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集体合同书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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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理集体合同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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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书

甲方(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四川省总工会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条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九章裁员

第三十一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甲方按照国家、四川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此文本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各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可以不限于上述内容。

双方也可以就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单项集体协议。

2、文本中涉及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如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调整、工资支付日期、休息休假、适合本单位的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详细约定。

3、为使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集体合同前,可将合同文本非正式送劳动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正式签订。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参照本文本执行。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第三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攀枝花市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幅度为: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本企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企业每月日前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

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进行协商。

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同时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县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成员: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年月日(盖章)

 

报:

米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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