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广告法规对我国《广告法》修订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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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告法规对我国《广告法》修订的启示

美国广告法规对我国《广告法》修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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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依据此法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它是美国最权威的综合管理广告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广告管理章程并负责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广告的各种投诉,召开听证会,对虚假不实、不公平的广告进行处理。

  198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惠勒·利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限,明确了其管理广告的权威地位。

其所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有:

  其一,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颁布停止不正当竞争的限制令,限制令一经申请就自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宣传食品、药物、化妆品、治疗方法的虚假广告,具有特定的审判权;

  其三,当有迹象表明某则食品、药物或化妆品广告可能属于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虚假广告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在进行审查的同时,通过联邦地方法院发布禁令,限制有问题的广告继续刊播。

  反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但在整部广告法里,却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做任何说明。

由此可能导致两种情形:

第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手中的权力过大,什么都可以管,到处都可以插手,如处理不当,结果只能是滥用权力,干扰广告行业内部的正常运行,阻碍广告的健康发展;第二,由于广告法未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说明,当遇到一些棘手、微妙的广告违法、违规事件时,某些职能部门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互相推诿,甚至置之不理,任由违法、违规广告继续泛滥,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非常笼统: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一方面,广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具体、不明确;另一方面,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和滥用职权的处罚规定又大而化之,致使一些管理者手握大权,时而滥用权力,对行业内各方横加干涉;时而为利益驱使,放弃手中的权力,对违法广告网开一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当最后追究管理者的责任时,却常常因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而不了了之,由此引发的后果不容小视。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由于缺乏对规范者的限制性规范,规范者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却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然导致规范者消极怠工和不作为的现象,我国现实社会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管理者责任承担缺位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③

  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有必要在对广告法进行修改时,明确界定广告管理机关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般来说,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或行业的秩序,使各方力量都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规范自身的行为,并对不守规矩、以身试法的人予以惩戒。

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社会、行业可能一片混乱。

但是,这并非法律、法规出台的终极目的。

从长远的角度而言,一部好的法律、法规,除了规范社会、行业秩序之外,还应理顺各种关系,进一步引导、促进社会与行业健康发展。

广告省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创意总监丁邦清在谈到《广告法》修改时就重点谈到,“新广告法应该在理念上有提升”,他认为:

“新的广告法应该是更好地促进中国广告业更加健康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管理。

”“管理是手段,发展才是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新的广告法的立法精神上,应该更加侧重于疏导,而不是堵截。

使中国的广告业更加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不断提高,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广告水平的差距。

”④

在这方面,美国广告法规中的一些做法对我们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首先,广告面向广大消费者传达信息,必须本着以人为本,为消费者服务,为消费者更好地生活提供便利的态度。

因此,凡事都要以消费者为重心,要以消费者为基点思考问题、确立规则。

这一点在美国广告法规中得到鲜明体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不法商业广告予以规格化,划分为九类:

不实及欺诈广告,不正当广告、吹嘘广告、诱饵广告及虚假不实的推荐或证言广告、保证广告、电视模型试验广告、香烟广告和信用消费广告等。

其给这些违法广告下的定义,大多是从消费者的立场和角度出发。

虚假不实广告是指“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的广告。

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

”⑤在此,判断广告是否属于虚假不实广告的主要标准是消费者的反应,只要广告有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的嫌疑,有可能使消费者受到伤害,即使其广告表现天衣无缝,其文字无可挑剔,它也被划归不实广告之列。

另外,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看来,有些广告虽然自身不含欺骗性,但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广告。

何谓不正当广告呢?

“不正当广告意味着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的伤害’或‘对公共规则(例如其他政府法令)的违背’。

换句话说,不正当广告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完整的信息’或广告的其他一些外部特性。

例如,事先未经证实的声明,利用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的声明,以及消费者因广告主隐瞒了产品或广告中提及的竞争对手产品的重要信息而无法做出真正的选择,上述行为均属不正当行为。

”⑥从这些表述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定广告法规时,非常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只要是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伤害,或使之难以做出真正正确的选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不管是明显还是暗含,都属于不法广告,都要受到惩罚。

这不仅确保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广告经营者而言,也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其次,广告行业要不断进步、发展,除了要有严格的法律营建有序的市场秩序之外,还需要有正确的引导,需要良好的行业氛围和生存土壤。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既要规范市场,更应为社会及行业发展创造条件、开拓空间。

“不能是什么样好管理就什么样立法。

不能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⑦因此,对于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来说,应该进一步考虑和关注更高一个层次的问题——怎样做才能使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外,还组织出版一些有关广告的指导性读物。

这些读物一方面使广告主切实了解哪些行为和做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应该避免的;另一方面也针对一般消费者进行指导,告诉他们哪些是容易使人上当的广告,哪些是骗人的宣传,哪些是虚假标价的不实行为。

⑧通过这些广告读物的教育和引导,使广告主对广告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准确的解读,进而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约束自身的广告行为,避免非法经营和不法广告;使广大受众和消费者以法律知识武装头脑,能理性识别哪些广告是合法的、值得信任的,哪些广告是虚假、违法的,是应该举报和抵制的。

这样就保证了广告信息传播的源头和终点即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从而为整个广告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定义清晰准确,处罚措施得当,有利于实际操作

  

  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成为规范市场、约束人们行为的指南,同时也是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依据。

因此,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必须注重其操作性的问题。

操作性不强,或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同的解读和运用,不仅会使法规自身形同虚设,而且还会造成社会及行业的混乱。

  我国《广告法》自实施以来,被从业人员和学者议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其在操作时面临的各种挑战。

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法律条款内容的表述比较概括、抽象,不清晰、明确。

“原来的广告法原则性多,操作性少,有很大的弹性与模糊地带。

很多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规范也很不明晰。

”⑨如《广告法》中多项条款强调广告要“真实”,但对“真实”的定义和标准未做任何解释,致使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受到种种质疑”。

更为普遍的是,由于广告法规中一些条款有失严谨和准确,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走钢丝的现象一度较为突出,扰乱了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而在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相关信息的表述就相对比较具体,漏洞较少。

如上文所述,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各种不法商业广告做了很清晰、完整的描述,包括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观意图,以及评判的标准。

这样在执行的时候就很容易对号入座,减少理解不一、各执一词的情形发生,有利于统一标准、统一执法。

  第二,在处罚措施、处罚力度上宽严失当。

如在创意方面,本应为广告人的创造留出足够的空间,却设置了很多、很严格的限定;对那些有意逾矩、违规的广告行为,在处理时却相当温柔,难以让当事人真正有所触动并引起重视。

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

既能对违法者形成威慑,同时又能鼓励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这就要求法规的制定要把握好尺度,要对违法广告进行具体分析,依据其原因及态度区别对待。

在美国,对违法广告的处理办法主要有几种:

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必要时发布更正广告;责令做出检讨和保证;处以罚款;向法庭起诉。

其中,比较常用的方法是“责令做出检讨和保证”,它主要用于“故意性不够明显,未造成明显危害的有失实内容的广告”。

违法广告的企业负责人要签署广告停止函或检讨宣誓书,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如果其态度获得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首肯,小的违法案件就可以了结。

⑩这就为大多数诚实经营、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了较为宽松、人性的环境,无意识地触犯了某条广告法规,只要真诚地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就没有必要深究重罚。

但对那些有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广告,则应重拳出击。

虚假广告在美国面临多重惩罚:

要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会被责令向消费者道歉,会被BBB(theBetterBusinessBureaus)处分,还会被州总检察长起诉,或被广大消费者告上法庭。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虚假不实广告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制作、发布不实广告,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可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00美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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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这就比我国《广告法》中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得具体、强悍,其震慑力和警示效应自然更强。

  我国《广告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

通过与美国广告法规的粗略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广告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一定会使《广告法》更加科学、完善、实用。

  

  注释

  1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2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管理相关法律简介》,《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3张金海、曾兰平《修改〈广告法〉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4丁邦清《对修订〈广告法〉的期望与建议》,《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5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6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7丁邦清《对修订〈广告法〉的期望与建议》,《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8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9丁邦清《对修订〈广告法〉的期望与建议》,《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10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11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管理相关法律简介》,《现代广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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