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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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坪乡工作制度

为充分完善乡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谷坪乡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章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节文件收发制度

第一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会审签发、复核、登记编号、复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文件按照分工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并认真填写发文稿纸。

文件形成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拟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

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二条文件签发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具体要求等。

已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文件由拟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四条文件由各责任部门报送。

报送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记录明晰,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五条上报、下发的文件要在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六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七条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

第八条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及时登记,并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办理,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到文件后即时报送。

第九条经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批办后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批示程序办理。

第十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报知乡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向主要领导请示协调。

第十二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三条送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乡党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四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五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公文由办公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七条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要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第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红印公章。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或管理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到乡党政办公室指定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级部门的有关业务资料自行管理,具备归档条件的移交乡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在办公室复印各种材料,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经办人要事先填写文件复印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签字。

复印机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需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由所在部门拟好文件后,交由乡党政办公室初核,送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党政办送交乡党委书记或乡长签发,办公室负责打印,部门负责人负责校对。

第二节公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党政办公室是党委、政府公章的主管部门,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专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章专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公章转人代管或借与他人,公章仅限于在办公室用印,不准携带出办公室。

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出使用公章的,必须经乡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严格规定使用范围及使用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公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部门由于业务需要使用公章,须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写明公章使用用途,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审批事项的盖章,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盖章。

使用公章须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印日期、内容、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

第二十七条公章管理人员须对用印章文件内容认真审阅,严格把关。

盖出的公章要位置合理、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第二十八条为保持公章清洁,使用清晰,公章管理人员要对公章进行定期保养清洗。

第三节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乡党政各股室所需的办公用品,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各股室按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领用。

第三十条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

第三十一条所有工作人员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三十二条购置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副乡长审批,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购买。

私自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律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

第四节办公电话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电话只作为工作联系使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通话,尽量避免拨打长途电话,做到长话短说,无事不说。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电话禁止用于聊天,严禁非工作需要使用传真机,同时,工作性来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传达来电工作要求。

第五节办公微机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微机管理,办公室对党政各办公室及相关股室所购买的微机及配件要进行造册登记,完善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配有微机的股、室,必须确定一名懂操作、肯钻研微机知识的人员进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班时间严禁用微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领导同意,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上机。

第三十八条要爱护微机,做到经常性整理内部资料、防毒、杀毒。

同时,做好微机的“四防”工作,(即:

防盗、防火、防尘、防潮),每次工作完毕,应及时关机断电,平时应经常清除机外灰尘,盖好防护罩。

第三十九条微机出现故障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或者送到指定维修店进行维修,如确需购置材料的,由党政办公室填报采购清单经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四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微机配件及耗材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微机毁坏的,除对责任人在本局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由其负责修复赔偿,费用一概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每月按时召开乡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当月工作,重大事情经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条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安排相关人员参会。

凡是涉及到重要的有关会议,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事先应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提交党政办公室,以便下发会议通知。

第三条会议组织者要负责整顿会风,严禁迟到、早退和会上交头接耳等不良现象发生。

第四条会议主持人必须紧紧抓住议题。

既要启发诱导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注意控制离题和重复的发言。

发言者应要求语言精确、简练。

第五条会议决议,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对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会后要有专人督促认真抓好落实。

第六条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事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第三章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范围:

乡党政机关各股室。

第二条管理主体:

乡党政机关各股室所有公用物资、财产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三条管理要求:

1、由党政办建立管理台帐,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2、每半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如有损坏或短缺,在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理;3、各股、室如需财产公物添置须事先到党政办申报、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同意后,按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4、加强对公物的管理,做到人人关心、爱护公物;5、所有公物未经管理主体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对办公室、宿舍配置的公物,原则不得随意串用,特殊情况须调整的,报党政办,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办负责协调;6、调进人员办公室、宿舍及办公室公物配置由党政办统一调配;7、因使用不慎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的,由责任人员照价赔偿;8、使用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工作岗位时,要主动与党政办办理公物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将不得办理工资转移的相关调动手续;9、下班后不关门、窗、电脑、打印机等电器及电源插头,造成办公用具(品)损坏、丢失的由相关办公室人员全额赔偿。

第四章工作纪律制度

第一条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得体,禁止赤膊、穿拖鞋、浓妆艳抹。

第二条要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岗的,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罚15元,提前10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早退一次罚25元,旷工一天罚50元。

同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⑴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半天以上的,必须有经领导签批的书面假条,并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如特殊原因不能交假条的,须打电话到党政办公室说明未到原因,到乡后立即补交假条。

病假的要有卫生部门出据的“病历”证明。

请假条随同当月考勤表报乡党政办备案。

⑵请假批准权限:

①书记、乡长请假外出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人大主席请假外出须经县人大批准;副书记、人武部长请假外出由乡党委书记批准;副乡长请假外出由乡长批准。

②党政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下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或以上的必须由书记或乡长批准。

③各站、所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必须由书记或乡长批准;各站、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的由站、所负责人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由站、所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⑶请假人员按准假期限回单位上班时,必须到党政办公室报到或办理销假手续。

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公休假均不计算出勤天数。

⑸事假一天罚10元,(本人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红白喜事或特殊情况除外)。

⑹病假有医院证明的不罚,否则以事假论处。

⑺考勤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和结算一次。

第三条上班时间坚决不准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等活动,严禁串岗、会私客、带小孩、织毛衣、玩电脑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上班时间参与打扑克、打麻将等赌博行为的,一次罚200元;上班时间发现串岗、会私客、带小孩、织毛衣、玩电脑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四条工作人员上班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举止大方;部门之间要配合协作。

对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能办的事情及时办,不能解决或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能协助办理的事情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对拿不准、把握不住的问题要先请示再答复。

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耐心解释并及时引领到有关部门处理,不得借故推诿、态度生硬。

第五条严禁机关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公共场合和下基层时打牌赌博,不得因饮酒违反纪律、影响工作,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追加行政处分。

第六条对作风不良、态度生硬、恶化干群关系、吵架打架等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组织处理。

第七条乡属各干部职工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第八条准时参加会议,认真做好记录,在开会期间,不准瞌睡、说话、下位、打电话,手机必须调整为关机或震动状态。

第九条干部下村或外出办公必须到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或者来电打招呼,说明事由,否则视为旷工。

并以此作为报销旅差的依据。

第十条外出办事人员在出差期限内务必完成任务,如有特殊原因,要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事毕后必须按时到单位上班,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加班的,每个工作日每人补助50元,自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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