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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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

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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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法律

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

文/王长河吴思

引言

伴随网络的普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新媒体迈向了舞台中央,开启了一个不同于过往的新媒体时代。

司法领域从来就是媒体聚焦点之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聚合大量信息并反复酝酿、发酵,从而对案件审理产生巨大影响。

刑事案件更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天然的会引起社会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

新媒体的发展深刻的影响着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并影响着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聚焦:

新媒体时代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危机

(一)担负“冤假错案”而举步维艰的刑事司法公信力

近几年,“冤假错案”字眼频繁地出现于公众视野并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2013年的安徽张高平、张辉强奸案,于英生故意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福建吴昌龙爆炸案等等;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10件重大冤假错案。

笔者通过梳理近些年来见诸于各路媒体的冤假错案发现:

涉案罪名多为抢劫、强奸、杀人等重罪;被“翻”出来的都属“陈年旧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多被羁押或含冤服刑十年以上;大部分当事人都提到曾被刑讯逼供,存在仅凭“口供”定罪、非法取证的情形。

冤假错案的负面效应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扩大,可谓是给法院刑事司法公信力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给全部司法机关一记响亮的耳光。

而事实上,巴掌几乎全部打到了作为审判机关法院的脸上,法院深陷“冤假错案”的泥潭不得自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关于“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的评论,在网络上掀起一片质疑、谩骂声,公众的各种不理解、不理智跃然而出。

按照“100-1=0”的定律,一件冤假错案对公信力的削弱力完全抵消了我们为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所做的一切正面努力。

(二)负荷“多元价值追求”而跋前建后的刑事司法公信力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诉讼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价值追求。

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特殊时期,司法被赋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功能,“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保障社会公正的功能被冲谈了,往往成为国家机器治罪的工具”。

“统一论”被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审判中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统一。

新媒体时代,社会公众的意见很大程度上通过各种新媒体舆论平台表述出来,并发挥着对刑事审判不容小觑的影响力。

一个刑事裁判要进行多元因素的考量,“法官没有高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司法就会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官就不可能是这个时代所欢迎的好法官”。

另外,法院被作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大量的矛盾涌向法院,而同时刑事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这不免导致法院想解决矛盾,并且也为之做了大量工作,却距离社会要求甚远,反而更加激化不满,人们开始“信访不信法”,法院终审不终局,极大的削弱着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承载“民意民求”而进退维谷的刑事司法公信力

在新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活动更多地揭开“神秘面纱”,在审判中注重体现群众的意愿,更加贴近社会公众;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增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案件的讨论中来。

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让我们在几乎每一起引起社会重大关注刑事案件的背后,都可以看见“民意”的身影。

“民意”是很复杂的。

审判中汹涌而至的民意表达从积极方面来说被认为能够监督刑事司法活动,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司法独立,推动实现司法正义。

另一方面也可能妨碍司法的正常判断,可能让刑事判决偏离法律准则。

刑事审判实际所遇到的无法律依据的权力干扰与阻力,尤其引起公众的担忧与不满。

新媒体让“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权力滥用”等负面问题被突出放大,更加深了这层担忧。

在此驱动下,民众进而会寻求积聚“民意”用施加更大的压力于法院刑事审判的方式来排除所谓的干扰以获得他们期望中的司法公正。

新媒体的运用将零散的“民意”汇集整合,当部分人对案件的看法统一并逐渐扩大影响成为所谓“公共观点”后,如果此时刑事审判的实然结果与该“公共观点”的预期有差距,就将推动社会民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对抗和抵触。

另外,新媒体的群体性让很多不明就里的公众会本能地同情他们眼中或者媒体塑造出的“弱者”,动辄斥责法官“司法不公”,随意揣测存在所谓的“腐败”与“潜规则”,“以民意消解法治权威”,让刑事审判陷入“舆论漩涡”。

梳理:

新媒体时代对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对刑事审判实现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新媒体时代,民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与拥有的资源更加庞大,权利意识增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要求法律能够保护个人权利的呼声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需求感比之前任何时代来的更为强烈。

而刑事审判民主公正的内涵也变得更为丰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不可偏失。

尽管社会上“杀人偿命”、“血债血偿”的实体正义理念深种,不容动摇,但是冤假错案的显露让公民个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有所意识,因为没有了程序正义,每个人也都可能是下一个不受保护的“被告人”。

基于刑事审判“生杀予夺”的大权和其“最终判断”的属性,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刑事审判就应该绝对的正确,加之借助新媒体传播影响范围扩大,整个社会对待刑事审判态度严苛,对刑事错案冤案实行“零容忍”。

伴随着新媒体公之于众的大量司法负面消息,公众一方面对刑事审判有着天然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又寄托刑事审判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此矛盾中,对刑事审判实现公平正义的过高期望值就很容易转化为对司法公信的怀疑,进而扩大催化为社会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负面评价。

(二)对刑事审判工作贯彻司法公开的严格要求

新媒体时代,伴随信息传播的便捷,整个社会也变得更加开放和透明,前所未有地增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刑事诉讼事关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天然会引起关注,尤其是一些刑事大案要案,新媒体则以海量碎片化的信息渲染出了无数的“影响性刑事案件”,这些影响性刑事案件甚至被赋予“改变中国”的时代性意义。

新媒体语境下的社会公众有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强烈渴望,公众也由“新媒体”的平台看到了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与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强大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现在的“司法公开”不再是法院主动选择性的“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模式,新媒体的发达,使得公众能够多渠道、多方面、多层次的接触、了解并评判法院的审判工作,新媒体的“即时发布”、“瞬间转载”功能都让过去“严防死守”的应对措施失效,借助公权力人为拔高司法公开的门槛,将不再适应新时代的步伐,无法匹配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司法如何公开、公开的内容、范畴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刑事案件坚持独立审判的重新审视

新媒体以大量的个人化、个性化、碎片化的信息挑战到法院的独立审判和居中判断。

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对的封闭性、高度的程序性和较强的专业性,面对开放性,自由性和情绪性的新媒体,时下的各级法院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适应机制。

一方面,新媒体凭借其强大的渗透力和感染力,聚集民意形成了监督司法独立的又一新生重要力量。

新媒体使案件在聚光灯下受到各方关注,防止不当权力干预司法,敦促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决。

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对权力干预司法的担忧会驱使民众寻求向审判施加舆论压力,这种“压力”基于司法与舆论关注点、认识的不同,追求价值、理念出发点的差异,很可能变异成另一种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力量,也为“媒体审判”提供了孕育温床。

因此,如何处理好公正独立审判与社会监督的关系,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是新媒体时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必须攻克的新难题。

(四)对刑事审判者个人的重大挑战

“在新媒体环境下,现在每个人都可以是自媒体记者。

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媒体也增加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职业风险。

一直以来,刑事法官的职业风险既来自于刑事案件本身,如案件质量方面的冤假错案、程序不规范等,在审理案件时的司法礼仪不到位、待人接物的言语动作简单粗暴等等;也来自于案件之外,深层次方面的权力风险,包括社会交往风险、政治风险等等。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明显加剧了这些既存的风险性。

新媒体的开放性让审判过程中的任何瑕疵或差错都可能被放大,无处隐藏,被公之于众来讨论,甚至遭断章取义而被曲解。

如果这些风险一旦坐实,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者的不信任和不尊重,都会损害到刑事司法公信力,造成裁判者不敢判,公众不敢信的局面。

由此可见,新媒体时代进一步考验着刑事审判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司法能力,对工作严谨的作风,与群众接触的耐心与细致,以及如何开放理性地应对直面而来泛泛舆情的能力。

路径:

实现新媒体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

在新媒体时代,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次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言是考验也是机会。

(一)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这是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最根本最基础的一点,任何时代,抛开案件质量来谈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是空谈。

1、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要不断完善证据收集、示证、认证和审查制度。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未经庭审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视客观证据,不依赖、轻信被告人口供,但对待鉴定意见同样应谨慎审查,因为从客观的物证到鉴定意见中掺杂了鉴定人的主观因素介入,真伪不明,实际中一些冤案就是因为对鉴定意见的无条件承认证明效力才出现的。

2、扭转理念,注重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意义,使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裁判者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对待。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性,让控辩双方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并保证裁判结果是从公开的庭审过程中得出的。

当前很多案件不管法官如何裁判,总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切实遵守。

“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

3、建构合理有效的办案责任制度。

近年来,“终身追责”的声音在媒体和舆论中相当高昂,但是与责任相匹配的是“权力”,在无法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前提下,“终身追责”无从谈起。

现有所谓的“错案追责”制度也最终流于形式。

应当明确,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只对法律负责,只要法官是依法履行职责,就应当受到保护。

只有当法官存在违法操作情形的,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保证刑事审判独立

如何让公众信任司法?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民意”的监督才是有效的,也只有独立的司法环境才能培育出健康的“民意监督”。

即使案件裁判的最终结果与公众想象的有出入,但是基于对司法独立的信任,更易于接受,而不是稍有出入就联想到“司法腐败”、“司法潜规则”等等黑暗面。

1、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重心。

一方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努力“靠司法自身解决‘干预司法’的问题”,向“干预司法”宣战,但这种由来已久的美好愿望究竟能否成为现实仍然处于待定状态。

一直以来,公安的“侦查”环节被认为是认定事实案件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这也成为出现冤假错案的制度缺陷。

要真正落实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扭转“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审判”的格局,强化法院审判的地位,建构审判权对公检的制约机制,树公信、赢权威。

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强化以庭审为重心的意识。

当前,刑事庭审作用严重虚化,必须降低法官对于案卷笔录的依赖性,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庭审控辩交锋、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实质作用。

2、重申司法的独立价值和法院的中立地位。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非首当其冲的防线。

将所有的矛盾指向司法,一旦矛盾没有顺利解决,司法遭受的冲击最大,根本无法起到社会稳定“安全阀”的作用,更别谈树立司法权威。

因此,要确定刑事司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利,司法应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屈从于服务地方大局。

那种将法院作为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维稳工具的错误过时思想亟待更正,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对案件进行协调、联合办案等有悖司法独立的工作方式,应当被叫停,以破坏刑事司法公信力为代价,来换取一时表面、一地暂时的“稳定和谐”,得不偿失。

(三)落实司法公开

1、实现透明司法,审判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被害人刑事主体地位的逐渐正视,刑事审判手托“被告人”与“被害人”这一直接矛盾体,对抗性的利益出发点决定了刑事审判很难实现“胜负皆服”的平衡局面。

而任何一方的言论都可能影响到刑事司法公信力,这就更需要刑事审判加大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最大限度地消解各种疑惑,增强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

刑事司法活动距离公众越远,公众就越不相信。

在新媒体发达的当下,我们应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将其作为提升刑事审判公信力的新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参与范围广等特点,准确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信息的对称,消除社会疑惑,公开司法信息,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与信任度。

2、健全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能够吸纳普通民众进入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环节,体现司法民主,也是人民参与司法重要的途径。

我们现在存在“陪审专业户”专门陪坐庭审,陪审制度并没有实现设置初衷。

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设置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当然,在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选任上、表决评判机制等问题上都需要更细致的设置规定。

(四)优化社会舆论环境

1、尊重舆论监督,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新媒体时代下各路新媒体加上传统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严密,法院刑事审判要树立前瞻意识,增强应对刑事案件舆论风险的主动性。

“公共舆论”客观上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刑事审判同样都有着“评判”的功能,要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公正审判的关系,走向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2、倡导媒体自律,杜绝“媒体审判”。

“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在二者相冲突时,必然面临两种价值之间的相互让步。

总体而言,法院应接受媒体代表的广大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尊重媒体舆论,但是媒体不应干涉法院审判,不应为宣传效应进行有失偏颇的报道而滥用民意。

3、畅通民意表达途径。

“民众对其他权力干预司法的担忧远甚于对普通民众加入案件讨论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担忧”,我们要注重隐藏于民意背后的是公众对司法民主的关注,对司法公正的渴望。

多与公众沟通、交流,利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新媒体,集聚刑事审判正能量,让普通公众逐渐接受“程序公正”、“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理念。

结语

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处于社会转型和公共领域新转型的双重转型时期,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在社会转型的阵痛中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和压力,包括各种不解和指责。

我们在试水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刑事审判的信任感。

新的时代,应借助新媒体平台,多管齐下,重拾公众对最后一道防线的信心,维护刑法的道德信誉,重建司法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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