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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案例分析精品文档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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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ccom/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9032780025.html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张涛:

当代中国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案例分析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发布时间:

2019-03-2715:

20作者:

张涛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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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一、引 言

  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对腐败事物的真实描述和概括,换言之,需要我们作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去观察腐败事物,去描述腐败事物的各种现象,尽可能透视腐败事物特性的各个要素,探寻腐败事物的客观特性,进而发现腐败事物的通则性,在此基础上产生治理腐败的决策。

因而对腐败事物的经验观察、精确测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有系统的事实陈述,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章研究对象定位在省部级政府官员(包括副部级以上的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干部)和已经完成司法审判的受贿罪案这两项标准上。

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谋取私利的行为”,(萨缪尔·亨廷顿,1989)换言之,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获取非法的个人利益。

在刑事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为腐败犯罪。

有证据表明,受贿罪是省部级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

当然,研究对象也涵盖因受贿罪与其它罪名数罪并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

未进入司法程序,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贿腐败的省部级政府官员不在研究范围内。

  二、数据说明

  在1978年以前,因为受贿罪而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一个没有。

第一个因受贿罪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是原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洪清源,1987年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10年徒刑。

本文作者收集了从1987年到2019年因受贿罪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76个案件,这些案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官方出版物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这76个案件并不是随机抽取的样本,而是只要符合受贿罪、省部级政府官员这两个条件均收集在内。

  从这76个案件中,提取的信息主要有:

姓名、罪名、刑罚、涉案金额、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特质、最高职务、初始罪案时间、初始罪案职务、初始罪案年龄、初始查处时间、初始罪案到初始查处的时间跨度。

  本文使用的“初始罪案时间”是指涉案人第一次受贿的发生时间。

使用的“查处”与“双规”相近,由于在1994年5月前,无此概念,而观察样本时间涵盖1994年之前,所以使用此概念。

  三、事实陈述

  1、受贿罪特征

  本研究对象之所以定位在受贿罪领域,就是将1978年之后已经完成司法审判的腐败案件收集统计罪名发现,受贿罪名之外的其它罪名腐败个案仅有6例,即:

原江西省政府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罪案;原中共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案;原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罪案;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兼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挪用公款罪案;原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昌典,玩忽职守罪案;原四川省政府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罪案。

换言之,1978年-2019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82人中有76人的腐败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其比例达到92.7%。

  这76人的腐败罪案,其中有56人是仅仅因为受贿罪入刑,其比例达到73.7%。

而其他20人是数罪并罚,除受贿罪之外,有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

在这除受贿罪之外的6项罪名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人数最高。

 

 

  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罪案的普遍性特征是受贿金额巨大。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金额合并计算,这76人中受贿金额最高的达到1.9573亿元;除此之外,4109万元1例;3318万元1例;2959万元1例;1000-2000万元8例;500-1000万元31例;100-500万元17例;50-100万元8例;50万元以下16例。

  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12人,其比例达到15.8%;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有39人,其比例达到51.3%;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有56人,其比例达到73.7%。

  图2受贿金额分布

  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罪案的普遍性特征不仅仅是受贿金额巨大,而且发展趋势是愈来愈严重。

从查处时间以及量刑程度两项指标观察,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金额普遍是愈来愈特别巨大;同时因受贿罪受到特别严重的法定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数量愈来愈增加。

  在我们观察的76个案件中,2000年之前,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官员19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仅1例;50万元以下13例。

2000-201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3例;500-1000万元3例;100-500万元6例。

2019-200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38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已经上升到8例;500-1000万元20例;100-500万元7例,100万元以下的仅有3例。

  

图3受贿金额与时间分布

  从量刑程度看,2000年之前,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免于起诉1人,有期徒刑14人,无期徒刑1人,死缓1人,死刑2人;2000-201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有期徒刑10人,无期徒刑4人,死缓5人,死刑1人;2019-200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官员38人中,有期徒刑10人,无期徒刑8人,死缓19人,死刑1人。

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数量呈现的是上升趋势。

  图4量刑程度分布

  2、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

  按照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是受贿罪。

”所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要件。

  从统计看,受贿高官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有43项之多,可谓是受贿领域严重泛滥,受贿高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将权力对换成金钱,这个机会可以是行贿人需要的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甚至就是一个汽车过户、营业执照办理。

相对比较集中的寻租对象是:

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土地批租等,是为政府官员高频率受贿行为的重要领域。

  这43项寻租对象中,涉及到的政治行政资源领域有:

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有37人次因此受贿。

这反映出像以财求官,采取以经济财富换取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方式,已经是非常严重,并具普遍性。

社会上关于严重吏治腐败、买官卖官的流言,确有事实根据。

  成克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位上,受贿27万元,将一个副县长提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其702万元的受贿金额则全部来自谋求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的行贿者。

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其受贿的最主要来源,起诉书指控的704万余元巨额贿赂中,约300万元来自于约29名“想升官”的行贿者,他们中除个别谋求升职的普通公务员,大多是本身已有一官半职还想“进步”的各级官员,且不乏厅级官员。

  在司法领域的腐败表现,主要是干预案件审理、干预纪检公安部门立案审查、庇护走私。

  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更普遍的是采取以公共权力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

政府服务社会的种种事权成为一些官员发财致富的门路,尤其是在政府工程、金融、土地领域表现的十分严重。

例如,与土地有关的政府事权都可以权钱交换:

土地批租、补办征地手续、征用土地、拆迁、土地出让手续、用地面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置换手续、不拆除违章建筑、减免征地及承建费、土地规划等等。

  图5受贿罪案领域分布

  3、受贿罪案高发部门

  图6受贿罪案高发部门分布

  可以发现,一些特定党政职能部门中受贿罪案的发生率,比在其它一些党政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要高些。

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党委职能部门高;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高;地方党委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中央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高;法院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检察院高。

在党委职能部门,中央机关仅有1例,原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副处长柴王群,此人后升任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长。

地方党委职能部门中,市委书记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最高,其次是组织部和宣传部;政法委、纪委也有个案发生。

  在政府职能部门,国务院各部因官员受贿罪入刑涉及的部门有铁道部,交通部、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铁道部是2例,其它各1例。

大量的案件发生在地方政府,受贿罪案发生率比较突出的依次为:

市政府、省政府、公安厅。

  在司法部门中,受贿罪案发生率法院相对于检察院为高。

检察院也是有受贿罪案发生的,仅仅是由于统计标准问题,在上表中没能够体现出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均利用检察长职权而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

  国有银行也是受贿罪案的高发部门,尤其是中国银行有3个高管因受贿罪入刑。

  4、受贿罪案高发层次

  图7受贿罪案高发层次分布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党政组织体系中某一特定层次上受贿罪案的发生率会比另一些层次上的为高。

我们统计的这76个案件中,地方党委的市委书记;国务院的副部长;地方政府的市长、副省长、厅长、副厅长是受贿罪案的高发层次。

  我们还可以比较正职与副职的受贿罪案发生率。

在这76个案件中,有49人担任的是正职,即所谓的“一把手”,是总数的64.4%。

无可置疑的结论是:

正职官员比副职官员更容易腐败。

  5、受贿罪案官员的升职、查处以及高发年龄段

  从统计看,有51人,是总数的67.1%,第一次受贿行为发生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仍然在职务上得到提升,甚至是迅速提升。

比如,王怀忠1993年升任中共阜阳地委副书记和行署专员,1994年就有受贿行为发生,可是在1995年又升任地委书记(次年撤地改市后成为市委书记),4年之后又成为安徽省政府副省长。

潘广田在1992年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职权,收受了第一笔贿赂,而后在短短6年中一路高升,2019年出任省政协副主席兼省工商联会长。

  根据受贿罪案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来看,最长17年,有1例,最短的是受贿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查处,有2例,平均时间是7.7年。

2019年之前平均是3.3年,2000年之后平均是9.3年。

受贿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立刻受到查处的2例中,均是在2019年之前。

受贿腐败发生期总的趋势是在延长,或者说,受贿腐败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

  

图8受贿罪案发生初始时间到查处时间分布

  

图9受贿罪案官员的年龄分布

  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的初始罪案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45-54岁年龄段,这个年龄阶段所占的比例是61.8%。

这表明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与某一年龄阶段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其它年龄段也可能发生。

当然的确有一些年龄阶段是比另外一些年龄阶段的受贿行为发生率为高一些,具有两头低,中间高的特点。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显示:

  第一、因受贿罪入刑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数量呈现愈来愈增加和受贿金额普遍愈来愈特别巨大的特征。

  第二、受贿罪案高发领域是提拔调整干部、政府工程、金融、土地领域。

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

  第三、受贿罪案高发部门在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国有银行。

  第四、受贿罪案高发层次在地方党委的市委书记、地方政府的副省长、市长、厅长、副厅长。

  第五、正职官员比副职官员更容易腐败。

  第六、边受贿边升官是普遍现象。

  第七、受贿腐败高发的年龄阶段在45-54岁。

  第八、受贿罪案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

  这里做出的结论,完全是基于这76例案件提供的信息作出的事实判断,仅仅是从“发现”,而不是“出现”的视角对受贿罪入刑的省部级政府官员的腐败特征的归纳。

  十分明显,目前中国政府反腐败面临着严重态势。

多年以来无论反腐败的教育宣传,还是制度建设都在强化,可是受贿罪案程度仍然在深化。

在此尤其须要指出的是职务晋升成为腐败官员个人发财致富的手段。

虽然在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但是,“以财求官”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反映了腐败程度和政治败坏程度的加深。

  升官可以用重金求得,意味着在选拔官员时,上级官员强调的是对上面的忠诚、是个人依附关系、甚至是行贿的金钱数量,而不是能力、效率或正直。

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升官的潜规则,只有培育个人依附关系,只有发展足够的“门路”,否则升官无望。

进而也使得行政体制的人员结构派系化,使裙带关系、人身依附成为行事准则。

影响所及,必导致人们对政府官员公平办事丧失信任,使政府逐渐丧失统治的正当性。

因为,雇用官员的目的在于高效高质地实现政府目标,雇用无能的、不正直的下属将降低行政体制的效率。

“以财求官”,必然“以官求财”,低效率将被视为有利可图。

  “以财求官”,是由于可以“以官求财”。

可以发现成为政府高官比之开办企业成为百万、千万富翁要来的容易。

成克杰从1994到2019年,在短短的5年多的时间里就积累了4109万余元的财富,是平均一年800余万元的积累速度。

王怀忠从1994至2019年,7年的时间,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行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和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迅速积累了997万余元的财富,平均每年也有142万元的进帐。

陈同海从2019年至2019年,8年的时间,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钱款有1.9573亿余元,平均每年有2446.6万余元的收益。

从2019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权收受的财物有3318万余元,平均每年有368.7万元的收益。

很明显,按照企业的标准,这种财富的积累速度肯定是成功的“投资”,甚至是十分罕见的成功“投资”。

  在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其实质折射出这样的一个中国现实,通过政治权力发财致富比通过经济方式发财致富的途径容易。

成为政府高官虽然并非人人有机会,但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通过贿赂成为政府高官办公室或者住宅客厅的座上宾,或者酒楼包房推杯换盏的酒肉朋友,租借其权力。

“贿赂在掌握权力的人与掌握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萨缪尔·亨廷顿,1989)感性认识表明,中国政治及商业生活的相当行为是寻租,而非创造财富。

经济自由的广度与深度受到局限,人们的才能和努力不得不从创造财富转移到了寻租上,腐败官员可以从政府合同上拿回扣,商人可以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

政府官员把公共权力换金钱,而商人用金钱换取公共权力,凭借公共权力带来的特殊的地位或垄断权利而获取更多的金钱。

利用政治权力作为获取财富的方法,意味着把政治价值标准置于经济价值标准的从属性地位,政治权力的目的不再是实现公共目标,而是实现个人利益。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反腐败面临的最严重挑战,是官员腐败行为出现后能不能被及时发现。

反腐败的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如何发现腐败行为的组织与程序设计。

在这76例案件中,关于腐败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

仅仅获取35人这方面的信息。

从中可见,发现的方式有三类:

一类是举报,有7例,是总数(35人)的20%;一类是审理在审案中发现,有24例,是总数(35人)的68.6%;还有一类是中央巡视组发现的,有4例,是总数(35人)的11.4%。

比较重要的发现方式是通过审理在审案中发现新的线索。

可是我们无法获取初始的“在审案”是如何发现的信息。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目前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发现腐败,然而其效能毕竟有限。

因受贿罪入刑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数量呈现愈来愈增加和受贿金额普遍愈来愈特别巨大是一个客观事实,其应该可以证明举报效能的有限性。

所以,发现腐败行为的制度设计须要在举报体制之外做加法,增加新的发现腐败行为的体制。

  群众举报具有非专业性、非职业化、非组织化的特点,基于政府廉政机构反腐败的职能而言,其具有被动性。

国外发现腐败的主体一般是担负此项职能的公权力行使者,是特定公共权力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能,履行其职能的方式,不可能主要是被动的等待处理群众来信举报。

未来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制度设计行动面向,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出台阳光法案是无法回避的选择。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官员个人财产依法公示,将所拥有的财产向公众说明其来历,以证实是合法所得和自己的清廉作风。

廉政机构可以依据此法律主动行使权力、强制性要求官员个人财产必须依法公示,监督官员的非法行为,可是它没有权力去要求群众知情必须举报。

 

[1]根据作者统计,1978—2019年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82人中有76人的腐败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其比例达到92.7%。

[2]1952年,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原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因贪污被判处极刑。

但其时天津地委隶属河北省政府,他们在官员序列中是厅局级,并不是省部级政府官员。

[3]陈同海,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9年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4]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0因受贿罪判处死刑。

[5]许宗衡,原深圳市政府市长,2019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6]陈绍基,原广东省政协主席,2019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7]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19年被双规,受贿金额4109万元。

[8]由于查处时间与判决时间,一般几年的差距,本文的76个研究案例,查处时间均在2009年12月前。

例如,许宗衡是2009年6月接受调查,2019年5月一审判决。

[9]制做的图表5仅仅收入了涉案人次超过3次的受贿领域。

[10]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1,“成克杰受贿案”。

[11]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3,“韩桂芝受贿案”。

[12]参见《财经》2019,25,王和岩,“王昭耀腐败图谱”。

 

[13]该项的统计标准依据是初始罪案职务,即第一次受贿时的职务,而不是查处时的职务。

[14]该项的统计标准依据是初始罪案职务,即第一次受贿时的职务,而不是查处时的职务。

[15]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3,“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6]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1,“潘广田受贿案”。

[17]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1,“成克杰受贿案”。

 

[18]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03,“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参见《新华网》2009,07,15,“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20]参见新华社2019,05,09,“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一审宣判”。

[21]参见新华网,2019,06,21,隋笑飞,“最高检:

7成以上职务犯罪案源于民众举报”。

张涛:

当代中国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案例分析

(2)_共识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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