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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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1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三者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及法学教学三方面来看,弄清三者间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很有意义的,也是目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薄弱环节。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上目前尚缺比较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各法学课程组成的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学课是伴随着法学的建立而产生的,因此,法学课程体系的建立应是法学体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学体系而建立,于是,阐述的顺序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
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
法律体系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这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
它不包含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经颁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将要制定的新法律。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第三,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是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第四,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这个部门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
结构严密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
“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
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与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
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在法学理论中,法制体系易与法律体系相混淆。
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法制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以上关于法律体系的展开要转入法学体系,必须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如何划分入手。
部门法是本文的起点,因为先有法律,后有法学,但是如何确定部门法的本身却又是个法学理论问题,如何对现存的法律分类是可以见仁见智的。
各国对于划分部门法并无统一的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法律分类普通法与平衡法两大部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法律划分类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律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
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来调整。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但两者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达,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
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有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按规范的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把它归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类规范性文件,应根据内容的主导性质来确定法律部门的归属。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目前学界已大体达成共识,这一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的方法,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不同,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范围、方式也不同,因而当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领域之后,它们便成为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复杂,仅仅用法律调整对象作为标准还不够,因为它常常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无法解释同一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
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调整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序,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法律事实的选择,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
比如,将以刑罚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法律规范划分为民法部门等。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不依划分者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
此外,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粗细得当。
社会生活基本领域或社会关系主要方面的划分都是可粗可细的。
以此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就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一个法律部门涵盖的范围既不应太宽,也不应太细,若太宽,使得全部法律规范只归为三四个法律部门,这样的划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若太细,还可能带来更多的归属问题不易解决。
第二,多寡适合。
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的数量往往并不与社会生活基本领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领域多一点,有的领域少一点,划分法律部门时有必要考虑使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既不过多也不过少问题,如经济法、环境法,从行政法分离出来,则避免了行政法部门的过多。
第三,主题定类。
一些法律规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这些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确定其部类归属。
原则上是一面规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归属民法即是。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划分法律部门,是为了实际地运用法律规范来推进人们如何行为,因而实际划分中还要考虑实践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呆板,还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其发展趋势,预为划分或者给予相对划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多少个部门构成,学说有多种,通常不包括国际法,个别学者也将国际法包括在内,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就将国际法包括在内,但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张书对“法律体系”所下的定义中指明“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然是“一国”那就不应包括国际法在内。
通说的主张,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十大部门法。
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
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
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关系密切。
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法,都应为法学课程体系所包含,但课程体系范围更广,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体系就不能包括。
法律体系限于一国,法学课程体系不限于一国,应设置国际法课程,其它应用法学课程如刑法学也兼顾外国刑法等。
法学课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以学科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法学体系为前提和基础,但是并非有多少门课程,学科数量远远多于课程数量,并且,课程名称与学科的名称也不完全一致。
法学学科至少有五、六十个,法学课程一般最多设四十来门,再多既无必要,本科阶段也不能学完,研究生阶段更专了,所以不仅没有必要将所有学科都作为课程,也不可能如此。
法学课程名称与法学学科的名称不一致表现在,法学课程可以将一个学科拆开设置,也可以几个学科合为一门课程,例如:
民法学这一学科可以拆为民法学总论、民法学分论两门课,亦可拆为民法学总论、债权法学、物权法学、侵权行为法学、继承法学、人格权法学等等;可以把行政法学科与诉讼法学科中的行政诉讼部分合为一门课程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把握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部门由若干法律文件组成,应避免有多少部门法文件设多少课程的状况。
有些法律文件虽然比较重要,如果在量上不适宜设置一门课程,就不必勉强设一门课。
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比较重要,但无需设一门课,只需在行政法分论部分涉及即可。
第二,课程的顺序应按照学习循序渐进的原则,应避免为应急为形势而临时打乱课程顺序的做法。
如有的学校面临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将刑法提前与法理学同时开设。
第三,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中国法制史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这十四门课程名称与法学体系的学科名称并不一致,如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两个学科,因此,在核心课程与学科不一致的基础上设置的许多非核心课程,必定会出现课程横跨几个学科的情况。
第四,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应是法学课程体系中课程设置的最重要的基础,意即与此相应的十个学科应作为核心课程来设置,但是教育部设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没有把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重要法律部门作为核心课程,这是欠妥当的。
此外,中国法制史重要性不如外国法制史,因为现代法制基本上是舶来品,宁可将外国法制史作为核心课程,也不必将中国法制史作为核心课程。
第五,军事法是部门法,考虑到地方院校的非军事性和局限性,军事法学课程也可以不设置,但应尽可能地开设此类讲座,军事院校自然应当开设军事法学课程。
第六,教育部核心课程中有“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的学科上,它属于民法学,是民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属于民法学分支学科的还有债法学、侵权行为法学、物权法学,它们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知识产权法学,所以,也可取消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加大民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否则就难以回答为什么不开物权法学、债权法学课程的问题———物权法学是最具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等部分,也是开创性最突出的部分,债权法学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广泛运用的法学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