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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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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教案

  篇一:

《劳动合同制度》教学设计

  《劳动合同制度》教学设计

  篇二: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最新教案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

  学习要点:

  熟悉《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保护的规定;了解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基本条款;了解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培训学时:

4学时。

  第一节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这些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随着生产而产生的,与生产同时存在,是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因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下将着重介绍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从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其职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9)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

  篇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教案

  《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

  案例一:

  张某于20XX年元月经同乡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150元/天的工钱。

  问:

张某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应如何维权?

维权是否有难度和风险?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1、《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其他事项。

  所以,劳动合同通过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固定化,一方面是劳动者用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案例一中,因张某没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后如张某向到劳动部门维权可能在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方面存在很大难度。

  二、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

  答: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

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解答:

  案例一中如某建筑公司到20XX年元月即超过一年仍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一方面可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按300元/天支付工资;另一方面可视为已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

  20XX年4月1日,张某与湘潭市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三个月后转正,试用期发800元/月,转正后1200元/月。

两个月后张某被酒店无故辞退。

  问:

张某哪些权利被侵害了?

  三、关于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

1、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1)三个月以下的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2)三个月≤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即是说约定试用期工资要同时符合两个标

  准:

一是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二解答:

  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二个月是违法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低于湘潭市最低工资是违法的;张某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该酒店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

  张某是某市直机关单位的人事政工负责人,最近他们单位的合同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张某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合同工甲:

甲认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且有拖欠工资的现象,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

  合同工乙:

因乙年底工作考核排名靠后,单位领导想辞退他,但乙提出要么调整工作岗位,要么支付他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工丙:

单位与丙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再续签合同,但不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如要支付,该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

一般情况:

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

  随时解除——第38条第一款: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第38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强令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3(:

劳动合同的订立教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惩罚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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