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的喜与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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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的喜与忧
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的喜与忧
王洁
【摘要】通过对现阶段合作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处竞争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制度设置入手探寻现阶段解决三种体制平等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
【期刊名称】《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0)005
【总页数】2页(P40-41)
【关键词】合作制;公证;改革
【作者】王洁
【作者单位】成都市司法局,四川,成都,6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哲学政法
2003年10月第10卷第5期成都行政学院学报Vol.2003Vol.10.No.5JournalofChen皇du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的喜与忧王洁(成都市司法局,四川成都610012)摘要:
通过对现阶段合作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处竞争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制度设直入手探寻现阶段解决三种体制平等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
关键词:
合作制;公证;改革中固分类号:
DF8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5947(2003)05---0040--02自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各地开始启动公证组织新形式的探索,目前,新成立或整体改制为合作制的公证机构共计邹家。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笔者对合作制公证处给公证行业带来的变化,感到喜忧参半。
一、观念碰撞:
改革的第一冲击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要培植适合合作制公证处生存与发展的土壤,首先依赖于整个公证行业对合作制性质的认同。
自1980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公证机构一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纳入国家政法干部序列管理。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公证机构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拉开了公证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公证体制改革的主体任务是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使其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由于这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建立在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利益趋同的基础上,极大地调动了全行业的积极性,受到普遍赞同。
而同时进行的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则犹如平地惊雷,在公证行业内部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即公证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财产所有权问题。
不论行政体制,还是事业体制,归根结底都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公证处积累的财产应当纳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而合作制公证处是由合作人个人出资发起,积累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属于合作人共有。
由此而来,合作制公证处与国家之间就变成[收稿日期]2003-03-08[作者简介]王洁,成都市司法局副局长。
40比较单纯的税收关系,而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处对国家既要履行财政解缴或纳税义务,同时国家还享有公证处的所有者权益。
二是改制公证处的社会价值问题。
虽然合作制与事业体制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同,但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公证员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错误公证的法律责任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准并没有差别,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作制公证处与事业体制公证处对社会的贡献率是相同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论断,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证行业对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所持的心理态度有赞许、有疑虑但更多的是不平衡,而率先下海吃螃蟹的合作制公证处在积极性高涨的同时又对业内存在的认识分歧深感压力颇大。
这个直接关系每一位公证员切身利益并影响整个公证行业价值取向的制度设置问题,是公证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审视的首要问题。
二、机制灵活:
备受行业关洼的焦点古人云:
流水不腐。
虽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在较短的时间内业务量却与省、市公证处不相上下,更是远远超过区县公证处。
仔细分析其中的奥秘,笔者认为,灵活的运行机制为合作制公证处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开放的选拔机制有利于人才的聚集。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的诸多限制,公证员的选拔主要在所属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而合作制公证处的成立,则创造了与以往不同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将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不同行业、不同阅历的专业人士聚集起来,最大限度地进行优化组合,为每一个成员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了平台。
二2003年10月第卷第5期成都行政学院学报Vol.2003Vol.10.No.5JournalofChen皇du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摘要:
通过对现阶段合作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处竞争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制度设直入手探寻现阶段解决三种体制平等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
关键词:
合作制;公证;改革文章编号:
1008-5947(2003)05---0040--02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各地开始启动公证组织新形式的探索,目前,新成立或整体改制为合作制的公证机构共计邹家。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笔者对合作制公证处给公证行业带来的变化,感到喜忧参半。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要培植适合合作制公证处生存与发展的土壤,首先依赖于整个公证行业对合作制性质的认同。
自1980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公证机构一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纳入国家政法干部序列管理。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公证机构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拉开了公证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0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公证体制改革的主体任务是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使其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由于这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建立在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利益趋同的基础上,极大地调动了全行业的积极性,受到普遍赞同。
而同时进行的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则犹如平地惊雷,在公证行业内部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即公证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财产所有权问题。
不论行政体制,还是事业体制,归根结底都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公证处积累的财产应当纳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而合作制公证处是由合作人个人出资发起,积累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属于合作人共有。
由此而来,合作制公证处与国家之间就变成[收稿日期]2003-03-08[作者简介]王洁,成都市司法局副局长。
40比较单纯的税收关系,而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处对国家既要履行财政解缴或纳税义务,同时国家还享有公证处的所有者权益。
二是改制公证处的社会价值问题。
虽然合作制与事业体制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同,但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公证员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错误公证的法律责任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准并没有差别,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作制公证处与事业体制公证处对社会的贡献率是相同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论断,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证行业对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所持的心理态度有赞许、有疑虑但更多的是不平衡,而率先下海吃螃蟹的合作制公证处在积极性高涨的同时又对业内存在的认识分歧深感压力颇大。
这个直接关系每一位公证员切身利益并影响整个公证行业价值取向的制度设置问题,是公证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审视的首要问题。
二、机制灵活:
备受行业关洼的焦点古人云:
流水不腐。
虽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在较短的时间内业务量却与省、市公证处不相上下,更是远远超过区县公证处。
仔细分析其中的奥秘,笔者认为,灵活的运行机制为合作制公证处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开放的选拔机制有利于人才的聚集。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的诸多限制,公证员的选拔主要在所属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而合作制公证处的成立,则创造了与以往不同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将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不同行业、不同阅历的专业人士聚集起来,最大限度地进行优化组合,为每一个成员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了平台。
二2003年第5期是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分配机制有利于自律性管理的全面落实。
与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现行分配制度相比,合作制公证处针对不同人才劳动的特点,实行的提成工资制、效益浮动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以及期权制,较充分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公证员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由于这种分配制度与公证处的形象塑造和业务发展息息相关,使得合作制公证处相当看重内部管理,把提高执业竞争力列入自身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三是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队伍素质的提高。
合作制公证处打破传统的层级制结构,实行全员聘用、合理配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方式,使每一个公证员为适应新的生存环境,非常重视自身能力的增强,由接受阶段性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
与此同时,合作制公证处为了提高执业竞争力,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学习和创新工作的奖励措施来开发公证员的潜能、促进队伍素质的提高。
分析比较事业体制公证处与合作制公证处的运行机制,可以发现,并非事业体制公证处主任不能干,而是现行公证体制改革与正在进行的全国事业单位改革还不完全配套,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些历史遗留的包袱要顺利地解脱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事业体制公证处在与合作制的竞争中暂时处于相对劣势。
三、竞争增强:
公证发展面临的挑战竞争是事业发展的源泉。
公证行业并不是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后才出现竞争。
从法律服务的大环境来看,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还没有律师公证介入;从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来看,律师与公证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律师所占市场份额远远超过公证。
为什么公证行业内部对合作制公证处业务发展的态势反应如此强烈?
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合作制公证处的成立,分走了原本属于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使其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
但另一方面,还不得不承认合作制公证处在公证服务上的深层次发掘,也使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感受到无形的压力。
如推行“零距离”服务,只要当事人需要,即使是节假日、周末或8小时以外,都可及时将公证直接送到当事人身边,让其充分感受公证服务的快捷方便;高起点、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设立办证大厅、业务洽谈室、保密接待室,有针对性地办理不同公证事项,让公证进一步贴近当事人;改变单一证明的服务模式,通过公证法律顾问、公证参与经济谈判、公证参与纠纷调处、公证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专人送达等特色服务,全方位、多层次延伸公证业务领域。
虽然这种全新的法律服务理念给公证行业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但是却需要公证处投入比以往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需要公证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习惯于传统运行模式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们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四、规范管理:
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是党的十六大对新时期公证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规范是拓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要做好规范这篇文章,首先应当认真研究三种体制的平等竞争问题。
由于三种体制先天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把握平等竞争的切人点非常重要。
从目前公证行业出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来看,可以考虑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公证员的准人条件必须统一。
律师执业没有地域限制,而公证员执业却有明确的业务辖区,这是律师与公证的重大区别。
因此,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外,公证机构只能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新进公证员,严格限制公证员异动,以保持各地尤其是基层公证力量的均衡。
(2)分配制度不应差别过大。
合作制公证处运用灵活的分配自主权,给予公证员较高的回报率,本来无可厚非,但在三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必然使其他公证员感到不公平。
因此,应当研究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尽可能地缩小因政策环境的局限给公证行业内部带来的分配不公现象。
(3)采取措施保护公证机构的开发利益。
竞争,本来是一件好事。
但近年来,公证服务在市场经济面前也出现了“失灵”的现象,公证机构都为分享已经做好的“蛋糕”难以顾及同业互助。
规范公证市场秩序,仅靠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培育新的业务市场,需要投人较高的成本和大量的时间,应当考虑从业务开发的源头上研究控制性、保护性措施,引导公证机构下功夫开发新型业务,推动同业竞争走向良性循环。
对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管理应重点关注“人合”的问题。
这是合作人能否真正合作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合作制试点时难以把握的重要问题。
总结律师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如果仅有“资合”,合作人就不可能把公证当成一项事业来做,公证处也不可能形成团队精神。
“人合”,就是要营造一个思想和行动都高度统一的氛围。
这种氛围的形成,不仅要靠民主管理的机制来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合作人的个人学识和品质来推动思想理念的不断沟通、融合,成为合作制公证处文化建设的支撑点。
因此,合作制试点工作必须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对合作人的管理,这是抓好合作制公证处规范管理的关键。
责任编校舟富41年第5期是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分配机制有利于自律性管理的全面落实。
与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现行分配制度相比,合作制公证处针对不同人才劳动的特点,实行的提成工资制、效益浮动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以及期权制,较充分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公证员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由于这种分配制度与公证处的形象塑造和业务发展息息相关,使得合作制公证处相当看重内部管理,把提高执业竞争力列入自身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三是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队伍素质的提高。
合作制公证处打破传统的层级制结构,实行全员聘用、合理配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方式,使每一个公证员为适应新的生存环境,非常重视自身能力的增强,由接受阶段性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
与此同时,合作制公证处为了提高执业竞争力,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学习和创新工作的奖励措施来开发公证员的潜能、促进队伍素质的提高。
分析比较事业体制公证处与合作制公证处的运行机制,可以发现,并非事业体制公证处主任不能干,而是现行公证体制改革与正在进行的全国事业单位改革还不完全配套,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些历史遗留的包袱要顺利地解脱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事业体制公证处在与合作制的竞争中暂时处于相对劣势。
竞争是事业发展的源泉。
公证行业并不是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后才出现竞争。
从法律服务的大环境来看,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还没有律师公证介入;从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来看,律师与公证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律师所占市场份额远远超过公证。
为什么公证行业内部对合作制公证处业务发展的态势反应如此强烈?
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合作制公证处的成立,分走了原本属于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使其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
但另一方面,还不得不承认合作制公证处在公证服务上的深层次发掘,也使行政体制和事业体制公证处感受到无形的压力。
如推行“零距离”服务,只要当事人需要,即使是节假日、周末或8小时以外,都可及时将公证直接送到当事人身边,让其充分感受公证服务的快捷方便;高起点、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设立办证大厅、业务洽谈室、保密接待室,有针对性地办理不同公证事项,让公证进一步贴近当事人;改变单一证明的服务模式,通过公证法律顾问、公证参与经济谈判、公证参与纠纷调处、公证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专人送达等特色服务,全方位、多层次延伸公证业务领域。
虽然这种全新的法律服务理念给公证行业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但是却需要公证处投入比以往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需要公证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习惯于传统运行模式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们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四、规范管理:
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是党的十六大对新时期公证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规范是拓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要做好规范这篇文章,首先应当认真研究三种体制的平等竞争问题。
由于三种体制先天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把握平等竞争的切人点非常重要。
从目前公证行业出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来看,可以考虑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公证员的准人条件必须统一。
律师执业没有地域限制,而公证员执业却有明确的业务辖区,这是律师与公证的重大区别。
因此,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外,公证机构只能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新进公证员,严格限制公证员异动,以保持各地尤其是基层公证力量的均衡。
(2)分配制度不应差别过大。
合作制公证处运用灵活的分配自主权,给予公证员较高的回报率,本来无可厚非,但在三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必然使其他公证员感到不公平。
因此,应当研究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尽可能地缩小因政策环境的局限给公证行业内部带来的分配不公现象。
(3)采取措施保护公证机构的开发利益。
竞争,本来是一件好事。
但近年来,公证服务在市场经济面前也出现了“失灵”的现象,公证机构都为分享已经做好的“蛋糕”难以顾及同业互助。
规范公证市场秩序,仅靠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培育新的业务市场,需要投人较高的成本和大量的时间,应当考虑从业务开发的源头上研究控制性、保护性措施,引导公证机构下功夫开发新型业务,推动同业竞争走向良性循环。
对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管理应重点关注“人合”的问题。
这是合作人能否真正合作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合作制试点时难以把握的重要问题。
总结律师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如果仅有“资合”,合作人就不可能把公证当成一项事业来做,公证处也不可能形成团队精神。
“人合”,就是要营造一个思想和行动都高度统一的氛围。
这种氛围的形成,不仅要靠民主管理的机制来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合作人的个人学识和品质来推动思想理念的不断沟通、融合,成为合作制公证处文化建设的支撑点。
因此,合作制试点工作必须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对合作人的管理,这是抓好合作制公证处规范管理的关键。
【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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