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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事故措施管理办法模板

反事故措施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反事故措施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反事故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3 职责

 

3.1 厂长(总经理)是反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生产技术部门是反措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2.1 组织编制、修订发电系统反措管理条例,每年7月底组织编制和下发年度反措要求。

3.2.2 检查和督促反措计划的落实,指导反措工作的顺利进行。

3.2.3 总结全年反措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3.3 安监部门负责反事故措施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1.1 生产现场要做到:

4.1.1.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安规和厂规要求。

4.1.1.2 脚手架必须通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坚持脚手架使用前的检查,防止倒塌。

4.1.1.3 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平台齐全符合规定。

4.1.1.4 照明充足特殊场所应配有事故照明。

4.1.1.5 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禁火区,危险区段,滑段,落物和交通等警告标志)。

4.1.1.6 栏杆、护板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齐全,并符合国电公司规范要求。

4.1.1.7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4.1.1.8 沟道隧道盖板齐全完好,下水道畅通;地面无积水、积油、积粉、积灰。

4.1.2 领导人员要做到:

4.1.2.1 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通报,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

4.1.2.2 检查、布置、督促生产现场符合上述要求。

4.1.2.3 分配任务及安排人员要得当。

4.1.2.4 重大任务要布置交待安全措施,领导要到场。

4.1.2.5 保证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2.6 不发布违章命令,不违章指挥。

4.1.2.7 大修、改造机组和非标准项目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落实。

4.1.2.8  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及时落实不安全情况的整改。

4.1.3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后和工作当中必须做到:

4.1.3.1 五防:

防滑跌、防触电、防爆炸、防倒砸、防挤压。

4.1.3.2 六查:

查必要的联系检查工作做好没有;规章制度是否执行;查设备是否可靠隔离;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查有无发生意外的可能,安全思想是否牢固;查有无影响他人的安全;查搭配工作是否考虑得当协调。

4.1.3.3 十不:

不违反规章制度;不冒险作业盲目蛮干;不无票工作;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不上下同时作业;不边闲谈边工作;不随便乱动设备;不在地面乱丢杂物及带钉木板;不放松监护;不无证驾驶车辆。

4.1.3.4 严格执行劳动法,按劳动法的要求,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职工的加班加点,确保职工精力充沛。

4.1.3.5 加强职业卫生保障工作。

做好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预防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措施。

4.2 防止交通事故

4.2.1 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

定期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并考试,认真执行安全活动制度,凡三次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参加短训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驾车,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车辆、船只。

严禁违规超车(超越)和强行超车(超越)。

4.2.2 认真执行驾驶员年审制度,对考试不合格、驾驶作风不好的驾驶员收回证件,另行安排工作。

4.2.3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缺陷行驶。

4.2.4 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修复后方可行驶。

4.2.5 厂内任何机动车辆,必须由厂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并严格遵守厂区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小时,厂内公路不得超过10km/小时,进出厂门不得超过5km/小时。

4.2.6 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4.2.7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季节变化,随时对驾驶员进行各种不同要求的教育,确保安全行车。

4.3 防止火灾事故

4.3.1  电缆防火

4.3.1.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4.3.1.2 电缆防火重在封堵分隔,要求做到机组与机组之间、电气段与段之间,主厂房与升压站之间的互通电缆隧道必须彻底阻隔(采用防火门加防火墙的方式),封堵严实。

在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

4.3.1.3 对穿入主、网控制室、机炉集控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部位的所有电缆,以及现场电源盘、柜及通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上下两面采用不燃或阻燃的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对于检修中损坏的孔洞或防火设施,防火封堵应在终结工作票前恢复原样。

4.3.1.4 电缆竖井应分段(≯10米)作防火隔离,电缆隧道内应按不大于60米来划分防火封隔范围,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隔离的措施。

4.3.1.5 对发生火灾后人员极难进入的电缆夹层、地下电缆隧道,重要的电气小室等部位,应分段分区装设火灾预警及灭火装置。

全厂的火灾预警与灭火系统应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措施,地下电缆隧道采用水喷淋灭火方式,其它部位采用气体灭火方式。

4.3.1.6 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灰尘、不积水、不积油,安全电压下的照明完好,禁止堆放杂物。

4.3.1.7 厂房内敷设的电缆应定期清扫积灰、积粉及其它杂物。

4.3.1.8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属防火的要害部位,应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或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必须在其范围内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具有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3.1.9 加强对防火区的门锁及人员进出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厂部关于禁烟的规定。

4.3.1.10 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4.3.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动力电缆接头,特别是中间接头应加强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4.3.1.12 定期检查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电缆架等处的电缆防护层是否有放电、发热烧损现象,支架必须牢固,无松动或锈损。

4.3.1.13 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附近的电缆要采取隔热、防护措施,与热管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米,动力电缆不小于1米。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4.3.1.14 对重要电缆通道中有缺陷、老化的充油电缆应尽快安排更换。

对大修工程中的废弃电缆要及时清除。

4.3.1.15 施放电缆做到布线整齐、不穿层,动力、控制分层布置,弯曲半径符合要求。

4.3.1.16 主网控制室、机炉集控室,应配置应急照明灯与空气呼吸器要保持完好,以供电缆、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事故处理时应急使用。

4.3.1.17 对于新扩建机组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4.3.2  汽轮机油系统防火

4.3.2.1  运行防范措施

   1)汽轮机在运行中应无渗漏油。

如果发现油系统任何一个部位有渗油现象时,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地查明漏油部位及其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防止渗漏扩大,并及时向班长汇报,同时要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运行日志上,填好缺陷单,要求消除。

   2)渗漏油部分一时不能消除的,运行及检修人员应从防火角度考虑,及时将油接住,并防止它与高温设备及管道接触。

在运行中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监视和维护,渗出的油要及时清理。

   3)油系统着火具有突发性,要求运行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一旦发生火情,除及时逐级汇报外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油系统着火大多数是由喷油引起的,及时控制或切断油源是灭火的关键,若需停机严禁开高压油泵,只能启动润滑油泵。

一旦着火威胁到氢气冷却发电机的安全,应停机降低氢气气压并向发电机内充CO2。

   5)油系统周围、氢气系统周围严禁明火。

若需明火作业,一定要开动火工作票,按规定进行审批,否则不准动火。

   6)汽轮机的事故排油系统应通畅,事故蓄油坑应无积水和杂物。

若油系统着火,火势难以控制并将危急油箱时,应采取打开事故放油门的放油措施,控制好排油速度,既要能迅速排油,又要保证汽轮机转子在隋走时间内的润滑用油。

   7)经常检查主机前箱下方放置或安装油盘的集油情况,若集油多,应及时检修处理。

   8)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所有运行人员均要会使用生产现场所放置的消防设备,运行人员应具备灭火技能。

   9)定期检查运行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发现遗失或不全的及时联系补充、配齐。

4.3.2.2 检修防范措施

   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和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下方或附近不准明火。

如必须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油系统临近的热体管道和高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4)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门保温层。

   5)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6)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7)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上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8)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9)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4.3.3 氢气系统防爆防火

4.3.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4.3.3.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4.3.3.3 严格执行氢系统的运行规程,操作机组补氢站设备、系统时必须使用铜质或铜合金工具。

4.3.3.4 氢冷机组补氢门周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CO2,并配好管接头,确保机组在遇有火灾时的设备安全。

4.3.3.5 在制氢站和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0.4%)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4.3.3.6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4.3.3.7 密封油系统的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4.3.3.8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4.3.4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4.3.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4.3.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4.3.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每年测试接地电阻值。

4.3.4.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对消防系统应每半年检查试验一次。

4.3.4.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4.3.4.6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每次小修检查一次,发现有损坏时要及时更换。

4.3.5 制粉系统防火。

4.3.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4.3.5.2 及时消除系统上的漏粉点,并及时消理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并应杜绝明火。

4.3.5.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程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4.3.5.4 经常检查制粉系统内(磨煤机进口等处)外(绞龙层、一次风管道、排粉机蜗壳和伸缩节、风扇磨分离器顶部、给粉机下粉管、粉仓防爆门顶部)的积煤、积粉,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除。

4.3.5.5 每次大修后对制粉系统灭火系统均应进行试验,确保能及时投用。

4.3.5.6 生产现场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

4.3.6 其它防火

4.3.6.1 生产现场严格控制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如确需堆放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措施。

4.3.6.2 使用电气设备应按规定接装,禁火区域内电气线路、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检修配电箱禁止超负荷乱接用。

4.3.6.3 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直接放置易燃脚手板。

必须使用的脚手板,一旦工作结束应立即拆除。

4.3.6.4 禁火区域一律严禁使用电炉,非禁火区域亦应严格控制电炉的使用。

4.3.6.5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前的审批手续,工作中必须严格监火、防火制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4.3.6.6 生产区严禁明火焚烧,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3.6.7 焊割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焊割操作规定。

使用的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必须安全性能完好,两瓶相距大于8米以上,并不得放于露天曝晒。

4.3.6.8 全厂各类仓库均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4.3.6.9 煤堆应按“先吞先吐”“分层压实”的原则,加快周转使用,并做好定期翻烧工作,防止煤堆自燃。

4.3.6.10 原煤仓、停用的输煤皮带、电缆层应防止积煤粉产生自燃。

输煤皮带停用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后再停,皮带上不要积煤,对输煤皮带附近地面上散落的煤渣和煤粉要及时清理干净。

输煤皮带应加强检修质量,值班加强巡查,防止跑偏磨擦起火。

4.3.6.11 各类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大型电气充油设备应加强设备检修质量和运行状况的检查,切实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4.3.6.12 锅炉点火及投油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油枪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助燃油外泄引起火警。

4.3.6.13 生产现场一切废油不准乱倒,必须集中回收。

废棉纱头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清理。

4.3.6.14 生产现场必须按消防要求存放规定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不准乱动或挪作他用,消耗的消防器材要及时补充,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随时可用,并按规定定期更换,更换时必须贴上更换日期标签。

4.3.6.15 油库区应按有关制度做好防火措施,油库区域应根据安全规定设有防雷电的避雷针,防止雷电引起的火灾事故,油库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油库区的消防泵,泡沫泵等消防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定时试验。

4.3.6.16 厂消防队要加强业务训练,加强消防车辆的维护保养,熟悉全厂的重点防火区域的现场情况,以满足一旦发生火警时达到及时扑救的要求。

4.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4.4.1 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4.4.2 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电气设备的操作一般应先进行模拟预演。

4.4.3 提高全体运行人员的责任心,增强执行“两票三制”的自觉性。

4.4.4 配备定期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为防止误登、误入带电设备间隔,带电设备周围均应采用全封闭安全围栏,升压站的门正常时应关好并上锁。

4.4.5 制订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加强对防误闭锁的运行、检修管理,确保已装设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4.4.6 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需停用时要经总工程师批准。

不得随意拆卸进行强行操作,解锁钥匙必须严格管理,临时需要时必须经值长批准。

4.4.7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4.4.8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

4.4.9 在控制室、开关室、升压站等地应设有明显的防误操作禁告牌,操作任务票应设有明显提醒字样。

设备名称、编号应齐全正确规范。

4.4.10 对现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凡有可能引起误碰带电设备的地方应有警告牌及永久遮栏、隔板等。

凡因重力能自合的闸刀应加隔板隔离,并做好必须的安全措施。

4.4.11 班组要定期分析交流总结操作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千次操作无差错等活动。

4.4.12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技术素质和责任心,持证上岗。

4.5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4.5.1 新建锅炉(包括承压部件更换达整台锅炉的30%以上的改造性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新建锅炉(包括承压部件更换达整台锅炉的30%以上的改造性锅炉)投运后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参照DL647-1998)进行。

4.5.2 防止超压超温。

4.5.2.1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4.5.2.2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试验或整定前技术部门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过快或压力、温度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试验或整定应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进行,试验现场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

4.5.2.3 锅炉汽包水位表数量、量程和布置位置应满足规程要求,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

4.5.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4.5.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监督工作。

4.5.3.2 坚持启动、运行、停用全过程化学监督,定时分析,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

运行人员按化学要求进行排污,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

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组织检修、运行人员及时查找、堵漏。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4.5.3.3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导则》(SD223-87)坚持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4.5.3.4 抓好燃煤管理,及时做好掺煤配烧工作,力争使燃煤接近设计煤种,运行中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4.5.3.5 汽机检修在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应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4.5.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4.5.4.1 按照巡回检查制度,检修、运行人员应定期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技术措施予以实施。

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汇报总工程师批准,做好安全警界,落实安全措施;如泄漏很大,对人身或设备构成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停炉。

4.5.4.2 对导汽管、汽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应列入金属监督项目定期予以检查,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相关焊缝应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金属监督台帐。

4.5.4.3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金属监督台帐。

对运行达10万小时以上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联系有关资质单位进行应力校核。

4.5.4.4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爆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达10万小时后,在大小修中予以全部更换。

4.5.4.5 对运行超过20万小时的高温蒸汽管道(联箱)、高压给水管道,在计划检修中按照金属监督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金属监督台帐。

4.5.4.6 对现有的厂设备监造管理制度应每二年修改完善一次,落实好锅炉和大口径管道备件的合格供货单位。

按照厂设备监造管理制度,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必须选取有相当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

对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应在厂总工程师主持下进行,有关技术、材料、检验和安装单位参加。

4.5.4.7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

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前焊工要进行试焊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能从事焊接工作,焊接部分应做上记号,以便质量追溯。

加强焊接工艺管理,按焊接工艺卡进行焊接工作,防止错用钢材和焊接材料,异种钢焊接前应制定可靠的焊接、热处理工艺。

4.5.4.8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用前由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5.4.9 厂成立专业的锅炉防磨防爆小组,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定期检查喷水减温器喷头及套管情况,认真分析各类爆漏事故的技术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利用检修机会加以消除,防止同类型事故的重复发生。

4.5.5 防止锅炉四管泄漏。

4.5.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

4.5.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其他部位发生爆漏,运行应加强表计分析,视爆漏的部位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停炉,防止爆漏扩大产生严重后果。

4.5.5.3 检修人员应每月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记录。

运行人员在锅炉启停时应严格按照启停曲线进行,防止升温、升压、升负荷速度过大而造成受热面超温、拉裂。

投停燃烧器应力求对称、配风力求均匀,防止局部热负荷过高或水冷壁附近缺氧。

4.5.5.4 运行中应勤于调整、善于调整,改善过热器、再热器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受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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