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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及35KV送电线路铁塔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0703-0640CIC2A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南澳华能风电场二期工程

110kV及35kV送电线路铁塔项目

 

招标文件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CNIITC)

中国北京

2006年4月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铁塔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1概况

本次招标的110kV及35kV送电线路铁塔为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45MW风力发电项目配套工程中的相关设备。

1.1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2招标范围:

详见第三部分

1.3招标人:

系指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4招标机构: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1.5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

2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2.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具有合格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授权经销证书;

2.3提供的铁塔应保证是全新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具有五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

2.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招标文件

3.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和补充都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3.2.1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采用信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3.2.2解释和澄清时间从投标人购买标书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止。

3.2.3以上所有书面解释和澄清均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招标文件的获得

将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发出。

每套售价:

500.00人民币。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四部分中规定。

投标人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须按第四部分中差异表规定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4.2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度量衡采用国际单位制,投标文件纸张规格为A4纸。

4.3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始至其后90天止。

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也相应留存。

4.4投标保证金

4.4.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元(壹万元)。

4.4.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如选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以返还。

4.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4.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4.4.3.3投标人在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要求、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4.4.4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3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4.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合同签订完毕后予以退还(无息)。

4.5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件中。

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投标文件一式四份(一正三副),报价单及报价说明一式四份(一正三副),另需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4.6.2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4.7投标报价

4.7.1投标报价要求一次报价,严格按着第四部分中报价书的格式填写,综合单价包括出厂单价、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

4.7.2投标人要列出备品备件、安装所需的专用工具明细(包括型号、生产厂家)交报价格。

4.7.3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7.4若单价与总价有差异,则以较低者为准,若数字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修改。

4.8投标文件的递交

4.8.1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封面上按照要求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信封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4.8.2报价单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应注明“报价”和“保密”字样。

4.9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2006年4月23日9:

00前送达广东省汕头市榕江东路4号华能大厦八楼会议厅,开标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榕江东路4号华能大厦八楼会议厅。

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4.10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4.10.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4.10.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

4.10.3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4.10.4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上限或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下限且无合理依据者。

4.10.5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开标、评标

开标时间:

2006年4月23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榕江东路4号华能大厦八楼会议厅

5.1招标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及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比较,根据商务(含报价)、技术分别评分,然后根据两项得分得出最后分数。

5.2评标标准为: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质量及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

6授予合同

6.1中标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由招标领导小组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

6.2签订合同

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

合同签订后,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3履约保证金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预付款前、按规定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6.3.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可以是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履约保函的格式见第四部分。

6.3.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6.3.3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需方。

6.3.4合同生效:

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纪律与保密

7.1所有参与此次招标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招标会议的各项要求。

7.2投标人申报的有关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7.3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干扰招标人做出正确判断;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情况,干扰投标和评标。

7.4严禁投标单位与招标、评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

7.5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工作,破坏公平竞争。

7.6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8招投标费用

因参加投标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9联系人:

张伟文、吴迪、岳鹏

招标代理机构: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电话:

010-633489346334893263348939传真:

010-********

地址:

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5层

邮编:

100055

投标保证金开户行: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阜外支行

账号:

110060239018002343611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购铁塔是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南澳45MW风力发电项目配套工程中的设备。

1.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

设备名称:

铁塔

设备规格(型号):

详见第三部分

1.2对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总要求。

1.2.1所有的合同设备应正确设计和制造,为了安全和持续运行,满足所有工况下的功能而不致有过度的应力、振动、腐蚀、老化及其他运行问题。

设备必须是新型的、达到设计要求的。

设备各部件的制造过程应是高技术的,加工准确并有良好工艺。

1.2.2合同设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机械部分应符合各自的设备规范。

1.2.3合同设备必须满足需方使用现场的特殊的气候及地质条件的要求。

1.2.4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必须实施严格质量管理。

2供货范围(详见第三部分)

表1供方要确认此范围并提供细化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2.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的合同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相关服务。

但在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招标书第三部分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部件,技术资料等及时补上,不发生费用问题并且不能影响工程进度。

2.2供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合同设备技术性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要求。

2.3供方应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运行和施工所必须的部件,即使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目不足,供方仍须在合同执行时补足。

3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

3.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价格、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3本合同价格已考虑了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市场价格变动或风险因素,故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即中标价实行闭口价。

4付款

4.1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

8:

1付款方式。

4.2.1合同生效后15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

4.2.2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供方应以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履约保函形式,向需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

4.2.3供需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后15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80%,同时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价格的100%全额发票。

4.2.4合同货物投运质保期满后15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

5交货及运输责任

5.1本合同设备交货日期:

合同签订后的一个半月即2006年6月10日前交货。

5.2交货地点:

广东南澳华能风电场二期110kV变电站。

5.3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必须满足需方的要求,保证及时。

5.4供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因运输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害所引起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5.5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但并不免去供方推迟交货的责任。

 

5.7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情况。

6包装与标记

6.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4005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措施。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倾倒和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包装前供方应负责按部件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并赔偿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7.1供方必须随设备,或于合同设备到达需方指定地点7日内向需方提交制造商原始质量证明书两份,并加盖供方公章。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符合标书要求。

7.2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对所供设备的任何部分检验,供方负责保证合同设备制造过程、出厂试验、检验等符合标准要求。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情况,供方均负责纠正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8监造、验收和安装调试

8.1监造

监造工作将由需方委托监造单位或聘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

8.1.1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1.2供方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Ⅰ合同设备投料前,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Ⅱ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Ⅲ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1.3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的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并负担相关费用。

8.1.4供方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及食宿,发生费用由供方负担。

8.1.5工厂验收

8.1.5.1需方根据供方的生产进度表,可以组织工厂内验收,工厂内验收的结果不免除双方现场验收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供方责任。

供方在准备发货之前,对合同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

8.2供方按约定向需方交付本合同项下设备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共同就设备数量、型号或规格进行开箱验收,若供方未能及时到现场,则视为认可现场开箱的验收结果。

8.3出厂技术资料的延期交付,视为交货延期,出厂资料一式六份。

若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交货,供方应予配合,并按需方要求的新的供货时间交货,且不增加需方费用。

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开箱验收单。

若发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或外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双方应作记录并签字,该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赔的依据。

如供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参加验收,供方对需方的验收结果予以认可。

8.4供方应派专业人员于需方指定时间到达指定现场,指导需方就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特殊设备的安装,由供方负责。

8.5本合同项下设备验收时间为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试运行完成后的三个月内。

在此期间,如果所有的合同设备都已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并稳定运行1个月,供需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

9质量保证

9.1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全部技术质量要求。

9.2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9.3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制造、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故障及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任何侵权纠纷负责。

9.4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供需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之日起18个月,质保期内实行三包。

在质保期内如若设备由于质量问题出现重要零部件的更换则设备的质保期相应顺延。

9.5合同设备不管是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在质量保证期外只要是因供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的三日内免费修复、更换;如因需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供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需方承担。

9.6本合同项下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外,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及时、优质且成本价格的技术服务和备件供应。

10声明和保证

10.1双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缴纳本合同有关费用和税款。

10.2除合同另有规定或需方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0.3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资料、信息、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彼此应严格为对方保守秘密。

10.4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10.5供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培训等技术服务。

11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1.2除不可抗力或供方原因外,如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需方构成违约,需方除应向供方支付款外,还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需方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11.3除不可抗力或需方原因外,如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需方交货的,供方构成违约,供方除向需方交货外,还应向需方支付应交货日至实际交货日期间的违约金,迟交货一周内违约金按供方未交货金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迟交货一周以上违约金按供方未交货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如供方延期交货超过三十日的,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返还需方已付价款并按本条前述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应交货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违约金,供方并应就需方由此遭受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自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11.4除不可抗力或需方原因外,如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派出专业人员到达需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或指导安装的,供方构成违约,供方除应立即派员进行安装或指导安装外,供方专业人员每延迟一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

若因供方过错造成安装失败,供方应负责返工、修理,直至设备正常运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若因该过错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就需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5如供方向需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与本合同约定性能和质量的,且需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或质量保证期内要求供方采取补救措施的,供方应按需方书面索赔通知的期限及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补救。

11.5.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该设备,返还需方已付价款,并负担需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已付款利息、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11.5.2根据设备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款。

11.5.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1.6除不抗力原因外,若供方未按需方书面索赔通知约定的期限按本合同第11.5条约定进行补救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本合同第11.3条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比例向需方支付补救日至实际补救日期间的违约金。

若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的,应视为供方已接受该索赔;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三十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1.7在质量保证期内,若供方提供的设备造成需方或需方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但本约定并不影响供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若第三方因供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收到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向需方提起诉讼索赔的,供方应参加该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因需方对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11.8本合同签订即生效后,需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30%违约金;供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供方应返还需方已付款并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12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涉及不可抗力指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等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12.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

12.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交有关政府就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2.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就合同的继续履行签订补充协议。

13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执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14其他

14.1供方保证对向需方提供的设备及相关技术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并保证需方不会在本合同签订后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请求和诉讼,如发生纠纷,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出面协调解决,并保证不影响需方的正常经营。

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需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而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之权利归属,由双方另行约定。

14.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原则下,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一式七份,签字即生效;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由需方保留,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供方:

(盖章)(盖章)

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税号:

税号: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第二部分铁塔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南澳华能风电场二期110kV及35kV送电线路工程”的铁塔招标和加工。

1.2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设备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果投标(供应设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供应设备)方提出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如果有异议,应论述其理由。

若所提供的材料不能满足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性能指标要求,应在答复中做出声明。

1.4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果与供应设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投标(供应设备)方应提供下述内容的技术文件:

1.5.1提供生产所供应设备的资质证书。

1.5.2提供相关部门对其所供应设备的质量认证文件。

1.5.3提供所供应设备在电力系统中允许使用的入网证书。

1.5.4提供对本技术规范内容的答复。

1.5.5提供所供应设备的技术参数。

1.6本技术规范经供、需双方确认后将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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