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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技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一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实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在院内通道、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二)受害人须有损害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失,且这些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致害人一般是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

在道路上运行或通行时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

    (四)致害人须有过失

    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

且过失采推定形式,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方可免责。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种类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

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为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

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

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人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

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

行至这条公路l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

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汽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l30货车被撞后栽人旁沟内。

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民事赔偿中的“过错赔偿原则”,这项原则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也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

(1)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始终处于强者地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却处于弱者地位,所以为了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必要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这也是《民法通则》第l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

(2)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  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

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l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第二节  交通事赦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要点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的标准

(一)诉讼文书的要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起诉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要点与技巧

    起诉状名称可以是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交通事故赔偿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的基本情况(有第三人的列出第三人)。

    

(2)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请求:

书写原告要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及车辆损失,有第三人责任的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4)事实和理由:

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叙事和说理两层内容。

诉讼请求相当于提出的论点,而事实和理由就是为论点服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事实部分而言,首先应介绍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前所处的法律关系状态,这一部分应交待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等,以便于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其次,介绍纠纷的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纠纷的经过、纠纷的结果等,重点写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这是事实部分的核心。

例如请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状,叙事的重点就在于用典型、具体、有力的事实材料说明当事人的“过错”,凡是能够说明对方过错的材料都可以写进事实部分。

在叙述方法上可采取顺叙法,一般按照时间、经过、结果等方式书写,要说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如原告有一定责任,亦应如实说明;最后,介绍当事人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事实部分一般只叙述不议论,即只摆事实,为下文的议论说理铺垫基础。

理由部分主要写明认定被告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应负的责任和提出请求要求判决的法律根据。

这部分可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针对事实从法理上加以概括,然后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事实理由不能是对前面案情的重复,而是对全部事实从法理角度进行高度概括,以分析纠纷的性质,说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以及应负责任。

引用法律条款要与事实相符,准确、完整,即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援引有关的法律条款阐明起诉理由。

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可以援引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医院诊断书以及受损害的车辆等。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7)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②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③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④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管辖标准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首先要解决诉讼管辖问题,即原告应当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

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

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的要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立案时,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首要的问题。

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主,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对此,要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分析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不同情况,一般应作如下把握:

  第一,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二,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五,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致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则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机动车辆在发包、承包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第九,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车辆在被质押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补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l7条的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②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第一,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ll级的减少l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昕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第二,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ll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一增加岁数);第三,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隋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①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l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一年龄);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l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③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一增加岁数);

    ④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3)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①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②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一增加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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