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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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课程考试分为卷面考试、考查、技能测试三种主要方式。

卷面考试主要适用于必修课;考查主要适用于选修课,可采用大作业、论文(设计)、随堂测验等方式进行;技能测试主要适用于实践性课程,可采用现场测试、口试、成果认定等方式进行。

考试应做到内容科学、方法恰当、管理严格,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条考试、考查、技能测试既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考核方式和内容要符合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的要求。

第三条考试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特点确定,鼓励采用多样化考试方式。

第四条原则上通识课(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学科门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组织,选修课程的考试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

公共技能课程(如英语口语)的考试,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组织,微机操作的考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学院协助。

专业技能测试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第五条严格执行我校学分制管理有关制度中对学生考试资格的有关规定,严肃考试纪律。

二、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命题管理。

命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对试卷质量进行随机性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第七条命题基本原则:

1.教考分离原则。

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课和选修课采用建立试题(卷)库的办法,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2.难度适当原则。

试题总体难易程度要合理。

试题要能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能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3.区分度较高原则。

试题要能区分不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生的实际水平。

中、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占20%左右。

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4.信度较高原则。

试题要能实现学生测试成绩的稳定性,要避免考生因猜题而导致成绩波动;

5.效度较高原则。

测试内容能有效反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八条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命题,教学系指派命题教师和审题人。

命题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第九条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

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十条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

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搭配合理。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

1.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

2.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3.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

4.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编制参考答案。

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明确、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同时考虑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评分误差。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将命好的试题及参考答案送审题人审核后,将试题及审核表送学院教学秘书。

第十四条学院教学秘书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三套试卷传至教务处试卷库。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命题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考试内容);命题教师和审核人不得为考生编制模拟试题。

第十六条题量过大或题目过难(大多数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能完成2/3试卷答题)、题量过小或题目过易(大多数考生在70分钟内完成答题)和试卷错误较多(5处以上)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试题命制需履行审批手续。

由学院组织考试的试卷须经系主任审核,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两套留存备用。

试卷和审批材料应一并存档。

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试卷由课程归属学院命制,课程归属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其传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试卷印制过程中,送印和接收试卷时应履行有关手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和试卷安全。

如印制过程中出现泄漏与试卷内容相关的信息,学校将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江财教务字[2004]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场管理

第十九条教务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诚信考试、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条院系承担监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如若变更要办理书面手续。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同时要进行指纹识别,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对违纪学生将按《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学院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巡视考场考试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四、阅卷、成绩评定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院系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

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根据评分标准规范评阅。

对三个及三个以上老师同时开设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二十四条学生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原则上,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80%。

教师也可根据课程性质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试卷和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提交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档案。

对不按规定录入的教师和审核不细致的院系管理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课程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请求组织进行成绩核查,但只能复核分数累计错误,专业教师、教学秘书、系主任应在复核结果上签字并说明差错原因。

课程所在学院应在受理申请一周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成绩档案修改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院系审核,说明差错原因,教务处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务处每学期将所有课程的原始试卷及考卷命题情况登记表按档案整理要求分年度统一装订,存期6年。

第三十条每学期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原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单、答题册等材料以教学班为单位按教务处统一装订标准依次装订成册。

学院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学院保存,教务处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保存,存期6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绩总册由学生所在院系分年级、专业建立专档存放,存期6年。

第三十二条以非闭卷笔试进行的其他形式的考试,其相关材料应参照以上规定分别存档。

第三十三条存放于学院或教务处的以上档案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履行严格的档案管理手续和程序。

六、评估与改革

第三十四条学校采取随机抽查、集中评估等方式,对命题质量、考场管理、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倡导并大力支持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改革研究。

第三十六条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改革的目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院系应严格按教务处审批意见实施考试改革,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推广改革成果。

对组织不严、管理不力的院系,要追究管理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规范试题命制、试卷评阅及分析等各环节的管理,实现课程考试试卷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细则。

一、评估原则

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估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体现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见附件2)客观公正地开展。

二、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院系自评与教务处抽查相结合,以院系自评为主的方式进行。

1.院系自评。

各院系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精心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及时向教务处报送课程考试试卷自评报告和自评总结报告。

院系自查自评的主要工作包括:

①组建本院系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本院系的自评工作。

②按照考试试卷质量评估要求,全面评价本院系课程考试试卷的质量。

对每门课程试卷及学生答卷进行全面自查并评分,形成各门课程考试试卷自评报告。

③撰写自评总结报告。

自评总结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自查工作组织及整体情况描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对评估指标各项目自评情况的详细描述;分析试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等。

2.教务处评估。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院系试卷质量进行抽查。

主要工作包括:

①组织专家组听取院系评估工作总结报告,重点听取问题汇报和整改措施,并现场对院系的试卷质量和试卷评阅、分析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②随机性抽查课程考试试卷及部分学生答卷,按照试卷评估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对抽查的试卷进行评估,给出明确分值,并据此对学院试卷质量评估工作进行评价;

③综合以上内容,对院系试卷质量和试卷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3.评估反馈。

召开教学副院长专题会议进行评估反馈,对试卷评估工作进行交流,表彰先进,总结成果,推广经验,积极整改,切实提高本科课程考试质量及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考试方式、方法改革,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

三、评估结果

1.各指标的评估等级按教学质量定性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具体内涵,介于A、C之间为B级,低于C为D级,各等级相应系数分别为1.0、0.80、0.60、0.40。

2.各项目实际得分=项目分值×所获等级系数。

3.单门课程考试试卷评分=∑各项目实际得分。

4.院系评分=∑抽查课程试卷评分/课程门数。

5.在院系自评和学校评价中均按以上记分方法评定最后得分,评价结果以学校专家组评分为主。

6.评估等级:

总分≥90为优秀,90>总分≥80为良好,总分<80为一般。

四、评估奖励与处罚

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估设优秀奖和组织奖,奖励实行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对获奖院系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根据最后评分排序和评估等级评奖,评估等级至少在“良好”以上方有资格参与评奖。

如发现学院存在重大责任事故,将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

指标

指标内涵与等级标准

分值

评估等级

A级标准

C级标准

总分

A

B

C

D

试卷质量

试题质量

试题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能准确考核学生掌握“三基”的水平。

试题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50

 

10

 

 

 

 

一般不少于五种题型,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恰当。

题型多样,有不少于三种的题型设计。

6

 

 

 

 

题量适当,试题难易适度,区分度较高(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答完试题;考试分数近似于正态分布;区分度0.4-0.5之间)

试卷题量、难度、区分度一般。

12

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比例适当;考核学生实践能力、创新与创业能力的提高题所占比例不低于10%。

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比例比较合适;有考核学生实践能力、创新与创业能力的提高题。

8

 

 

 

 

三套试卷题型、题量、分值分配、难度基本一致,且试题重复率未超过5%,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未超过10%。

三套试卷题型、题量、分值分配、难度基本一致,但试题重复率在8%以内,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在15%以内。

8

 

试卷符合统一格式,指导语、试题表述简明准确,图文清晰、工整,无内容错误。

试卷基本符合统一格式,指导语、试题文字表述较为准确,文图清晰、工整,无内容错误。

6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每套试题均有详细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并标明得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

每套试题均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2

5

 

 

 

 

客观性试题答案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答案准确、全面、简洁,采取据要点和逻辑赋分方式;答案无错误。

客观性试题答案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答案有赋分要点。

5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打印准确、规范,无任何错误。

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基本无错误。

2

 

 

 

 

试卷评阅

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三人及以上开设的课程采取流水作业进行评卷。

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卷。

15

5

 

 

 

 

用红笔进行阅卷,使用记正分方式记分,记分规范,试卷评阅人签字完整、清晰。

基本符合阅卷规范,有试卷评阅人签字。

4

 

 

 

 

无错判、漏判现象,无记分、总分错误现象。

无错判、漏判现象,仅个别记分、总分错误。

3

 

 

 

 

无随意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现象;正常分数更改符合规范,并有改分教师的签名。

无随意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现象。

3

 

 

 

 

试卷分析

学生成绩严格按照课程成绩核算标准评定,并能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结构性评述。

能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结构性评述。

15

7

 

 

 

 

对试卷所考察知识点的范围、难度,学生出错率高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有详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对试卷共性问题有总结,对考试反应的共性问题有改进措施。

8

 

 

 

 

试卷的命题、印制的审核和审批手续齐全。

试卷的命题、印制的审核和审批手续基本齐全。

8

4

 

 

 

 

试卷相关材料保存规范、齐全,查找方便。

试卷相关材料保存齐全,便于查找。

4

 

 

 

 

附件3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落实《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学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

在期末考试前,要组织监考人员参加考务工作会议,加强对监考人员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监考人员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研究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报教务处批准后遵照执行。

(三)在教学副院长的统一组织下,由教学系指派专人开展命题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不断完善由学院组织考试的各门课程的试题库。

(五)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六)负责组织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七)负责选派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主监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监考一人)。

(八)负责由学院组织考试的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等),并将各项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九)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提出今后试题命制的改进建议。

(十)负责保管由学院组织课程考试的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材料、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六年。

(十一)负责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六年。

(十二)根据学生所在学院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

(十三)参加考场巡视,检查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学生动员大会。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

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要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在考试过程中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二)选派监考人员,并通知到个人。

(三)于考试的三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等审批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负责通知学生补考安排及有关事项。

(六)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组织开展成绩复核或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七)参加考场巡视,监督检查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三、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安排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考试、补考的时间及考场。

(二)负责调度监考人员,安排监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学院。

(三)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四)负责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考试试卷的印刷。

(五)负责安排巡考,监督检查考场纪律。

(六)负责维护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加强学生成绩管理。

(七)监督检查学校本科生考务工作的质量。

(八)负责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考务协调、管理工作。

 四、命题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命题,制定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命制三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一套作为考卷、另两套留作备用(补考、缓考时使用)。

(三)确保试题的科学性。

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四)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的试题数量最多不超过试题总量的20%。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五、监考人员主要职责

(一)主监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负责取卷、送卷及相关考试材料。

其它职责与一般监考人员相同。

(二)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三)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四)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

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五)考试开始前,宣读考场指令。

(六)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并进行学生指纹识别,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到教务处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

(七)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监考人员要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八)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监考人员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十)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载,然后令其退场。

监考人员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

主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在其他监考人员签字后将之交教务处。

六、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的认定

学生顺利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对于考试前三天仍缺交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同时任课老师应当提供学生的考勤记录。

七、阅卷教师职责

(一)必须用红笔判卷。

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正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

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

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二)凡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开设的课程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且要对试卷进行试评。

(三)考查及技能测试的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四)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五)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经系主任及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

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一式三份,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开课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六)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

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开课学院和教务处。

八、成绩记载

(一)考试、考查及技能测试的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只有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毕业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试只能评定一个总成绩。

(三)考试、考查、技能测试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平时、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部分成绩按相应权重累加得出。

平时学习成绩可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

(四)因未完成教学环节或无故缺课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本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五)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六)补考卷面成绩超过60按60分记载。

(七)重修成绩按照考核成绩和完成时间记载,所获得的学分纳入学生当学期的学分统计。

学生重修课程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该课程平时的考核,可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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