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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审图水专业常见问题释疑

 

施工图审查阶段

给水排水专业常见问题释疑

(成都市)

2012.4

目    录

目录…………………………………………………………………………………2

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3

二.给水排水总平面………………………………………………………………4

三.建筑给水排水…………………………………………………………………6

四.室内消火栓……………………………………………………………………9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六.气体灭火系统…………………………………………………………………3

七.建筑灭火器……………………………………………………………………4

八.其他问题………………………………………………………………………5

九.建议……………………………………………………………………………7

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

凡此版本前的国家规范(标准)与此版强制性条文不一致的,均以2009年版所列强条为准;

2. 国家规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以后出版的国家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若与2009版不         统一的,则不统一的部分以新规范(标准)所列的强制性条文为准。

  

3. 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2008年版)

4. 四川省行政主管部门(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住建厅、成都市建委、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正式发布的与工程建设设计、审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是审查的依据。

二.给水排水总平面

1.缺给排水总平面图。

处理办法:

审查意见就不包括总图,则明确总图应另审。

或应要求补充总图并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书。

2.景观水池补水水源不明确。

(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

处理办法:

应要求明确。

住宅项目景观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判违强条;不满足其它非强条的应予指出。

3.雨、污水检查井的材料不明确。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并要求执行四川省住建厅川建科发[2007]416号,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中使用砖砌检查井的通知。

4.火灾延续时间不明确。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按规范要求执行。

5. 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不明确(池底标高或取水口无定位尺寸)。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要求明确。

6.室外消火栓布置不合理,或不布置。

处理办法:

水施总图中未布室外消火栓的,依规范判违强条;布了室外消火栓,但不符合规范强条要求的,判违强条;未涉及违反强条规定的,以意见方式提出。

7.水泵接合器布置不合理。

处理办法:

以意见方式提出。

8.消防水池布置不当,储量不够。

处理办法:

执行规范和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厅消发[2011]319号《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

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合格;或按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办。

9.未设倒流防止器。

处理办法:

按规范设置。

对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判违强条。

10.水污染防治措施没有。

处理办法:

按规范设置。

对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判违强条。

11. 根据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不设化粪池,但是有的地区又要求设置其它处理设施,该问题如何处理?

处理办法:

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对违反的,应以意见方式提出。

对变相违反的不予认同。

或按当地水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办。

12.污、雨水排出口与市政干管的衔接有待市政部门落实,污、雨水检查井宜列高程表。

处理办法:

可列高程表,也可简化注标高。

13.污、雨水排水仍用砖砌排水井。

处理办法:

执行四川省住建厅川建科发[2007]416号文“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对违反的,以意见方式提出。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2条之5规定消防车取水口与建筑物得距离不宜小于15m(黑体字),实际上很难达到,是否应判为违反强条。

处理办法:

不判违强条。

但应予指出,并按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办。

15.消防车取水口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文字采用的不宜,却定的是强条,应如何处理?

处理办法:

规范中用“宜”或“不宜”的条文,均不按违反强条处理。

实际上消防部门会针对不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建筑给水排水

1.未设倒流防止器。

处理办法:

按规范设置。

对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判违强条。

2.水污染防治措施没有。

(地下室设冲洗水嘴,绿化洒水栓....有可能接冲洗软管的地方都要加,说明里交代一句就可以)

处理办法:

按规范设置。

对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判违强条。

3.排水系统不设通气立管(规范要求应设的)。

处理办法:

按规范设置。

对于未使用规范所指的“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不予认可,仍应要求设置通气立管。

以意见方式提出。

4.现在有一些工程盲目采用叠压供水方式,实际上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是应有条件的(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条文说明中也有一些说明)但是它是否违反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这一强制性条文,实际上在审图时很难确定。

如何办?

处理办法:

以意见方式提出。

或按当地供水部门意见办。

5.有些一类高层建筑的工程设计,屋顶没有布置雨水斗,雨水立管在给排水设计图中也没有设计,仅在设计说明中讲“雨水详建施图”,这样的设计深度够不够,审图时能否判该设计缺少雨水系统?

处理办法:

如果建筑专业设计了,也认可。

否则,判设计深度不够,提出意见。

6.关于生活给水系统中供水压力的要求,《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及《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不一样,《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应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超过者应设减压设施,而很多工程设计是超过0.35MPa时才减压的,审图中若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则往往引起设计者的争辩,对此审图时如何把握?

处理办法:

压力超过0.35MPa应减压,这是强条,按此判定。

7.《住宅建筑规范》(2005版)的所有条文全是强条,现在是否还要严格遵守?

比如,住宅生活给水系统中供水压力超过0.35MPa的楼层未设减压措施,是否应判违反强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处理办法:

应判违反强条。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供水压力究竟是静压,还是动压?

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

住宅是24小时供水,夜间为压力最高峰,此时的供水压力实际应按静压计算,但许多设计在确定减压楼层时,总是扣掉水头损失的,至使夜间压力超过0.35MPa的部位没有设置减压,审图时该不该判为违反强条?

处理办法:

夜间超压的特殊状况,不以此判违强条。

9.污水或中水系统设计中,有些带有专利技术,该如何审查。

处理办法:

以规范为依据。

10.关于有淋浴就要设置地漏的问题,没设置地漏是否按强条处理。

处理办法:

以意见的方式提出,但不按违反强条处理。

11.现有一个高层建筑的屋顶消防水箱,其进水是由建筑内生活饮用水变频自动加压稳压的高区给水系统供给,水箱进水口最低点与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已大于150mm,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3.2.4C条要求,不可能产生倒吸,是否还用得着根据上诉规范3.2.5A条1款,在供屋顶水箱消防用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

处理办法:

不会产生倒吸时,可以不设倒疏器。

12.污水出户管折弯。

处理办法:

根据严重程度是否提出意见,由审图人掌握。

13.雨水排水雨量公式非成都地区,采用成都雨量公式。

雨水排水设计重现期偏低或不明确。

处理办法:

应选择就近地区的公式。

不合理的应提出。

14.厨房给排水设计不详。

处理办法:

可酌情处理。

15.热水系统水平干管标高不详,排气不畅,存在“气塞”的隐患。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

16.热水循环泵的扬程偏高。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复核。

17.屋顶水箱进水口标高不清,防逆流的措施不明确。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要求明确。

18.卫生器具的选型只说明采用“节水型产品”,而不具体说明“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是否算作合格?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

19.生活给水系统中所设减压阀只在系统中画了一个减压阀,其余附加设备(压力表、过滤器、阀门)均未示出能否算作合格?

处理办法:

建议绘出一套减压阀组表示。

四.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处理办法:

不符合规范强条要求的,判违强条。

消火栓箱破坏了防火墙、防火分隔,或影响了耐火等级的,判违强条;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处,靠门口、或门外布置;消火栓的间距以满足防火区域的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全覆盖为宜。

* 专家意见趋向:

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应计入有效的两股水柱之一,建议请消防部门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不计入有效的两股水柱之一。

2.未布消防软管卷盘(强条规定应设的)。

(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处理办法:

违反规范强制条文的,判违强条。

 

公共建筑宜增设消防卷盘,以意见方式提出。

 * 对于规范中强制要设消防卷盘的项目,包不包括其地下室?

请消防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规范中强制设消防卷盘的项目,应包括其地下室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关于暗装消火栓的贯通布置是否影响建筑的耐火极限,这些问题应加以统一认识。

处理办法:

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防火、耐火要求。

4.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共用一套稳压系统可行否?

有何利弊?

处理办法:

若该系统与相关规范不抵触,是可以的。

5.工业厂房一层,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屋顶消防水箱到底该不该上?

处理办法:

以规范为依据。

6.消防电梯前室所设消火栓到底及不计入消火栓数量,建规和高规不一致,到底如何把握?

讨论意见:

应计入。

 * 请消防部门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不计入有效的两股水柱之一。

7.关于工业厂区内的堆场,设置了维护结构,又有屋盖,设不设室内消火栓?

甲乙丙类液体堆场是否是按可燃材料堆场取室外消防用水量?

处理办法:

应按规范设栓和计算水量。

8.底层设商业网点、不超过7层的多层住宅楼,按GB50016-2006第8.3.1条第5款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当底层商业网点总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时,商业部分应根据GB50016-2006第8.3.1条第2款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住宅部分可根据5.4.6条2款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吗?

处理办法:

按规范办,另可增设消防卷盘。

9.火灾发生时,消防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可以开启用作消防水带的拉进拉出(即对“高规”7.4.2条,如何理解,才算符合要求)。

处理办法:

按第6条处理。

10.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作为普通消火栓使用,规范未明确规定。

处理办法:

详第6条。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规定建筑占地面积>300㎡的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系统,但在注解中,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应如何鉴定?

处理办法:

按规范评判。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到位,不符合规范规定。

处理办法:

判违强条。

2.末端试水装置未布、无排水设施。

处理办法:

判违强条。

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水设施应该用中文醒目标注。

3.I类车库未使用水—泡沫联动系统。

处理办法:

按规范宜设,不是强条。

用水—泡沫联动系统,保护面积按160m2计算。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3.2条,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10min的用水量,这样做气压罐的体积将很大,可否参照高规第7.4.8条规定的做法。

处理办法:

按规范处理。

5.有些工程设计的喷淋平面图上找不到任何管径标注,统统列一个喷头数与管径的对照表(而且这个表几乎是千篇一律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标图“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审图时要不要提出相应的意见?

处理办法:

提出意见。

有管径列表也认可。

6.关于联排别墅车库的防火措施,审图中如何把握?

处理办法:

别墅的车库的灭火措施,按车库规范执行。

7.大于300辆的车库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其作用面积究竟按160m2,还是按400m2设计?

处理办法:

按作用面积160m2设计。

8.棋牌娱乐属于GB50016-2006第8.5.1条第6款设置自喷的范围吗?

处理办法:

要设自喷系统。

9.国标自动喷淋湿式报警阀前有信号阀,阀后则无,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后均有信号阀,根据GB50084-2001(2005年版)中的6.2.7条要求,是指雨淋阀前后及包括自喷阀前的信号阀了?

还是两者阀前阀后均应设信号阀?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按规范设置。

10.柴油发电机房高规中为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未明确采用哪种系统,条文说明指的是水喷雾灭火系统,仍有设计采用湿式系统,从规范条文应与条文说明一致。

处理办法:

按规范。

(一般做柜式无管网七氟丙烷或者气溶胶)

六.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防护区未布泄压口。

处理办法:

判违强条。

*但采用气溶胶灭火设不设泄压口?

请相关部门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气溶胶灭火应设泄压口。

2.高层民用建筑的高低压变配电室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并言称由专业厂家设计,但在设计图中未设置泄压口,是否应判违反强条。

处理办法:

判违强条。

或说明未审此内容,明确另审。

3.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变配电房在设计中不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而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是否恰当。

处理办法:

审查意见中列出公安部文件,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采用超细干粉是否可行,请消防部门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不采用超细干粉

4.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变配电房在设计中采用气溶胶是否安全可靠?

处理办法:

不好界定。

5.非高层建筑所设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变配电房只配置灭火器而不设气体消防能否算作合格?

处理办法:

按规范评判。

七.建筑灭火器

1.未布建筑灭火器。

* 规范对设不设建筑灭火器未强制,故应请相关部门明确。

消防部门回复如下:

在设计时应当包括灭火器部分

2.室内灭火器配置如果只列表而不在平面图中示出,能否算作合格的设计?

处理办法:

要求在图中布置。

八.其他问题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4条规定设置在地下室的消防水泵房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强条),这“靠近”该如何界定。

处理办法:

由审查人员自行掌握。

2.关于设计深度,施工图审查中如何掌握:

国标图04S901“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既然是“国标图”,能否视为国家标准,能否作为审图时的主要依据?

处理办法:

以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为准。

国标图不作为审查评判根据。

3.高规7.5.6条规定高层建筑 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超压的压力如何确定。

处理办法:

有防超压的措施即可。

4.暂时没有设计规范的消防系统如何审查?

处理办法:

无规范可依的项目:

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消防专项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进行审查。

5.底商到底如何界定,特别是对于一二层都有铺面的情况,到底该如何界定?

处理办法:

按建筑专业对建筑的定性办。

6.柴油发电机房消防不详。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按规范设。

7.地下车库出入口防火隔断不详。

处理办法:

属建筑专业的问题。

8.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否属GB50016-2006中的8.5.5.7条?

处理办法:

按规范定。

9.在审图过程中,发现设计图说明中采用了废止的设计规范,是否按强条处理?

处理办法:

可不按强制条文处理,但要提出更正意见,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回复。

10.现有不少设计文件将一些系统的设计(如气体灭火系统、虹吸雨水排水系统及一些技术有特殊要求的系统),要求由专业厂家设计,二次深化设计。

这些系统的技术责任主要由谁承担,施工图审查如何介入。

处理办法:

图审意见不包括这部分内容,明确另审。

主体设计单位必须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深化设计进行会签或复核。

深化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11.现在有不少设计计算比较粗略,取值偏高,在设计文件中反映出设备选型偏大。

如水泵选型的压力,有些系统的管径等均与正确的计算结果偏离较大。

处理办法:

以意见方式提出。

12.希望设计单位加强技术管理,加强设计文件的审校。

现在比较多的设计文件中错、漏、碰、缺普通,图纸过份简略,不能正确的表达出设计意图,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处理办法:

对违反强条的、不能正确的表达出设计意图,无法施工的,应要求改正。

对不违反强条的、不造成歧义的以意见方式提出,由设计单位担责。

13. 给水及消防系统水平干管标高不详,或贴梁安装,无坡度。

处理办法:

可提出意见。

九.建议

1. 市建委的审查意见表格中,增加:

□不修改、□一般修改、□重大修改。

以便掌握这个设计单位的质量状况。

如有违反强条二条以上修改后合格的,均属重大修改。

2. 对于大中型或有影响的工程,应恢复初步设计审查制度,以免一些工程中的重大问题拖延到施工图审查时才来解决,造成损失。

注:

加“*”号的内容是希望有关部门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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