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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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综合表现,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易于操作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终与平时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及在编工作人员。

院领导的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绩效考核

第四条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

每年1月份,各部门要根据全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院长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附件1)一式三份,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报分管院领导、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每月底,各部门将下一个月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表》(附件2)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报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部门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工作实绩、执行力、团结协作、QES体系落实情况等方面,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部门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成绩为100分。

其中,部门自评占20分、部门互评占30分、上级评议占50分。

第七条部门自评。

每年12月下旬,各部门对一年来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工作实绩、执行力、团结协作、QES体系落实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部门自评标准》(附件4),部门自我评议,在《部分自评打分表》(附件5)打分,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提交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内网上公开。

第八条部门互评。

根据《部门互评标准》(附件6),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对其他部门在团结协作、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满意度进行评议打分,填写《部门互相评议表》(附件7)。

第九条上级评议。

院领导集体根据各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评议打分,填写《上级评议部门表》(附件8)。

第十条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

先进、良好、一般、较差,作为部门年度生产成本节余奖发放的依据。

绩效考核成绩前3名的部门,即为本年度院先进集体,除享受规定的先进集体奖金外,增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2%。

4至8名的部门为良好部门,增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1%。

绩效考核后2名的部门为较差部门,院党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且部门负责人均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若其绩效考核成绩高于70分,全额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若其绩效考核成绩在60至70分之间,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2%;若其绩效考核成绩在50至60分之间,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40%;若其绩效考核成绩低于50分,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50%。

其他为一般部门,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应发数额的100%。

第三章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各部门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按照职务、职称、岗位、责任等情况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位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个人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附件3)一式三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院长签订。

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书》报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德,是指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等情况。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出勤等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成绩为100分。

其中,个人自评占10分、同事评议占40分、上级评议占30分、部门绩效考核成绩占20分。

第十四条个人自评。

每年12月下旬,个人撰写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全面总结一年来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重点是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附件9-1、9-2),进行自我评议,在《个人自评打分表》(附件10-1、10-2)打分。

第十五条同事评议。

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每位同志的年度工作述职情况,结合平时对其德才表现的了解,互相进行评议打分,填写《同事评议表》(附件11-1、11-2)。

第十六条上级评议。

上级根据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评议打分。

正科级干部的上级是指院领导班子,副科级干部的上级是指部门正职和分管院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的上级是指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填写《上级评议工作人员表》(附件12-1、12-2)。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的确定,主要依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共分四个等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优秀等次

科级干部优秀等次,由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分别按正、副科级干部总数40%的比例,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并结合平时德才表现情况来确定。

其他人员优秀等次,根据院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达的各部门优秀人员指标,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并结合平时德才表现情况来确定。

2、合格等次

除了优秀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合格等次。

3、基本合格等次

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在同层次人员中比较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合格等次

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在同层次人员中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作为生产成本节余奖发放的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生产成本节余奖个人应发数额外,再增发全院生产成本节余奖平均数的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部门个人应发数的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部门个人应发数的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级、续聘、解聘、增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在竞争上岗时,对优秀等次人员给予加分奖励。

2、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

连续3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管理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具有优先晋升管理职务的资格。

4、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该人员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经院同意,派出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院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有关情况由其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组织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院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

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政工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

各部门在进行本部门考核总结时,应提前2天与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加,主要负责《同事评议表》发放收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部门及本人,对先进集体和优秀等次人员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

第三十条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以改进和提高工作绩效。

被考核人认为考核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院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考核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个别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工作实绩的考核办法,可结合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非在编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院政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2、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表

3、岗位目标责任书

4、部门自评标准

5、部门自评打分表

6、部门互评标准

7、部门互相评议表

8、上级评议部门表

9、个人绩效考核评议标准

10、个人自评打分表

11、同事评议表

12上级评议工作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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