224、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其它方式联系开动设备的;

225、除风机、监测、水泵开关外,其它各类设备在操作完毕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的;

226、起吊作业,捆绑不合格,可能造成起吊物滑落的;

227、起吊作业,人员未避开重物坠落波及下方的;

228、起吊作业,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的;

229、被起吊物重量超过吊链或起吊环承受能力的;

230、支护锚杆起吊重量超规定的;

231、起吊作业,起吊工作中途滞停,未将起吊链和手拉链予以连锁或固定,没有采取防止起吊物坠落措施的;

232、起吊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

233、井下的液压、风水管快速接头未用合格的U型肖连接的;

234、闭锁各类设备后,未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的;

235、扒煤机、扒矸机等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疙瘩)作业的;

236、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作业的;

237、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直接用手清除的;

238、抽放钻机、钻探钻机开孔前,未提前将开孔位置处的网片剪开的;

239、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240、未按规定填写探头调校牌板的;

241、私自甩掉某种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的;

242、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243、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的;

244、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245、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的;

246、无电工证、专业检查证打开电气设备的;

247、现场处理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

248、无措施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

249、采煤工作面,带班班长(在开工护照上挂牌的班长)和跟班干部(在开工护照上挂牌的干部)操作端头、端尾架的。

250、地面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51、地面一般岗位人员酒后上岗者。

252、地面戴手套操作台钻的。

生产技术科部分

顶板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25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的;

254、采煤工作面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的;

255、采煤工作面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的;

256、采煤工作面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的;

257、采煤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

258、撤架作业工作面的三角区未按规定维护顶板的;

259、架棚作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

260、锚杆支护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的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

261、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

262、摩擦柱、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

263、吊链挂在单体柱上拖拉设备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264、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265、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1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266、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267、采炮工作面,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的;

268、采炮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

269、采煤工作面超前回棚、回柱作业的;

270、采煤工作面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27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的;

272、采煤工作面进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的;

273、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的;

274、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

275、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

276、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277、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

278、摩擦柱、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的;

279、长度超过3.2m的单体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280、长度超过3.2m的单体柱,单人扶柱进行支护或回柱作业的。

运输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281、操作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的;

282、操作小绞车,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的;

283、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的;

284、除绞车司机外,其他参与人员无运输作业资质的;

285、坡巷推车的;

286、平巷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两侧的责任者;

287、平巷推车,两车相距不足10m的;

288、支架装车使用不合格的夹板背车的;

289、乘坐猴车间距不足的;

290、齿轨车、无轨胶轮车运行未随车佩带灭火器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291、运输作业,使用不合格联接装置的;

292、操作小绞车,一手开车,一手拔绳的;

293、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进行运输的;

294、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的;

295、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的;

296、绞车滚筒压绳板未压紧或缠绳小于三圈继续使用的;

297、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98、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的;

299、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的;

300、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的;

301、运输作业无措施兜屁股运行的;

302、两机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车距不足100m的追车者;

303、两胶轮车同向行车,车距不足50m的追车者;

304、电机车、无轨胶轮车、齿轨车司机和乘坐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

305、乘坐猴车、电机车、无轨胶轮车时,携带物件超规定的;

306、电机车、齿轨车、无轨胶轮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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