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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书2

**房产公司一期后续工程造价审计招标文书

A项目简介

B总则

一、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及内容

三、招标方式

四、招标时间

五、投标要求

C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

二、投标截止期

D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二、评标、定标办法

E合同授予

一、中标通知书

二、合同签署

A、项目简介

本项目是**地区的一个超大型纯洋房社区。

项目位于**北,毗邻龙头寺,距江北北城天街仅5分钟车程,交通极为便利。

本项目占地约315亩,总建面约30万方左右。

项目包含一个约90亩的公园,并将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羽毛球场等)设置于公园内。

项目一期将修建具有地中海托斯卡纳风情的城市洋房,建筑形态为一梯两户带电梯的版式住宅,建筑面积约88867.20m2;项目二期将建成联排、叠拼别墅,建筑面积约67484.35m2;项目三期将建成商业和写字楼,建筑面积约154127m2;总建筑面积约274704m2。

B、总则

一投标单位须知

1.1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全部的招标文件,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

但投标单位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且所需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

一旦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工程情况为借口,而不得提出额外补偿的任何要求。

1.3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4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中,须由本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参加,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中途退标处理。

1.5所附的合同条款为中标后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如对合同或招标文件其它要求有不同意见之处,请在技术标及商务标中附相应的说明。

否则视为全部接受招标单位条款。

1.6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不得将招标文件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透露或将相关资料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目的,一律不准与招标单位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行为(如佣金、回扣或其他)和单线联系。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经查证后,将取消投标单位的竞标资格,双方所有的合同、协议均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招投标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投标单位全部承担,招标单位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二、招标项目及内容

2.1.招标项目:

****一期后续工程全过程造价审计招标

2.2.工程地点:

重庆市北部新区

2.3.项目情况:

本次招标为“****一期后续工程”(一期后续土建及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强弱电工程、局部土石方工程、室外道路、管网、挡墙、园林景观等工程)全过程造价审计招标。

2.4.跟踪审计的范围跟踪审计的范围为项目的预算编制、合同审查以及施工的过程管理和竣工结算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1、编制预算,提出分项工程招标限价建议;2、参与分项工程招标文书的拟定,进行合同审查;3、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工程施工中间过程验收、参与现场收方计量;4、对设备、材料价格的询价、核价和定价;5、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6、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三、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审计乙级资质3.公司及其审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没有出现违法及违规的执业行为。

4、有花园洋房工程的全过程审计工作经验。

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1、本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盖鲜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2、收费标准(投标报价书格式详招标附件一);3、近两年花园洋房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工作业绩(主要介绍近两年完成类似工程的结算审计情况);4、审计的质量保证措施、审计程序、进度安排及拟派人员配置情况;5、廉政承诺书(格式详招标附件二)。

五、投标的有关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编制投标文件,以便我单位准确评议各单位的资质和确定审计单位。

2、审计取费标准可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并给予优惠。

3、投标文件应书面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密封后盖章。

4、投标单位可到我司审计部查看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

六、日程安排1、我单位于2012年月日发出邀标函;2、各投标单位于2012年月日15:

00前将投标文件密封报送我司审计部,届时我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标。

3、我校于2012年月日下午17:

00前确定评标结果,并将评标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其后,与中标单位订立业务合同。

七、评标办法由我司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评议以下内容:

1、审计取费:

审计取费的优惠程度,是否合理。

2、投标单位综合实力:

有关资质,类似工程的审计业绩等。

3、审计程序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科学性。

4、拟参加审计人员情况:

拟派人员是否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背景、协调能力、个人业绩、实践经验等。

根据上述条件,经评委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单位。

八、本标书的一切解释权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审计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一期后续工程造价审计

2.服务类别:

B类(工程造价审计)

二、本合同的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

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实施。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伍份,审计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全部所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取样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出具审计报告后即支付完约定的审计服务酬金。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现行国家法规政策、定额及相关的文件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

(B类)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材料及提供时间:

年月日,若完整资料提交时间推迟,完成工期相应顺延,同时委托人必须提供全套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审计人应在收到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该工程后续工程的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提交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接到全套资料一日内对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并出具接收清单。

第五条审计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100%(扣除税金)

审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一式贰份审计报告。

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审计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结算审计费用包括基本收费和审减效益费,其中:

基本收费按 送审总造价的‰(大写:

千分之)计取,审减效益费按审减金额的2%(大写:

百分之贰)计取。

包干总价:

元(大写元)

以上两项取费方式中取总价最低的一项作为委托人与审计人的结算价。

本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审计人元(大写:

元整)作为审计人前期准备费用;施工单位基础施工完毕,审计人审计完委托人报送的基础部分造价后,委托人支付审计人审计费用元(大写:

元);施工单位主体施工断水审计人审计完委托人报送的主体部分造价后,委托人支付审计人元,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后(包括景观竣工验收)委托人支付审计人元整;剩余审计费用待审计人与委托人已经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及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价后出具审计报告后委托人与审计人办理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清。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若审计人在此次结算办理中能够出色完成任务则委托人后续造价审计工作将交给审计人,造价审计费将按照本合同的计费原则另计。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审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造价总站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审计人在全过程造价审计服务中需尊照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部对外委托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执行。

(详附件)

附件一:

审计部对外委托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

审计部对外委托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审计部外委造价审计业务的管理,提高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成果质量,降低外委造价业务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委托工程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或审核)工作。

3.造价审计成果文件的要求

3.1.审计成果文件的交付形成

审计成果最终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A4纸)一式六份和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给建设单位。

3.2审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

3.2.1工程量计算误差在±2%范围内;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经建设单位复核抽查任意多个单个项目,抽查的项目中出现20%以上(含20%)的项目子目工程量差错,且最小差错在3%以上者则视为项目工程量错误大于±2%范围,造价审计公司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同时处罚造价审计单位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2工程子目的开列需按结构部位及作法细分列项,如套用1E0158-预拌砼及振捣养护,需分为1E0158-预拌砼及振捣养护(什么部位直形墙300mm内,C20)、1E0158-预拌砼及振捣养护(什么部位直形墙500mm内,C25)等,没有按部位及作法细分列项的,每5处为一个处罚点不足5处按一个处罚点计算,每个处罚点处审计单位100元罚金。

3.2.3定额子目不缺项、不漏项、不多项;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出现三个缺项、漏项、多项等类似错误,且单个错误项目的直接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对造价审计单位的错误处以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4套用定额无偏差;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出现套用定额偏差,经建设单位提出并经造价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错误,且单个项目直接费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对造价审计单位处以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5定额取费无偏差;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出现任何取费偏差,每项处罚造价审计单位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6建筑面积无偏差;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出现任何建筑面积偏差,其相差绝对值超过30m2,相差率3%以上,处罚造价审计单位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7不应有算术的误算,即工程量、工程单价出现小数点位数错误,造价汇总出现漏计、重计、误计等错误;如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的修改稿,出现任何工程量、工程单价小数点位数错误,造价汇总出现漏计、重计、误计等错误,处罚造价审计单位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1%罚金。

3.2.8与施工单位核对以后的预(结)算造价不超出建设单位聘请第二家审计单位复审造价的±2%范围,当超出±2%范围时,造价审计公司必须全面复核,再次报送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处罚造价审计单位预(结)算造价审计酬金的5%罚金。

3.3.审计成果文件的完善要求

造价审计成果文件按时间顺序分为下列四个版本:

初稿、修正稿一(如有)、修正稿二(如有)、最终稿。

初稿:

指造价审计公司在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纪要发出后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日历天编制完成的审计成果文件。

此审计成果文件由建设单位就编制范围、取费标准、材料价差、分部分项子项、定额套用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主要分部分项的主要工程量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通知造价审计单位。

修正稿一:

指建设单位收到造价审计公司编制的审计成果文件(初稿)后10日历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造价审计公司根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在5日历天内编制的修改完善后的审计成果文件。

并以此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一)作为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

修正稿二:

指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在5日历天内根据核对结果编制的修改完善后的造价审计成果文件。

并将此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二)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

最终稿:

指建设单位收到造价审计公司编制的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二)14日历天内提出的最终审核意见后,造价审计公司在5日历天内根据建设单位最终审核意见编制的修改完善后的审计成果文件。

并以此审计成果文件(最终稿)作为与施工单位、造价审计公司、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成果文件及结算编制的依据。

3.4.造价审计成果文件的内容要求

无论任何版本造价审计成果文件均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4.1完整的施工图预(结)算书

3.4.1.1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施工图预(结)算的编制依据、编制范围、未计入施工图预(结)算的内容、对设计作法、施工范围的理解和实际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A.其中施工图预(结)算的编制依据,须详细开列编制本次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如图纸(注明版号、出图日期)、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注明编号、内容概述)、会议纪要及其它已纳入预(结)算的往来函件(注明日期、内容概述)

B.施工图预(结)算编制范围,须详细开列已纳入预(结)算的工程、费用范围,如有暂估计入的须额外说明暂估的情况,以便结算时有调整依据。

C.未纳入施工图预(结)算的内容,须详细开列应该如何进入预(结)算但暂未纳入的内容,并注明未纳入原因。

3.4.1.2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结)算书

3.4.1.3甲供材料用量表

3.4.1.4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

3.4.2需纳入施工图预(结)算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

3.4.3修正版本与前一版本审计成果文件的对比表(须详细开列调整的内容、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内容)。

3.4.4工程量计算书(计算底稿)。

工程量(含钢筋用量)计算书中的每个工程量数据须与预(结)算书对应,且有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要详细注明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内容及具体计算式;建设单位原则不接受电脑图形算量,应全部为具有可复查性的人工计算,采用电脑图形算量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将计算过程和计算式提供给建设单位。

工作中定额子目内容如进行过换算,须在其备注栏中作必要的备注(如换算过程、方法等)。

3.4.5无论任何版本造价审计成果文件,造价审计公司均须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校核、审核、审定程序,并由该工程造价审计项目经理签署、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3.5.提供审计成果文件的时间要求

3.5.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纪要发出后30日历天内编制完成该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成果文件(初稿),提供给建设单位项目成本组初审。

3.5.2建设单位收到造价审计公司编制的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成果文件(初稿)后10日历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3.5.3造价审计公司根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在5日历天内修改完善,形成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一),报送建设单位造价成本组,并开始与施工单位核对。

3.5.4造价审计公司与施工单位在25日历天内核对完毕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一),包括核对施工图预(结)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材料价格、计取费用等全部内容。

3.5.5造价审计公司根据与施工单位核对的结果,在5日历天内修改并编制完成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二),交建设单位最终审核。

3.5.6建设单位收到造价审计公司编制的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成果文件(修正稿二)后14日历天内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3.5.7造价审计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最终审核意见在5日历天内修改完善,形成审计成果文件(最终稿),报送建设单位,供施工单位、造价审计公司、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及作为结算依据之用。

3.6.造价审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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